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同意中央公安部党组“关于九月、十月两次厅、局长会议的情况报告”和“一九五五年下半年至一九五六年年底全国杀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计划”。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为了检查六月全国厅局长会议以来的社会镇反工作,中央公安部于九月十六日召开了二十个省、市的公安厅、局长会议。接着,十月五日又召开了未出席上次会议的八个省和十二个较大省辖市的公安枯、局长会议。现将两次会议中各省市汇报的主要情况和解决的主要问题,综合报告如下:
一至九月底全国共逮捕了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512,000余名,其中六至九月四个月在群众镇反运动中逮捕的有381,000余名,已经接近完成全国一九五五年逮捕320,000名的计划。在已经逮捕的犯人中反革命份子有253,000余名,各种犯罪分子233,000余名,尚有25,000余名未分开类。已捕的反革命分子占捕人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九点四。
在镇反斗争中,由于发动了群众,大大推动了工作的开展。九个月来,全国破获了美蒋特务间谍和重要反革命组织案件2,049起,超过一九五四掉全年破案1,003起的一倍。这些案件中有帝国主义特务间谍案件112起,国民党特务间谍案件598起,重要反革命组织案件1,339起。在破获这些案件中逮捕了美蒋特务间谍和重要反革命分子共8,935人,这些分子虽然只占总捕人数中的少数,但却是质量最高的一部分,他们大部分是敌人的核心分子或骨干分子。
一月至九月,全国共杀掉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7,770名。其中反革命分子6,379名,其他各种犯罪分子1,213名,尚有178名未分开类。杀掉的反革命分子占总杀数的百分之八十二点一。
在搜捕与破案中缴获了电台五十三部(其中多数是敌人藏下来未使用的)及一大批电台零件,机枪二十挺,各种枪支1,307支,子弹77,000余发,手榴弹430余枚,以及其他各种反动罪证82,000余件。这一大批罪证的查获,对于迫使敌人认罪起了重大的作用。
这次镇反斗争给予敌人的打击是沉重的,反革命分子在镇反的威力下,纷纷自首投案,据十五个省的六个市的不完全统计,自首投案的有71,790余人。
在严厉打击敌人的同时,特别是公布胡风集团的三批材料起,内部肃反和外部镇反互相结合,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一次空前规模的大张旗鼓的提高革命警惕性的宣传教育。群众的政治觉悟和革命警惕性已有很大的提高,群众的眼睛擦亮了,据二十四个省市不完全统计,在这个期间共收到群众检举材料124,000多件,揭发出来不少我们从来所不知道的材料,挖掘出了不少重大的反革命分子,在运动中涌现出许多群众反奸的模范。群众警惕性的提高,是镇反斗争能够取得胜利的决定性的条件。
从打击敌人和发动群众两个方面的情况来看,镇压反革命运动发展是健康的,已经获得很大的成绩。这次镇压反革命斗争所以能够这样大规模地、迅速地开展起来,主要是由于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了全党动员、群众动员的正确方针。
第一、截止九月底,全国已有上海、四川、云南、贵州、吉林、江苏、福建、湖南等八个省市完成或超额完成了捕人计划;热河、江西、广东、广西、浙江、甘肃等六个省市接近完成了计划;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河北、内蒙、湖北、山东、陕西、青海等十个省市完成计划已经到了百分之六十以上。山西、安徽、河南、新疆四省完成计划虽然尚不到百分之六十,但是,根据他们的工作部署情况来看,估计至十月或十一月底也大都可以完成。目前无论已完成计划或未完成计划的省市大都感到原来计划捕人的数字不足,要求增加捕人数字,四川、云南、河南、湖南、湖北、浙江、山东、上海等八个省、市要求增加的数字共95,000至102,000名,其余各省市也都要再增一些或预告超过原来计划。这种普遍要增加捕人计划数字的情况,分析起来有三个原因:一是中央公安部六月厅局长会议的当时,鉴于各地对敌情了解不够,有意识地把计划订得低了一些;二是各地在运动发动起来后,干部的头脑又开始发热了,萌芽着多捕的情绪;三是不少地方都捕了一些可捕可不捕的分子。根据上述分析,有的省要求增加捕人数字还是有一定理由的,例如四川省原计划今年捕50,000人,八月底已捕了57,000余人,超额完成了7,000,但是他们那里还有一部分落后乡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加上今后四个月还要结合中心工作逮捕一批现行犯,因此他们要求到年底再捕28,000余人。但也还有一些省要求增加捕人数字的理由不充分的,例如安徽省至九月底才完成全年逮捕计划的百分之四十五点六,他们现在估计原来计划数字不足,也要求增过计划增捕5,000人。我们准备逐省加以研究,慎重考虑各地的要求,在保证捕人质量的前提下,拟在今年原则上一律不再增加捕人数字,实在需要适当增加的,应报告中央公安部审核经中央批准。
