华北行政委员会公安局关于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社保卫工作的意见

我区经过粮食统购及大张旗鼓地向农民进行总路线宣传后,广大农民群众掀起了互助合作运动的热潮,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得到了大规模的发展,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区农业生产合作社已由去年六千余个发展到将近四万个,超过了原定计划的数倍。因而,广大农村出现了新的面貌,工农联盟更加巩固。另外,反革命分子及阶级敌对分子对社会主义的破坏也越来越明显了,各地已发现他们进行混入组织、挑拨离间、组织假社、造谣、纵火、偷盗等各种破坏活动:

(一)伪装积极,感情拉拢,混入合作社组织,进行破坏活动。如山西大同县大陈庄地主分子张镇山混入社内后,即勾结社外奸商张成仁,在一贯道典传师田洛法的指挥下,偷贴反动标语,暗写匿名反动信件,如给省委、地委写的黑信中说:“共产党强迫农民到处成立合作社,这是亡国害民的大不好事”等,同时,张在社内还以请客吃酒的手段,从中挑拨离间,以致十三户社员要求退社,并故意用大车在丰产地里乱走,轧毁青苗。阳曲县上庄村合作社,由于被一个反革命分子和两个富农分子混入社内并窃取了会计和队长的职务后,挑拨宗派矛盾,甚至以怠工、罢工方法使该社在生产上遭受了严重的破坏。河北三河县大曹庄合作社,原有社员九十六户,社内会计为一被斗地主掌握,所管账目紊乱不清,群众极为不满,目前退社者已有八十九户,所余七户亦在动摇中。

(二)拉拢落后群众,组织假合作社,盘剥农民,对抗政府。河北通县后元化村,以土匪雷世昌为首,纠合伪大乡书记、伪营长等人,拉拢落后群众十余户,自行组织合作社,由雷任社长,伪大乡书记任会计,互相勾结,剥削群众,并隐瞒账目,贪污公款达三百余万元。唐县西建阳村,以伪反共团主任马奎武为首,拉拢反动道首三名及伪营长、地主、富农各一名,成立假合作社。大兴县白庙村被管制的特务分子刘永清,会同富农分子二名组织假合作社。饶阳县李岗村的“圣母军”分子拉拢十二户天主教徒组织假合作社,不准村干部和教外群众参加。雄县四区张庆村,伪保长王钟山、佘荣,勾结其他敌伪分子组织“互助组”,不断进行造谣破坏。涿县赵家屯村伪保长李贵勾结敌伪分子二人,拉拢军属三户与被撤职的干部李丙武等组织“互助组”,并藉此打击村干部,挑拨政府与群众的关系,如对军属说:“他们(指政府)对你照顾得太不周到了。”在送公粮中又造谣说:“有粮食都得归公家。”又该县新庄子村伪保长张福荣听到国家收购粮食,即纠集大佛教盘主张树荣、富农张先贵、伪大乡书记崔记瑞等八户,组织“互助组”,将余粮在组内自行调剂,拒绝卖给国家。

(三)各种敌人以造谣、纵火、偷盗等方法进行破坏,企图阻碍互助合作的发展。河北饶阳、晋县、新河等地谣传“耿长锁(华北劳模之一)被扣了,社内饿死了人”,并编制“单干好,单干强……”、“合作互助把地荒,一群干部赛流氓”等反动歌谣。饶阳、定县的九个合作社,一九五三年内发生纵火三起,偷盗八起。大名县魏国章(劳模)农业生产合作社一次被烧毁谷草四万四千多斤。耿长锁农业生产合作社被偷两次,失去水车轮一个,公款一百余万元。山西临汾陟泉村农业生产合作社,今年一月份被盗,损失达九百余万元。北京红星集体农庄、山西长治中苏友好集体农庄和朔县石家宅农业生产合作社周围的一些富农分子以“不参加农庄没有啥……”、“不入社多自在,入社多倒霉”、“入社不自由……”等挑拨性的言论来进行瓦解。

上述情况说明农村的阶级斗争更加复杂与尖锐,各种阶级敌对分子势必千方百计地破坏互助合作运动,为保卫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顺利发展,必须加强农村治安保卫工作,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公安局必须以百分之九十的力量从事农村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乡治安保卫委员会的领导,密切与民兵武装的联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开展对群众尤其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治安保卫教育,做好日常的防奸、防匪、防盗、防灾害以及护麦、护秋、护仓、护堤、护林、护牲畜与农具等防护工作,并严格控制合作社周围各种可能进行破坏的敌人,提高警惕,严加防范,做好日常的调查研究和管制、监督工作,通过有效的侦察破案,及时打击各种现行破坏活动。

(二)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有关部门,通过发动群众慎重地取缔假合作社和假互助组,揭露敌人利用假的互助合作组织进行破坏活动的阴谋,同时要十分注意争取团结其中的基本群众。反革命分子成立假合作社,并藉此掩护其进行反革命活动者,应坚决予以惩治;对由反动分子操纵领导,且其成员大部或全部是敌伪、地主、富农分子者,虽无破坏活动亦应予以解散(首先在群众中进行揭发);对虽为反动分子掌握领导,但其成员大部为基本群众,则应教育与发动群众,进行改组和加强党的领导,清除反动分子出社。

(三)密切结合党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组织的整顿和审查工作,清除混入社内的反动分子,保证合作社内部的纯洁,不能让地主、富农及剥削阶级出身的敌伪军、政、党、团分子混入合作社。对已经混入社内的此类分子(包括原在互助组而后转为合作社的被管制分子),应严格审查,通过群众讨论,分别加以处理。对有挑拨离间、毁坏公共财物等现行破坏活动者,应依法惩办;对有消极怠工行为,并起腐蚀作用的分子,应坚决清洗出去,对已获改造和改变成份而又积极劳动者,仍可留于社内,在群众监督下进行生产,但不得担任社内干部。

(四)加强农庄、农业生产合作社内的要害保卫工作:

(1)会计必须掌握在可靠分子手里,并加强其教育与监督,以预防问题的发生。(2)社内集体所有之仓库、大型农具、水车、牲畜及其它动力等重要财产,应绝对保证不受破坏。(3)麦收、秋收等季节性的保卫工作尤为重要,对护麦、护秋工作必须加强领导。(4)各种副业生产,由于人员分散,联系面广,最易发生问题,应经常注意。此外各地应根据不同的特点确定不同的要害部位,对模范单位、模范人物、丰产地及各社的其它要害部位,都应当作保卫重点。协助行政建立各种责任制度,并勤加督促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建立农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内的保卫组织。一般应根据各生产单位的大、中、小分设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保卫股、保卫小组、保卫员,其具体名称应与社内生产管理组织保持一致。譬如:农业生产合作社百户以上可设保卫股,百户以下五十户以上可设保卫小组,五十户以下设保卫员,负责教育和指导社员对社内的保卫工作。各乡治安保卫委员会要密切与社内保卫人员的联系,务求内外结合协同作战,保证社内外的安全。为加强对合作社保卫工作的领导,对农庄、大合作社、重要仓库、拖拉机站等,除当地加强领导外,均宜由县公安局直接负责;其余可分别由区、乡公安人员负责。

这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可重点试行,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和党的政策,慎重地处理假合作社和社内的不纯分子,妥善地建立合作社内部的保卫组织,并创造与充实此项经验,以便交流推广,确保农业生产合作事业的顺利发展。

来源:

河北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