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人民法庭工作完成土地改革任务

甘肃省高级法院院长、史文秀

(一)

全省各族各界广大人民经过两年来的实际锻炼,尤其经过了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和减租反恶霸运动,政治觉悟普遍提高了,到处激愤地控诉地主恶霸的罪行,迫切要求实行土地改革。中共甘肃省第二次代表会议,甘肃省第一届第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暨第二届农民代表会议,根据广大人民的正义要求,确定今冬明春在全省780万人口地区(除蒙藏地区外)进行土地改革,这是一场系统的激烈的阶级斗争,是摧毁几千年来封建剥削制度的一场大决战,是甘肃历史上空前的一场社会大改革。

今天的政权是人民的,人民政权就要对敌人专政,对地主阶级专政,为广大农民撑腰。因此,在土地改革中,如何运用人民法庭,成为农民向地主阶级战斗的武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人民法庭是带有群众性的司法机关,依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规定,它是人民法院民事庭刑事庭以外的特别法庭,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民法庭中,有半数的审判人员是由群众中推选的,是直接依靠群众解决群众问题的一种组织。领导上要充分运用人民法庭去制裁敌人。

但是,有些人却认为人民法庭可有可无,或是人民法庭弱一点没关系,这种思想都是错误的。配备一些强的干部担任法庭工作,不但不是削弱土地改革力量,相反的是增加土地改革的力量。那里对人民法庭有足够的重视,那里的土地改革工作一定能做好,那里对人民法庭重视不够,那里的工作一定会受影响。不重视人民法庭工作,不懂得在今天人民掌握了政权的形势下,和阶级敌人进行合法斗争;不懂得人民法庭是有力的支持群众运动、打击敌人的重要武器,都会使工作受到损失。

(二)

人民法庭的任务,一方面是惩治危害人民与国家利益、阴谋暴乱、破坏社会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及违抗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胜利完成土地改革。一方面正确的解决划分阶级成份时的争执,帮助农民划清敌我界限,加强农民内部团结。这对于整个的农民翻身运动是有重要意义的。现将土地改革中人民法庭的作用分述于下:

1.惩办恶霸不法地主及一切破坏土地改革的不法分子后,的确能减少土地改革运动中地主阶级的破坏行为,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教育多数地主老实守法。庆阳半老区于收复后,虽进行过反倒清算的斗争,令不法地主赔偿农民所受的损失,但由于对地主阶级没有严厉制裁,不法地主不但没有赔偿,反而气焰嚣张,组织土匪特务,进行破坏。人民法庭成立后,有重点地严厉惩办了一批反革命分子、恶霸地主和不法地主后,地主阶级马上规规矩矩的,向农民低头认罪,赔偿损失。宁县城关区共有39户地主,而破坏土地改革的就有37户,杀了恶霸庞明胜以后,许多地主拿出金银元宝,给农民赔偿损失,积极缴纳了拖欠2年的公粮,镇原萧金区地主在3日内缴公粮8万余斤。

2.人民法庭对成份争执案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政务院划分阶级成份的决定,分析清楚,判明是非。对农民被划错者,调查清楚之后,即和区、乡农会干部研究,通过他们叫群众酝酿讨论,打通群众思想,由群众自己改正,法庭不采用判决方式,以增强农民内部团结。至于群众对地主划的正确,地主故意不承认,人民法庭调查清楚以后,地主仍不服气即发动群众斗争,和他算剥削账。

3.人民法庭是土地改革运动中,合法合理斗争必要的组织形式和斗争形式,他引导群众进行合理合法的斗争,保障土地改革胜利完成,完全可以避免乱捕乱打,并鼓舞群众斗争的积极性,最好的表现出人民群众反封建斗争的无比威力。农民几千年来,饱受地主阶级的残酷压迫和剥削,我们在处决了的99个恶霸的材料中统计,杀害农民共457人,强奸妇女210人,并且霸占了其他财产很多,农民在这样的压迫下,一旦翻身起来,他们在没有学到对阶级敌人进行斗争的好办法以前,只有用从地主阶级那里学来的乱捕、乱打的封建落后方法,直接行动,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只要我们对群众先进行合法斗争的教育,使群众懂得运用政策处理问题的好处,懂得按政策办事,更为有利。亲身体验到,自己不动手,问题能解决的更合理,就会运用自己的法庭解决问题了。

(三)

为了贯彻“说理斗争与法庭审判相结合”的方针,人民法庭的审判形式主要是采取以下三种:

1.大会公审结合群众诉苦:在运动的初期,为了更广泛更迅速地发动群众,对于罪大恶极的恶霸地主分子,实行大会公审,特别是在封建势力雄厚的地区,尤其应当这样做。如正宁县地主焦保义、巩恒岗等,组织匪“新治改政军”,破坏土改、进行暴乱,群众情绪低落表示束手无策,反映说:“解放了,没有翻身”。当人民法庭公审结合群众诉苦,处决了这些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群众因从诉苦中教育了自己,提高了阶级觉悟,认识了自己团结的力量,并且深刻地体验到法庭的威力,在斗争胜利后,欢欢鼓舞,高呼“毛主席万岁!”“人民法庭万岁!”群众很快地就被发动起来了。法庭审判也可从诉苦中发现新的材料,补充罪恶内容,以便更正确地掌握情况,依法惩处。

2.法庭审判结合代表会:当群众初步发动起来,大会公审也经过几次,法庭开始在群众中树立了威信,可多采取代表会形式的法庭审判,特别是在人烟稀少,村庄分散的山地,使用这种形式很妥当,因为往往一个乡,就有数十个小村,分散在数十里路内,如几个乡召开公审大会,有从七、八十里路外赶来参加的,对群众生产,多少是有妨碍的。在这种情况下,可采取由各工作组发动签名参加控诉,再选出代表参加法庭审判,然后再把审判结果带回去分组传达,这样实际上也会更深入地发动群众。

3.法庭主持公开宣判:对于罪大恶极的土匪特务恶霸分子已经群众说理斗争,并经上级政府批准处以极刑者,可不经群众诉苦大会公审,只是根据罪恶事实进行宣判,就地枪毙。另外对于罪恶不大,又无政治问题的一般恶霸,或其他破坏分子,当群众发动起来后,经群众讨论同意,并由被告向群众认错坦白,开庭审判,判决徒刑或交群众管制。

(四)

人民法庭应该与机关团体保持密切联系。在土地改革中工作组是直接领导群众的,人民法庭必须要与工作组密切配合,以便统一步调,工作组也必须把人民法庭视为本身工作的一部分,例如对法庭审判员的选举与教育,平时工作的检查和督促,都应随时予以注意和帮助。

农民协会与农民代表会和人民法庭也有直接的关系,法庭受理群众控诉案件后,应配合农民协会与农民代表会在群众中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广泛征求群众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农会对人民法庭也有帮助调查,提供材料参加陪审及实行监督的责任。

总之,人民法庭工作必须和整个土地改革运动,密切配合,如群众进行反霸,就着重处理恶霸。群众进行反分散反破坏,就着重处理破坏土地改革的罪犯。群众进行退押、返租,就着重处理顽固的不法地主,不能孤立地机械地搬用一般人民法院的司法程序。因之要与有关方面密切联系和群众运动紧密结合,才能给群众撑腰,及时地打击地主阶级的气焰。

来源: 甘肃省委农村工作部编印《甘肃土地改革文集(党内文件)》,1954年10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