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向群众解释中苏合办股份公司问题的电报

刘少奇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各省委、市委:

中苏签订关于新疆石油与有色金属两个合股公司协定[1]的消息发表后,已在北京学生中引起了极大的波动,怀疑这两个协定是否要损害中国主权,许多青年团员提出质问,要求解释,甚至有骂苏联侵略,人民政府卖国者,并有要求退团及向人民政府请愿者。为了利用外国资本以促进中国的工业化,某些事业的和外资合营及成立这种合股公司甚为必要,不独和苏联,和各新民主国家以至和某些资本主义国家还可能在适当条件下订立这种合营合同,甚至租让合同,苏联在一九二一年以后新经济政策[2]时列宁亦曾提出并曾出现一些租让企业。关于这些,中央准备作出适当的解释发表。北京学生中的这种波动,在其他地方其他人民中亦可能发生。在绝大多数群众中这种怀疑是出于幼稚的民族主义的情绪,但反革命分子必然借此大肆活动,并在活动中暴露自己的反革命面貌。各地党委团委及公安部门对此必须密切地加以注意。在中央解释未发表前,各地不必任意加以解释,在中央解释发表后,各地应即据以详加解释,以便将群众情绪安定下来,孤立反革命分子。在整个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那些激烈的作各种反革命提议和行动的分子,记取他们的言论和行动,并对他们加以侦察,以便发现他们之中的反革命行为和反革命组织,然后在适当时期由公安部门加以破获。但无论在任何时候都不要轻举妄动,亦不要张慌失措,而应沉着冷静。在解释时好好说理,让人家提出一切问题,然后加以解释,解释不了的,向上级请示答解,而不要蛮不讲理,乱加人家以反革命的大帽子。我们相信,广大群众是能被我们说服的。但对确实有据的反革命分子,在有了充分的侦察和准备之后,必须加以严厉的彻底的镇压:

 中 央三月卅日

根据刘少奇手稿刊印

注 释

[1]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于一九五〇年三月二十七日在莫斯科签订的创办中苏石油股份公司和有色金属股份公司的协定:两个公司均按平权合股原则组成,其任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省进行寻觅、探测、开采及提炼石油、煤气、有色金属。上述两公司的产品由中苏双方平分。公司的开支及其所得利润亦由双方平分。两个协定的有效期限均为三十年。一九五四年十月中苏两国政府签署公报,苏方承诺于一九五五年一月一日前将这两个公司连同一九五一年七月决定创办的中苏民用航空公司和造船公司中的苏联股份出售给中国。

[2]指苏联一九二一年开始实行的经济政策,主要内容是:用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农民缴税后的剩余粮食,可以自由出卖;发展商业,在一定限度内允许自由贸易和私商存在:在国营企业中实行经济核算制,并以租让、租赁等国家资本主义形式,把某些国营企业租给外国资本家或私人经营。

来源:《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一册(一九四九年七月——一九五〇年三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档案馆,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