第二、还有少数省市镇反斗争进展比较迟缓。例如山西、黑龙江、安徽、鞍山等省市至九月底才完成计划的百分之四十或百分之六十左右。这些地方主要是由于存在着右倾思想,对于发动镇反斗争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工作抓的不紧所造成的。这些地方完成今年预定的捕人计划,还需要作很大的努力。就是在已经完成计划的省、市也还有行动迟缓、对敌人打击不力的地方,甚至还有不少空白点没有开展镇反斗争。更普通地是在敌情严重的落后乡村和基他重点地区的镇反工作做得不好。
第三、捕人质量问题,各地都发现一些不合乎规格的现象,甚至个别地方发生了混乱现象。各地初步检查,在农村捕的人,大约全国有百分之四到百分之六是属于可捕可不捕的,其中也发现少数是错捕的;在城市,可捕可不捕和捕错的情况也有,但都是极个别的。发生混乱现象的有:广东怀集县公安局副局长,堕落腐化,不问工作,该县第一批搜捕的案犯中竟错捕达百分之四十四(此人已撤职查办)。贵州省铜仁专区有五个县七、八月份又发现刑讯逼供的现象;镇远专区的黄平县一个区擅自捆绑吊打人的匿名乡干部就有102人。这些问题的发生主要是由于领导控制不严和干部政策界限不清,作风粗糙草率而产生的,会中已告诉他们在这些地方暂时停止行动,立即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有些地方镇反的队伍组织得还不好,群众发动的不够,不少地方还只是部分的发动了群众。例如鞍山市发动好的只占百分二十二,未很好发动的占百分之六十,根本没有发动的占百分十八;广西、陕西、甘肃、黑龙江、天津等省市的群众也基本上没有发动起来。这些群众发动得不好地地方,也大都是镇反队伍组织得不好的地方,主要表现是没有实行全党动员,干部的积极性没有很好发动起来,没有系统地向干部交代政策,没有形成一支有力量的懂得政策的镇反队伍,因而也就不能很好地去发动群众,以致群众的检举很少;由于干部不熟悉政策和群众没有动员起来的结果,县、区呈报的捕人材料往往废品很多,不合规格。广西就是这种发动群众不好、镇反队伍组织得不好的典型。他们在九月底已经完成全年捕12,000余人的计划的百分之八十七,但是大都是零打碎敲没有进行过一次有声势的逮捕,没有很好注意发动群众;他们那里还有很多地方至今没有很好地进行调查摸底,敌情不明;不少县公安局没有组织起专门力量进行搜捕工作,个别地区的镇反工作甚至处于无人负责的状态。所有这些地方都可以说是对敌人的打击是不狠的,工作是被动的。
根据汇报情况和到会同志所提出的问题,罗瑞卿同志在九月会议上作了一次总结报告,徐子荣同志在十月会议传达了罗瑞卿同志的报告,并根据第二批省市汇报的具体情况作了总结。这两次总结报告着重解决了当前斗争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对全国冬季镇反斗争作了必要的部署。主要的是:
第一、为了巩固既得的胜利,保证运动的健康发展,确定在完成与超额完成计划的省、市,一般应在年前暂时停止集中搜捕,清理和巩固战果,即集中力量清理积案,组织劳动改造,检查质量,总结经验,研究敌情,教育干部。少数没有进行集中搜捕,目前敌情仍很严重的地方,如果真正准备好了,又能保证质量,报请党委和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在年前也可以再集中搜捕一批。
没有完成计划的省、市,仍要进行集中搜捕,力争完成计划,但必须查明敌情,作好准备,保证质量,不能赶任务,不能打无准备的仗,不得发生草率粗糙现象。
第二、力争在明年春季前把积案清理完毕,把案犯投入劳动改造,以免贻误劳动生产的季节,缠着干部,影响今后的镇反斗争。清理积案中要注意贯彻“少杀长判”的政策,要继续注意“既合法、又敏捷”的原则,要结合公开审判和公开宣判选择有教育有意义的案件继续发动群众,并妥善地处理错捕和可捕可不捕的问题。对于重要案件必须组织有经验的干部进行预审工作,务必追清组织线索。要注意总结预审工作经验,培养一批既懂得法律、政策,又懂得业务的审讯干部,以加强审讯工作。
第三、沿海、沿边地区,山区,水上,省、专、县结合部等重要地区特别在落后乡村中,隐藏反革命很多,活动亦很嚣张,前一时期镇反中,除四川外一般都没有集中力量在这些地区进行工作。因此,集中力量解决落后乡村的镇反问题,还是今后各地十分艰巨的任务。在这类工作,如果现在已经准备好了,又能够保证质量,还可以在年前再集中搜捕一批或两批。没有准备好的地方,就应着手进行准备,待摸清情况后在明年适当时机进行有计划的搜捕,务必求得把这些落后地区的镇反斗争搞彻底,消灭这个大批窝藏反革命分子的巢穴,为在这些地区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创造有利的条件。
