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检察业务工作会议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向中央的报告》。
在《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逮捕拘留条例》等公布后,司法各机关关于逮捕、起诉等工作,必须按照已规定的法律程序办理,不得违反。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工作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普遍地建立起来。目前,首先要把审查批准逮捕人犯的工作担负起来,并且在城市和工矿、交通要道地区担负起重要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然后随着组织机构的充实和健全,随着干部经验的积累,逐步建立其他各项检察业务。在目前各级人民检察院担负全部工作任务尚有困难的情况下,一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地加强本身的组织建设,并抓住中心,主动地有重点地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积累经验,提高干部质量;另一方面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和配合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报告中所提出的建立各级检察机构的计划和各级人民检察院临时编制方案,中央认为是适合目前情况的、可行的,望各级党委领导和督促各级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切实执行。为适应目前工作的需要,应首先把省(市)以上的人民检察院和工矿、交通要道地区以及工商业较多、阶级关系较复杂地区的人民检察院逐步充实和健全起来。对于干部条件比较困难的县一级检察机构,可以暂由当地党委指定适当的负责干部一人兼任检察长,并须配备一二个专职干部,以便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人犯等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或负责同志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自己的工作,决不能因为在国家系统方面检察院是垂直领导而放松对党委的请示报告工作,同时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中共中央1955年2月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54年11月5日至21日召开了全国检察业务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省(市)人民检察院和部分试点市、县人民检察院的干部63人,董必武同志、彭真同志向会议作了报告。会议检查了1954年4月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后各地以典型试验为中心的检察业务建设的情况,学习了《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研究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定人民检察院的业务建设与组织建设的计划。兹报告如下:
自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后,由于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贯彻执行了中央1954年3月12日和6月12日两次关于检察工作的指示和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决议,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业务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全国检察机构由930个增加至1199个,检察干部由5665人,增至6963人。在业务建设方面,为了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取得比较系统的检察工作的经验,适应《宪法》颁布后检察工作的需要,各级人民检察院遵照中央的指示,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积极地进行检察工作的典型试验。目前全国各级检察院的试点共有157个,通过试验检察业务的各项制度处理的案件有1590件。经过这一时期的典型试验工作,提高了干部的业务水平,取得了实行检察业务各项制度的初步经验,主要是关于侦查、逮捕、起诉等正规程序的经验,为今后建立正规的检察制度和公安、检察、法院三者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打下了一定的基础。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和典型试验中已取得的经验,草拟了各项工作(一般监督、侦查、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和劳动改造机关的监督)的试行办法,我们准备把这个试行办法在重点地区进行试验,根据试点经验加以修正后,报请中央审查批准。各地人民检察院的典型试验和业务建设虽已有了上述成绩,但还未达到取得比较系统的经验的目的,还赶不上建设正规检察制度的需要。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本身的各项制度也尚未系统地建立起来。这是必须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的。
目前,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经验还不能适应《宪法》颁布后检察工作日益繁重的任务。全国共应建立各级检察机构2603个(不包括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目前仅建立各级检察机构1199个,占应建数的46.1%。省(市)人民检察院已全部建立;省分院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已建立299个,占应建数356个的84%;县(市)人民检察院已建立854个,占应建数2115个的40.4%(其中广东、湖南、江西、云南、贵州、西康、热河等省已建立的县人民检察院尚未达到应建数的十分之一);铁路和水上运输检察院已建立16个,占应建数102个的16%(弱)。不仅还有过半数的检察机构没有建立,而且已建立的机构也不健全,干部缺额很大,特别是缺乏必要数量的骨干干部。在已建立的专、县级检察机构中,平均每个机构以一个检察长计算,还有298个机构没有检察长,湖北省32个县人民检察院仅有干部61人,广西省已建立的14个县人民检察院只有干部16人。这样就很难担负检察工作应有的任务。在《宪法》颁布后,由于群众政治觉悟的提高,法制观念的加强,群众向检察机关控告的案件急剧增多,各地人民检察院已普遍发生人少事多和应付不暇的局面。