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袁德福反革命案的刑事判决书

公诉人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权超

被告 袁德福化名马克勤 男27岁、本市人、住二区仙坛胡同1条1号、曾在匪交通部平津铁路管理局警务处交通警察教练所毕业、1949年加入匪国防部华北技术总队充少尉组员,北京和平解放后回津潜伏混入中华熔炼厂充工人

被告因反革命一案,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权超提起公诉,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1949年1月北京解放前夕,被告在匪国防部华北技术总队中尉组长王连陞领导下,积极参加北京彰仪门外布雷工作,阻挠北京解放。北京和平解放谈判成功后,被告纠集匪特分子李连山,将炸药8块藏匿于北京板桥胡同11号门楼上,企图在解放后进行爆破活动,并与李匪连山自匪华北技术总队取出美制炸药20余块、雷管及电雷管50余个、拉管20余个、导火索20余尺,以及爆破器材、爆破手摇发电机、雷管钳子、手枪、子弹等物,计划解放后潜伏进行破坏活动,被告于接受王匪连陞布置的潜伏任务后,即携带部分炸药及器材,于1949年2月潜回天津。

1949年5月间,被告在金钢桥与金钟桥之间的水面上,伺机将华北军区兵站支前油船炸毁,当场炸伤6人。此外,被告并阴谋爆炸金钢桥,曾赴北京取手枪雷管等物阴谋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未果。被告潜伏后,在京津两地先后纠合了李海涛、甄荣涛、王鸿才、张玉昆、席福棠等人企图组织“青年救国队”反动组织,按装电台进行破坏活动,为此,被告于1950年曾试制雷管未成。并多次偷听台匪广播,进行反动宣传;并偷开公安局检举信箱,企图向被检举人进行敲诈,并企图与被检举的反革命分子进行勾结,从事反革命活动。

查被告为匪特骨干分子,解放前积极从事反革命活动,解放后接受潜伏任务,曾将华北军区油船炸毁,并企图组织“青年救国队”反革命组织,其反革命活动结果,所造成的危害是极为严重的,实属罪大恶极,应予严惩,但被告在此次肃反运动中自动投案,并交出炸药及爆破器材,检举了同案人。有低头认罪、立功自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7条第2、3两款及第14条第1款之规定,特从轻判决如下:

被告袁德福反革命罪处徒刑5年。

如不服本判决得于送达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书由本院转最高人民法院。

 1955年12月9日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矫励陪审员 关桂忠陪审员 李秀琴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1955年12月26日

书记员 高泮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印《法院工作简报》第4期,195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