第四、切实掌握敌情,坚决打击反革命的现行破坏。目前敌情仍然是严重的,不少地方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还很猖獗,特别在那些镇反运动还没有很好开展的地方表现最为明显。在那些已经进行过搜捕的地方,也不是没有问题了,事实证明许多曾经进行过搜捕的地区,还不断有少数坚决的反革命分子冒出头来进行疯狂的反扑,凶杀暗害积极分子和检举人。切不要以为已经搜捕了一批反革命分子敌人有些暂时的收敛而麻痹松懈起来。反革命分子不是一次或两次搜捕就可以解决问题的,因此,要保持并继续提高警惕,防止新的麻痹松懈情绪的滋长。对于敌人的现行破坏活动,必须坚持及时地予以打击,就是必须做到及时而准确的破案,不能破案就是软弱无力的具体表现,有没有破案的能力是对各级公安机关的严格考验。
第五、全国农业合作化的群众运动高潮就要到来,保卫农业合作化运动应当是今后各地公安机关在农村的中心任务,农村的镇反斗争一方面要大力为农业合人生化运动开辟道路,一方面要切实保卫已经建立起来的合作化不遭受反革命分子的破坏。各专、县公安机关必须以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力量来加强此项保卫工作,公安部与省、市公安机关必须大力加强领导,紧紧跟上这一运动的发展。这方面过去虽然也曾提出过号召,各地也都零星地作了一些工作,但是没有系统地把群众斗争的经验集中起来,因此,现在需要在这一方面和更多的努力。
此外,对于加强专案侦察,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处理自乎投案问题,少数民族地区的镇反,公安部门内部肃反等工作也都作了部署。
四根据中央七月十五日指示,研究制定了一九五五年下半年至一九五六年底全国杀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计划。经过省、市与全国各省、市公安厅局长会议的研究,确定全国在这一年半的时间内共杀48,735名至49,976名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计划中规定在一九五五年后半年杀20,843名至21,043名,明年杀27,892名至28,933名。为了既能贯彻“少杀长判”的政策,又能满足群众的要求,主要应当依法杀掉那些罪大恶极、证据确凿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具体地说,就是杀掉那些有血债、民愤或其他严重罪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分子;杀掉那些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已达严重程度的分子;杀掉那些混入或篡夺我基层组织领导,为非作歹,欺压群众,群众要求处决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杀掉那些解放后经过宽大处理或刑满释放,而继续作恶的怙恶不悛分子中的大犯和主犯,以及刑事犯罪分子中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节严重恶劣的主犯、大犯和惯犯。大体上农村,特别是农村的落后乡要多杀一些,城市则少杀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不要随便杀人。为了保证不错杀一人,还特别强调杀人要有确凿的证据,要严格遵守内部审批制度和法律程序。
鉴于计划订得迟了,今年后半年的计划是肯定无法完成的,为了防止急躁,允许今年后半年计划数字推迟到明年执行。现在把计划暂时订在这个数字上,估计实际执行起来,有可能会要压低数。
现将“一九五五年下半年至一九五六年年底全国杀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计划”随报告附上,请中央审阅批准,以便下达各省、市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央一九五五年下半年到一九五六年年底一年半内全国大体要杀掉四万名至五万名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指示,各地提出 个初步的数字和计划,经过全国省、市公安厅、局长会议的研究,确定全国在一九五五年下半年到一九五五年年底共杀48,735名至49,976名。其中一九五五年下半年杀20,843至21,043名;一九五六年杀27,892名至28,933名。
杀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数 .........................杀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数
北京 210 300
上海 856 1250
辽宁 551 944-1024
吉林 250 360
黑龙江 264 630
热河 185 160
河北 1000 1200-1500
山西 517 672
内蒙 239 210
河南 2000 2800
湖北 1750 1500
湖南 700 1000-1200
江西 350 495
广东 919 1800
广西 351 417
四川 3873 4000
