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转发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的通知

毛泽东

各中央局,分局,省委,区党委,市委及地委;各大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及军党委:

(一)中央批准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的决议,中央认为这个决议是适时的和正确的,全党全军均必须坚决地完全地照此实行;(二)这个决议和本电必须转发给地委一级和军党委一级为止,这是机密文件,不得遗失;(三)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的详情,由各公安部长、厅长、局长向你们传达;(四)这个决议和本电已发华东局三野和福建等三处,中南局和广东广西湖南江西等五处,西南局和贵州云南等三处,西北局和一野新疆等三处,华北局和华北军区等二处,东北局一处,志司一处,其他均请各中央局各大军区和志司转发。

 中 央五月十六

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

(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五日通过,经中央批准。这是机密文件,地方发至地委一级为止,军队发至军一级为止,不得遗失。)

中央双十指示颁发以来的七个月中,在党委领导、全党动员、群众动员和全国公安机关积极工作之下,纠正了对待反革命“宽大无边”的右倾偏向,逮捕和处决了大量的反革命分子,广泛地发动了群众,使敌焰大降,民气大伸,使镇压反革命工作成为全国性的高潮,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全国人民欢欣鼓舞,拍手称快。使人民的胜利和人民的统治进一步地巩固起来。由于中央和毛主席的密切指导,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发展过程是正确的、健康的,一般地没有发生偏差和错误。

现在一般地区,处决反革命罪犯的总数已达很大数量,需要迅即加以收缩。有些地区,逮捕了大批反革命罪犯,亟须加以清理。有些干部,随着群众反奸情绪的高涨,已开始发生了“左”的错误偏向,需要加以预防或纠正。同时,镇压反革命工作在城市开展的结果,又发生了许多新的问题,并已开始牵涉到“中层”和“内层”。为了保证运动继续正常地健康地发展,特根据毛主席所指示的原则和罗瑞卿同志的报告,作出如下决议:

(一)关于杀反革命的数字,必须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内:

在农村中,一般应不超过人口的千分之一。特殊情况必须超过者,须经中央局批准,并报中央备案,但亦不应超过太多。西北方面根据那里的情况规定杀人不超过人口千分之零点五,这也是正确的。在城市中杀反革命,一般应低于人口的千分之一,以千分之零点五为适宜。例如北京二百万人口,已杀六百多,准备再杀三百多,共杀一千人左右也就够了。这里的原则是:对于有血债或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即执行。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特别是对于在共产党内,在人民政府系统内,在人民解放军系统内,在文化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内清出来的应判死刑的反革命分子,一般以处决十分之一二为原则,其余十分之八九均应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如此,才能获得社会的同情;才能避免我们自己在这个问题上犯错误;才能分化和瓦解敌人,有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势力;又保存了大批的劳动力,有利于国家的生产建设。同时,在处决反革命问题上,乡村已达人口千分之一(在西北地区为千分之零点五)、城市已达人口千分之零点五者,应即停止大批地杀人。此外还应明确地规定: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

(二)现在全国积案未清的罪犯[很多],必须有几个月用全力清理积案。因此决定:在今年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一}的四个月内,全国各地,不论农村和城市,除现行犯和由各省(区)市党委呈请各中央局批准的少数人外,应一律停止捕人,以便集中精力清理积案。

(三)为了防止在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发生“左”的偏向,决定从六月一月起,全国一切地方,包括那些至今仍然杀人甚少的地方在内,将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地委专署一级,将杀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省一级,离省远者由省级派代表前往处理。任何地方不得要求改变此项决定。关于在共产党内,在人民政府系统内,在人民解放军系统内,在文化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内清出的反革命分子。其捕人和判罪应遵照中央五月八日指示,一律报请大行政区或大军区批准,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分子,须报请中央批准,以昭慎重。

(四)现在全国各大中城市,镇压反革命的工作已经展开。但因运动发动较晚,有些城市镇压得还很不够,群众要求继续镇压,因此仍需大杀几批,并争取在七月底以前,杀掉预计数字的三分之二。经过此次全国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以后,尚未破获的特务间谍分子的活动,必会更加隐蔽,因此,公安部门必须进行更系统的侦察工作,并教育人民群众多方面地注意防奸工作。

(五)清理大批罪犯的积案,是最近几个月内的一个极其艰巨的工作。各地必须通过党委,并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之下,从各方面调集大批的得力干部,采用突击方式,在六月至九月的四个月内,将积案基本处理清楚。其中最大部分,必须在六、七两月内处理清楚。如果不在夏季处理完毕,拖到秋冬冷季,必将产生严重后果。

在清理方法上,首先应清理该杀的和可以释放的。对于拟判一年以上徒刑的犯人,除不能劳动者外,必须一律组织他们参加劳动。为克服监狱拥挤、营养不良、医药不足、发生疾病死亡等不良情况,应当仿照北京的办法,立即使他们离开监狱,参加劳动,在劳动过程中听候判决。对于判刑在一年以下的犯人,在多数群众同意的条件下,可以采取缓刑或假释的办法,交群众负责管制。

