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一部分规模较大、有改造可能、又为国家所需要的工厂,但目前流动资金少,在1955年底以前不能退清赃款,是否可以采取公股私办的形式,酌情保留部分赃款作为国家的投资,暂不派干部,不计盈亏的问题。我们认为应按中央“为配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对国家需要的、有改造条件的10人以上的私营工厂,已经或准备列入扩展公私合营计划者,其退补可作公股利用的,可暂缓催缴”的原则办理,但不要采取“公股私办”的办法。因为既折为公股,国家就没有充分理由不对企业盈亏负应负的责任,因而可能使国家背上包袱,为使“五反”遗留问题在今年底能宣告结束,对这种情况除该减免者予以减、免外,可采取转为国家欠款的方式,待将来正式合营时再转为公股。
(二)关于减、免的手续问题,可由当地拟定催收、减免的方案,提交政协地方委员会进行协商,以利于校正方案,并使该催收的取得资产阶级代表人物的协助和支持,该减免的能扩大政治影响。宣布减免,可由(增产)节约检查委员会或法院出面。减免的理由,主要是“无力全部退补”或“无力退补”。“某些中上层分子在“五反”后,已有实际的悔过表现(如:不重犯五毒,不拖延退补,积极生产经营等,并在工商界中能起积极作用者)”(均见中央指示),也可作为减少退补的理由。
(三)属于企业购买的公债,在企业无退补能力,资本家愿交出抵偿赃款时,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