如郑州市人民检察院8月份受理群众控告案件117件,9月份即增至471件,增加到4倍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1954年第4季度处理公安局移送审查批准逮捕人犯的案件762件。甘肃省6个试点地区的统计,自1954年1月至9月共发生刑事案件5136件,其中应由检察院受理的为1980件,根据目前检察院的力量仅能受理515件,占应受理案件数的26.1%。由于许多案件应受理而无力受理,或受理后无力及时处理,因而引起群众的责难,有的地方群众拿着《宪法》批评检察机关不按照法律办事,并在有些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了建立和健全检察机构的提案。同时在《宪法》颁布后,特别是在逮捕、拘留条例颁布后,公安机关和法院迫切要求检察机关按照正规的制度执行批准逮捕和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但由于目前各级检察机构尚不健全,还不能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工作有效地配合起来,使公安机关和法院工作中发生一些困难,影响及时地、有效地和反革命分子及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在尚未建立检察机构的地区,公安机关逮捕人犯时无法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批捕的法律手续。有的地方发现犯罪分子,因没有检察院的批准而延误了逮捕。也有不少地区在逮捕时因无检察院的批准,发生被捕者拒绝逮捕和提出质问的现象。这种情况如不及时加以改变,不仅将使国家建设事业遭受损失,而且将使党和政府的威信蒙受不良的影响。目前形势迫切地需要迅速确定检察机关的编制和建立检察机构的计划,并要求各级党委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建设和工作的领导。
根据上述情况,为了实现《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任务,从检察工作方面维护法律统一的和正确的实施,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实现,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必须根据中央的指示和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决议,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积极地把检察机关的组织和业务建设起来。
在检察业务的建设中,应以打击危害各时期中心工作的违法犯罪分子为中心,以城市、交通要道地区为重点,采取自上而下、由点到面的方法,并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分别缓急,有计划地有步骤地建立检察业务的各项制度。由于《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逮捕、拘留条例已经颁布,各级人民检察院均须按照法律程序执行对逮捕人犯的批准工作,同时有计划地逐步加强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目前由于检察机构不健全,还不可能担负全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但应根据主观的力量抓紧对经济上的犯罪(不法资本家的破坏行为)、职务上的犯罪和违反劳动法规的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以便打击这些方面的主要犯罪分子,保护国家建设、保护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反革命案件和其他有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首先仍应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工作,然后由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关于侦查、起诉案件的范围,可由各地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办法,由党委批准,然后由各该部门经过行政系统报上级核准后执行。俟取得经验,再统一规定刑事案件侦查、起诉的管辖范围。人民检察院的一般监督工作涉及国家的法律、法令等重大问题,而目前我们的经验不够,干部的政策、法律水平不高,因此应采取有重点的慎重进行的方针,摸索经验。人民检察院党组在一般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法的决议、命令和措施的时候,应查明情况,提出意见,请示党委处理;经党委决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提出抗议的时候,再提出抗议。对于监所和劳动改造机关的监督工作,目前也只能采取重点进行的办法。
根据上述要求,对目前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省(市)以上的人民检察院和工矿、交通要道地区以及工商业较多、阶级关系较复杂地区的人民检察院,要尽可能迅速地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建立检查业务的各项制度。这些地区的人民检察院特别是省(市)以上的人民检察院,目前首先应担负起对逮捕人犯的批准工作,对重要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监督工作。
(二)其余的各级地方人民检察院目前也应该首先担负起对逮捕人犯的批准工作和对若干重要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铁路和水上运输专门检察院,目前着重进行审查批捕人犯的工作和对破坏交通运输的重要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积累经验,逐步开展业务。
(三)在尚未建立人民检察院的地区(主要是县),为适应目前工作的急需,应先把工矿、交通要道地区以及工商业较多、阶级关系较复杂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建立起来,担负起对逮捕人犯的批准工作和对重要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对于其余的县一级检察机构,建议中央指示各级党委,由该地党委指定适当的负责干部一人兼任检察长,并配备检察员、书记员各一人,执行批捕人犯的工作和若干重大案件的起诉工作,然后随着机构的充实和健全,逐步扩展业务。
为了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初步取得一些比较系统的经验,必须继续加强典型试验工作。对现有的典型试验工作应加以整顿,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经验比较成熟的地方,配备必要数量的干部,健全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全面地进行检察业务的试验。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典型案件的经验和试点工作的全面经验,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参照苏联检察工作的先进经验,逐步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检察业务制度。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除建立本身的业务外,应掌握一二个省和一二个市的典型试验,各省(市)人民检察院除建立本身业务外,应掌握一二个市、县的典型试验,以便取得经验,指导全面。