(六)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的工作。凡已有这一工作的地区,应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大。主要的办法,是由县一级,专署一级,省市一级,大行政区一级和中央一级,共五级,分工负责,划分人数,指拨经费,调配干部和管押的武装部队,组织犯人劳动,从事大规模的水利、筑路、垦荒、开矿和造屋等生产建设事业。此事极为艰巨,又极为紧急,必须用全力迅速地获得解决。

(七)对于“中层”和“内层”的反革命分子,必须从现在开始,有计划地加以清查。决定遵照中央指示在今年夏秋两季,采用整风方式,对留用人员和新吸收的知识分子普遍地初步地清查一次。其目的是弄清情况和处理一些最突出的问题。其方法是学习镇反文件,向着留用人员和新吸收的知识分子,号召他们中间有问题的人(不是一切人)用真诚老实的态度,交清历史,坦白其隐藏的问题。这种坦白运动必须由首长负责主持,采取自愿原则,不得施行强迫。每一单位时间要短,不要拖长。其策略是争取多数,孤立少数,以待冬季的进一步清查。对于首脑机关,公安机关及其他要害部门,则须在六月至九月内首先加以清查,并取得经验,以资推广。在政府系统、学校和工厂中进行此种清查工作时,必须有党外人士参加此种清查工作的委员会,避免由共产党员孤立地去做。

(八)对于被镇压的反革命[分子的]家属,必须进行适当的工作,以减轻或消除他们和人民的对立情绪,并争取其拥护政府的措施。为此,第一、应向他们说明,政府的政策是只惩办反革命罪犯本人,并不株连其未积极参预反革命活动的家属,使其了解政府的宽大处置,并各安生业。第二、没收反革命分子的财产时,必须留给其家属以足够维持生活的财产。其财产较少者,一般可免予没收,以示宽大。第三、应有重点地布置侦察,进行监视,并对那些坚决反对人民和进行破坏的分子,予以必要的打击。

(九)对于外国反革命分子的打击,目前还十分不够。各地必须抓紧进行系统的侦察,求得弄清情况,逐步破案,以便争取于一年至一年半内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的特务间谍分子。

(十)公安系统,包括警察和公安部队在内,必须于此次镇压反革命的伟大斗争过程中,如像南京公安局所提出的计划那样,认真地加以审查,清理和补充,使公安系统健全起来。

(十一)全国各地,必须在此次镇压反革命的伟大斗争中普遍地组织群众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此项委员会,农村以乡为单位,城市以机关、学校、工厂、街道为单位,经过人民选举组织之。委员人数少者三人多者十一人,必须吸收可靠的党外爱国分子参加,成为统一战线的保卫治安的组织。此项委员会受基层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担负协助人民政府肃清反革命,防奸、防谍,保卫国家和公众治安的责任。此项委员会,乡村须在土改完成之后,城市须镇反工作开展之后,有领导地进行组织,以免坏人乘机侵入。

(十二)目前在全国进行的镇压反革命的运动是一场伟大的激烈的和复杂的斗争。全国各地已经实行的有效的工作路线,是党委领导,全党动员,群众动员,吸收各民主党派及各界人士参加,统一计划,统一行动,严格地审查捕人和杀人的名单,注意各个时期的斗争策略,广泛地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各种代表会,干部会,座谈会,群众会,在会上举行苦主控诉,展览罪证,利用电影、幻灯、戏曲、报纸、小册子和传单作宣传,做到家喻产晓,人人明白),打破关门主义和神秘主义,坚决地反对草率从事的偏向。凡是完全遵照这个路线去做的,就是完全正确的。凡是没有遵照这个路线去做的,就是错误的。凡是大体上遵照了这个路线,但没有完全遵照这个路线去做的,就是大体上正确但不完全正确的。我们认为这个工作路线是继续深入镇压反革命工作和取得完满胜利的保证。在今后镇反工作中必须完全遵守这个工作路线。其中最重要者为产格地审查捕杀名单和广泛地做好

宣传教育。做到了这两点,就可以避免犯错误。

(十三)为了使镇压反革命的伟大斗争完全遵守上述工作路线,避免犯错误和纠正已经发生的偏向,中央一级,大行政区一级,省(区)市一级和专区一级,共四级,均必须派遣多数的视察组,每组三人,向下一级至几级检查各地的镇反工作。各级工作组凡未派者,必须于六月内派出,不得迟延。视察和检查的标准是中央和各大行政区关于镇反工作的各项决议、指示和法令。

(十四)为了迅速地了解情况和及时地纠正错误,决定从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一}日的四个月内,从县级起直至中央,共五级,必须每五天由下级公安机关的首长用电话、电报或其他方法报告工作情况一次,不得违误。

(十五)以上各项,要求各大行政区一级和省(区)市一级,于六月一日以前,订出具体计划,正确地施行之,并报告各中央局和中央备案。

(十六)决定于八月内召开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检查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此件毛泽东做了大量的修改,添加了许多文字和内容(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