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改造宁河县稻田区落后乡结合解决土改镇反遗留问题中有关政策给河北省委的批复

河北省委:

送来《关于改造宁河县稻田区落后乡结合解决土改镇反遗留问题中有关政策的请示》阅悉。中央基本同意。但有以下几点意见:

(一)来件规定没收地主的“主要农具机器”。农具是可以没收的,但农业机器(如抽水机等)则不能采用没收的办法,因为《土地改革法》第19条明白规定不没收。有些地主,因分散破坏应加没收的财产,现在被判处赔偿农民损失,而以抽水机抵偿者,当可取回分配。

(二)对于“地主放给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的债务,一律废除”的规定,也须加以考虑,应按前政务院关于新区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处理之。

(三)来件所拟对农业资本家的政策是可行的,但不宜与土改补课工作一并进行,可放在土改补课以后再分别进行,以免引起混乱。

(四)对于“地主用假卖、假典、赠送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给贫雇农或中农的土地,仍由原耕户使用,原亩数不作调整变更”的规定,是可以的,这样可避免引起农民内部纠纷,但应在农民中揭发地主阶级此种分散土地,拉拢、欺骗农民的伎俩,以提高农民的觉悟。

(五)来件末尾规定,没收来的大的生产工具分给贫雇农集体所有,这是对的,但一般规定利用这些工具去动员他们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则是不妥当的,其缺点是把对地主的反封建补课和对农民的社会主义改造两个不同性质的任务合并进行,结果一方面极易扩大反封建补课斗争的打击面,另一方面又极易促成强迫办社。望再加考虑。

 中央1955年5月5日

附:

河北省委关于改造宁河县稻田区落后乡结合解决土改镇反遗留问题中有关政策的请示

1955.02.27

我省宁河县稻田区,经过了土改、镇反等社会改革运动,阶级情况已有改变,农民分得了一些土地,基本上摧毁了封建反动势力。但由于当时土地改革时群众发动不充分,反封建斗争进行不彻底,基本群众在政治上的优势尚未树立起来,仍有四十多个村庄处于落后状态。当前这些村庄的情况是:(一)有的是封建反动势力在经济上、政治上仍占优势;有的是政权虽为我掌握,但组织不够纯洁,有反动势力的代理人打入我之组织,障碍着我各项政策的贯彻;加以这一地区的居民,多是在敌伪统治时期迁居来的,若干地区的逃亡地主和反革命分子隐居其中,还有新潜入的和漏网的反革命分子,政治情况极为复杂。这些封建反动势力,互相勾结,进行造谣破坏,威胁群众,收买干部,分化我党、团组织,操纵与篡夺政权,破坏政策等反革命活动,反动气焰仍很嚣张。(二)有的漏斗和处理不彻底的地主,仍占有比农民较多较好的土地、农具、牲口和房屋,并放高利贷,仍过着剥削生活。据13个村调查,各阶层占有土地情况是:地主165户,1017人,每人平均地4亩;农业资本家33户,248人,每人平均地4.85亩;富农49户,518人,每人平均地3.34亩;中农483户,3069人,每人平均地3亩;贫农2692户,12832人,每人平均地2.08亩。(三)这一地区紧靠天津市东郊,完全是水地稻田或菜园,有马达、柴油机等较先进的生产设备,稻谷产量较高,每亩平均年产七八百斤。稻田区过去为日寇所开辟,抗战胜利后,地权收归国有,有的分给农民耕种,有的由农业资本家经营,皆不收租金。1951年土地改革时,没收地主的土地,绝大部分地权亦是收归国有,只是分给农民使用。年来合作社发展很快,入社农户已达52%。(四)我之党、团组织薄弱,党员占2.5‰,团员占5.7‰。(五)基本群众翻身不彻底,有的农民土地不够种,仍为地主、富农当长、短工(据3个村了解,有长工16人),许多农民仍受高利贷盘剥。去年冬季,天津市郊区进行了土改、镇反补课,对此地区影响很大,群众觉悟提高,积极要求进行土改、镇反补课。

