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干部审查结论的批准手续的通知

在此次审干中,凡被审查的干部,均须做出审查结论。此项审查结论由党委统一研究审查批准。兹将审批办法通知如下:

一、中央主管的干部审查结论,由协助中央管理这些干部的党委、党组作出后,按“中央关于干部分管后有关干部任免、调动应注意事项的通知”分类上报中央审批。

省(市)以下各级党委分别审批属于自己主管的干部的审查结论。

在呈报干部的审查结论时,应将干部本人的意见和有关的重要档案材料一并上报。

各级党委在审批干部的审查结论时,可采取分批集中、分类排队的办法进行统一研究。

二、国务院各部门主管的分布在各地的直属机构中的干部,由地方党委审查者,其审查结论由中央分局或省(市)委批准后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如涉及行政上的处理,则由中央分局或省(市)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三、凡未列入各级党委和国务院主管干部的各部门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而由各机关管理的一般干部的审查结论,由机关党委批准,如涉及行政上的处理,则由机关行政首长按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非党干部的审查结论可分别按上述一、二、三项办法经党委批准后,由同级政府的人事部门或行政首长办理批准手续。

五、被审查的党员干部,如须给予党纪处分者,经党委批准后,应将批准后的此项文件抄送党的监察委员会备查,党的监察委员会不再另行办理此项呈报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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