云南 500-600 1400-1500
贵州 595 560
山东 955 2000
江苏 1608 1656-1892
安徽 1126 788
福建 640 750
浙江 547 1450
陕西 300-400 900-1000
甘肃 270 325
青海 100 325
新疆 109 140
合计 20843-21043 27892-28933
(二)为了贯彻“少杀长判”的政策原则,又能痛痛打击并分化反革命分子和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杀人应当控制在下列范围以内:
1、有血债、民愤或其他严重罪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分子;
2、虽无血债、民愤,但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已达最严重程度,而非杀不可的分子;
3、经过宽大处理、刑满释放或解除管制后怙恶不悛,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的主犯或严重危害国家人民利益的分子;
4、混入或篡夺我基层组织后,为非作歹,欺压群众,群众要求处决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
5、刑事犯中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主犯、大犯和惯犯中情节严重恶省不杀不足以平息民愤的分子;
(三)为了保证很好地完成今后一年半杀反革命他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计划,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杀人必须保证质量,可杀可不杀的一定不要杀,一个都不许杀错。为了这个目的,要谨慎严肃地掌握政策界限,不仅要弄清犯罪的具体罪恶事实,而且一定要有确凿的证据,没有确凿的证据,不得判处死刑。要严格地遵守内部审批制度,严格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二、杀人应该注意选择时机和地点。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反革命分子,一般应当解回罪犯的犯罪地点处决,以平息民愤。对拒捕行凶,报复杀害干部、群众和检举人,破坏镇反运动罪恶严重的反革命分子,要及时杀掉,以有效地震慑敌人;对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美蒋特务间谍和其了反革命分子,可根据案件情节,在依法判处死刑后,结合保卫各项中心工作,召开群众大会处决。
第三、对罪犯的处决,必须公开进行。对于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应有计划地召开群众大会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揭露敌人的罪恶,揭露敌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激发群众对反革命分子的仇恨,提高广大群众的敌情观念产镇反斗争积极性。每批杀人不宜过多,在群众大会上一般要有杀、有判徒刑、有管制和教育释放的,以全面地交代政策。
第四、在杀人数字的具体掌握上,不应平均分配,主要应在镇反不彻底的地区,落后乡村、边沿区、结合部以及过去杀人太少至今反革命分子的活动仍很猖獗的地区,应该集中地杀掉一批或几批,借以有效地打击敌人的凶焰,满足群众的要求。杀的比例一般地说城市应低于农村;中心区应低于镇反不彻底的落后乡;少数民族的地区应低于一般地区。但是不应机械,主要应根据政策标准,实事求是的杀那些真正应该杀必须杀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
第五、一九五五年的上半年已经杀了四万二千名。七至九月份杀了三千六百三十五名,按照计划,在今后三个月内还要杀一万七千二百零八名。因此,今年冬季应当通过清理积案依法杀掉一批,但一定不要草率粗糙,实在完不成,就不要勉强凑数。
第六、 对某些大反革命分子,其罪恶虽应处死,但留着对肃反还有用处,还可挤出重要材料的分子,仍应暂时不忙于杀掉。如果需要杀这类反革命分子,应按已有规定请示中央决定。
第七、在少数民族中杀人要严加控制,只杀那些引起各族人民公愤的,解放后仍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罪大恶极,屡教不改的分子;对罪恶虽应处死,但民愤不大的分子,仍应坚持不杀,采取判处长期徒刑,劳动改造。
第八、对已判徒刑的罪犯,如末发现其新的比较严重的罪恶,一般不要再进行改判。
第九、杀人计划制订后,只下达到省、市一级,作为领导机关的控制数字,不得向专县下达或分配数字。
来源:《公安会议文件选编,1949.10-1957.9》195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