根据中央改造落后村的指示,天津地委提出对此地区落后乡进行改造,解决土改和镇反的遗留问题(不是进行二次土改)。经省委研究,同意他们的意见。除对领导问题、工作步骤及注意事项加以确定,并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改造落后村的方针政策外,有几项有关政策的问题,特向中央请示:

一、对漏斗与斗争不彻底的地主:

1.对有严重罪恶或有现实的反革命破坏活动,为群众所痛恨的地主,应有重点地、大张旗鼓地从政治上予以严重打击,依法惩办,并依法没收其所有的土地(包括地上的生产设备和树木)、牲口、农具和多余的房屋。对这样的地主被处理后,应分给其家属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必要的生产资料。但如其家属有别的职业或收入者,可酌情少分给或不分给。

2.对一般的地主,恶迹不大,而只是占有较多的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必须使其向群众低头认罪,不许乱说乱动,并没收其多余的土地、牲口、农具和房屋,给他留下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因为是按土改遗留问题处理,并为了节省农民的时间,即不须全部没收其土地财产后再分给其一份)。

3.对一般的小地主,恶迹不大,土地财产比农民亦不多的,即不再动。

4.没收或抽出地主的土地财产,一般应限于现有的土地(包括地上的生产设备和树木,但坟地和坟里的树木不动)、牲畜(不包括猪、羊、鸡、鸭等小家畜)、主要农具机器、肥料和多余的房屋。对第一次土改后(1951年)其已经出卖和典当的土地,凡有正式契约者,应承认其有效;无契约或无正式契约者,按假卖、假当或赠送处理,凡假卖、假当、赠送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了的土地,一律无效,地权收归国有;但其以上述方式转移给贫农、雇农或中农的,仍由原来的贫农、雇农或中农耕种使用,并由政府发给正式《土地使用证》,原亩数不作调整变更;其转移给其他地主、富农的,收回后重新分配。对地主多余的粮食,因现已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一般地不再动。对地主的其他家具、用具、衣服、浮财等一律不动。对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应予保护。对漏斗和处理不彻底的地主放给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的债务,一律废除,契约无效,但已付本息者亦不再退。

二、对富农采取适当限制的政策:对富农出租的小量土地不动,但对其出租土地较多,而当地农民又缺少土地的,可经省批准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三、对农业资本家的处理办法(所说农业资本家,系指:耕种国家土地或租入土地及投资开荒,占有较多的土地,并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及进步的生产技术,雇工生产,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动者):对于有的农业资本家,无力生产或经营消极,变卖生产设备,抽走资金,而致使土地荒废或减产者,应将国家土地收回(但对依靠土地生活者,可留给其与当地农民同样一份土地使用);再另以其他方式(如租用、折价分期付款等)利用其马达、水车等必要的设备和农具。对于农业资本家中有反革命分子按反革命处理。对守法的、正常经营的农业资本家,保留不动。

四、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

1.严格追查漏网(外逃和潜伏)的反革命分子,依法严办,窝藏者依法制裁。对“漏管”的分子继续管制,已被管制的分子继续反革命活动者严办。

2.对从外地逃来的反革命分子,应进行深入工作,结合外地调查,切实掌握罪证材料后依法惩办。

3.对发现美、蒋新派进来的特务分子,交公安部门处理。

4.对反动会道门的道首:凡未登记者继续登记;登记后又“忏悔”者,坦白后重新登记;有现实活动者逮捕法办。普通道徒,参加活动者,进行教育登记。

五、对斗争果实的处理:

1.对没收、征收或收回的土地,地权一律收归国有,分配给农民使用,并发给《土地使用证》。

2.对没收的马达、水车及其他较大的生产工具,分给分得灌溉土地的雇、贫农集体所有,并动员分得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农民,组织起来,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继续保持较大规模的经营,但也允许单干,不得强迫命令。

3.对土地、财产的分配,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

以上是否妥当,请速批示。

来源:

河北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