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批准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四日晨北京市委关于北京市工作人员的贪污现象及今后展开反贪污斗争的意见的报告,认为这个报告是完全正确的。(二)中央责成你们在接到本指示三星期内,至迟在一个月内,有计划地初步地检查自己单位和所属下一级各单位工作人员的贪污现象,仿照北京市委所订各项办法,发动党内外最广大群众(包括各民主党派及社会民主人士),大张旗鼓地、雷厉风行地检查和惩治贪污人员。(三)中央责成你们大体上仿照北京市委的报告样式,在收到本指示后一个月内,向中央作第一次关于检查和惩治贪污人员的报告。所有中央和军委各部门,均分别向中央和军委作报告;所有中央人民政府各党组,各中央局,各分局,各省委,各市委,各区党委,各地委,各县委,均按级向中央及其上级作报告。县委以上的报告,
中央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四日二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