为适应上述《宪法》颁布后检察工作的迫切需要,必须根据中央1954年3月12日和6月12日关于建立和健全检察工作的指示,积极地有计划地有步骤地把各级人民检察院建立和健全起来。首先要健全省(市)以上的人民检察院,充实工矿地区、交通要道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和工商业较多、阶级关系较复杂,即民族资产阶级数量较多、力量较大地区的人民检察院,逐渐加强尚不健全的人民检察院,有计划地建立尚未建立的人民检察院。为此需要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编制员额,使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所遵循。在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即着手草拟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编制方案,经过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省(市)以上人民检察院人事工作会议和这次检察业务会议的反复研究修改,已拟定出一个编制草案。但由于经验不足,仍感觉这个编制草案不够成熟。我们准备进一步通过典型试验和调查研究工作,继续进行修正,求得在1955年内制定出一个正式编制方案,提请中央审查批准。为适应《宪法》颁布后建立检察机构的急需,我们根据精简编制的原则和工作上的需要以及逐步普遍建立、重点充实检察机构的方针和调配干部的可能,先拟订了一个临时的编制方案。根据上述业务工作的安排,为使各级人民检察院能够分别缓急担负起目前必须担负的各项业务工作,特别是最为迫切的审查批准逮捕人犯的工作,在1955年需要健全省(市)以上人民检察院,充实省分院、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将尚未建立的33个省分院、24个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和1261个县人民检察院全部建立起来,(但在新建立的1261个县人民检察院中,首先充实交通要道地区的县人民检察院,平均每院配备干部5人,对于干部条件比较困难的县人民检察院每院至少先配备干部2人,先把目前已经刻不容缓的一些工作担负起来)。同时重点建立各级铁路和水上运输专门检察院44个。这样,1955年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干部编制数共为17673人(勤杂人员按10与1之比例配备,则总编制数为19440人),除现有干部6963人已包括在地方原有编制中以外,另需增加干部10710人的员额。我们在拟订这个临时编制方案时,曾会同中央有关部门作了研究,并了解了10个省(市)可能调配干部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这个编制方案是符合实际情况。因此,除保持各级人民检察院原有的编制员额外,拟请中央批准增加上述10710的干部员额。对于新增加编制数,拟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掌握和调整,以便使用到工作急需而又有调配干部可能的地方去,防止有编制无干部或挪用编制浪费国家开支的现象。干部来源由各级党委和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共同研究,制定计划,由当地选择、调配,就地使用。调配干部的条件必须是政治上忠实可靠,作风正派,能联系群众,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因此,对于调配的干部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工作。
在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建设中,一方面要逐步增建和充实各级检察机构,一方面必须妥善地组织与使用现有干部,充分发挥现有干部的力量和工作积极性。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工作机构,应以精干为原则,合理分工,建立必要与可行的工作制度,切实提高工作的效率。
为了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开展检察工作,必须加强检察干部业务的学习,有计划地组织干部认真地深入地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系统地领会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了解检察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并在实际工作的锻炼中提高干部的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正确地运用检察职能进行工作。同时大力培养和训练干部,我们已从1954年6月对现有干部开始训练,争取在1955年内普遍训练一遍。
为了完成上述检察机关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的任务,必须进一步加强思想领导。教育干部明确地认识《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庄严任务,检察工作人员必须加强自己的责任心,兢兢业业,虚心学习,努力工作。发扬实事求是,联系群众,与有关部门团结合作,严肃认真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防止一切资产阶级的特权思想和自满情绪。克服某些干部在检察工作新任务面前缺乏积极主动开展业务和对于建立正规法制的必要性认识不足的保守思想,同时要防止急躁冒进的情绪。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集体领导,健全民主生活,集体讨论各项重大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由于今后检察工作的任务非常繁重,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严格服从党委的领导,加强向党委的请示报告工作。同时要求各级党委加强对检察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和督促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样才能保证检察机关完成《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它的重大任务。
以上报告请中央指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195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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