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贯彻公平合理分配斗争果实是土地改革的重要一环呢?首先对地主阶级来说:不仅要在政治上彻底推翻其封建反动统治,摧毁其反动组织,在军事上彻底消灭其反动武装,在思想上废除奴役人民的封建文化。而且要在经济上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彻底摧毁封建反动统治的经济基础。对广大农民来说:不仅要在政治上思想上提高阶级觉悟,争取自由解放,使广大群众组织起来,加强内部团结,巩固乡村人民民主专政,实行当家作主,而且要在经济上获得实际利益与解放。但农民要打下在政治上经济上彻底翻身的基础,又必须获得从事劳动生产的土地和生产的土地和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这是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刘少奇副主席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已经明确指出,土地改革的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籍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这样就很清楚明确的告诉我们,将依法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与其他斗争果实,迅速地公平合理的分给无地和缺少土地与其他生产资料的农民,不仅是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而且也是目前春耕生产的重要一环。
我省自去年11月底进入土改以来到现在,在全省大多数地区,尤其是进行土改的地区,已展开了空前的大规模的轰轰烈烈的运动,封建势力与反革命分子,不仅在政治上组织上受到了严重的打击,而且在经济上也同样受到了严重打击。在土改斗争中,除依法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外,对于依法没收地主的其他财产,如:耕牛、农具、房屋、粮食、家具等,也获得了很大的成绩,这些斗争果实如能迅速的公平合理的分给农民,就可以适当的解决土改区广大贫雇农的耕畜、农具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困难,目前将近400万人口的地区,已分完了土地,另一部分地区,正在进行分田,估计在春耕前全省可能在850万以上人口的地区分完土地,为了使农民尤其是贫雇农,在获得土地后,以便积极进行生产,帮助他们解决耕畜、农具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困难,是非常重要而且是很迫切的,否则贫雇农虽然分得了土地,而不能很好的进行生产,这应引起我们各级领导机关及所有参加土改干部加以重视的。但过去我们在分配斗争果实中,有一部分地方,是根据填坑补缺的原则,采取了比较正确的办法;也有少数地方,在分配果实中创造了某些新的经验,这是很好的,应给以推广。但由于不少干部对土改斗争果实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或缺乏经验,因此在分配果实中,有许多地方,采取了各种各样不正确的办法,其主要表现总括起来有下列几种:
第一种,比穷、比苦、比劳动、比积极、比历史、人分等、物估价、站队排号等办法。如吉安十区龙潭乡,每分一件果实,每一户贫雇农都要比,用这种办法使某些劳而又苦的贫雇农,往往因莫不开情面去比,结果得不到自己所需要的生产工具与生活资料。相反的给了某些不正派的人多分果实的机会,如该乡群众反映:“谁会哇(说话),谁脸皮厚,谁就得的多”。又南昌四区富山乡采取三比,即:“比积极、比穷、比受压迫”。比完后一等户先拿,并且要甚么即拿甚么,结果造成农民互相打架,而拖延很久时间分不下去,群众说:“干脆不要分,用火烧掉罢”。有的群众说:“分好东西的人笑死了,分坏东西的气死了,没分到的恨死了,干部分不下去急死了,民兵看守睏死了”。九江县六区富民乡,除进行三比外,并将所有果实估价,照阶级发翻身票,凭票领果实,全乡共没收698石粮,农会首先留下275石作为积谷,其余423石按阶级等级平均分配,即:“贫农第人6斗,雇农每人8斗”。目前这种作法,较为普遍,有的同志认为这种办法还是好经验。
第二种,分等评级。如石城县兴隆乡,将贫雇中农分成三等九级。甲等:一级是表现最积极,敢于和地主斗争的贫雇农和军烈属;二级是比较积极的贫雇农,又敢于参加斗争者;三级是贫苦的鳏寡孤独。乙等:一级是中农最积极,且能坚持与地主斗争者;二级是工作表现较积极,但不经常参加斗争的贫雇农;三级是工作不太积极,且经常不到会的贫雇农。丙等:一级是贫雇农经常不参加斗争者;二级是中农不参加斗争者;三级是贫雇中农,思想落后者。
第三种,抓阄、抽签。如雩都县高中乡,先分组召开贫雇农小组会,由小组评定应分果实的户数,然后集中再开全乡大会,由大家抽签,一等分谷子一石或相等于一石谷子的物品;二等三等按次类推。铅山县鹅湖、永丰两区某些乡也是这样分的,即把全部果实每件都写上价目,摆成小摊子,然后以村为单位,首先由一等户根据标准价目,按自己需要拿东西,二、三等挨次进行。
第四种,不分贫雇中农,按户平均分配。如德安县狮子乡分果实户为312户,占全乡总户数的82%强,其中贫雇农占157户,中农却占83户。
上述这些办法,我们认为绝不是广大群众的意见,也不适合群众的要求,而主要是由少数工作队与少数积极分子包办代替,强迫命令,主观主义与平均主义的思想所造成的。它不仅违反了填坑补缺,照顾需要,有利生产的原则,而且是脱离群众影响生产,造成群众内部不团结。这正是违背了群众路线和阶级路线,破坏了党的政策,在客观上有利于敌人。这些错误办法,必须坚决加以否定。
那么究竟以什么办法分配果实才是正确的呢?根据过去与最近分果实的经验证明:必须坚决贯彻填坑补缺、照顾需要以利生产的原则,并在这个原则下,必须首先满足贫雇农及贫苦军烈属的要求,适当照顾中农和其他劳动人民。也只有贯彻填坑补缺,照顾需要,有利生产的原则,才能真正达到公平合理,人人满意,才能有效的反对贪污浪费,防止敌人挑拨,加强农民团结互助,克服平均主义的思想。为贯彻上述原则与要求,在具体作法上,应以乡或以村为单位将所有斗争果实,如:耕牛、农具、粮食、房屋、家具等,按其数量与性质,分成若干种类,并根据农民应分果实的具体情况与需要,分别采取下列办法处理。
第一、分耕牛应随分田走。就是说:以乡或以村为单位,将没收征收与分配的土地亩数和耕牛的数量,耕种力的强弱,再加上各分田户自有土地的亩数与自有耕牛的数量和耕种力,合计得出全乡或全村的土地总面积及耕牛的总数,并按耕牛的大小、耕种力的强弱,分别记分(例如:一头牛能耕种30亩田,则记30分,20亩则记20分)然后以耕畜力的总分数除土地总面积,求出一分牛力应耕种多少土地数,按填坑补缺的原则及耕种土地的需要分配。如某户贫农自己无牛,分进田15亩,应分牛半头(即15分)。只分7、8亩田的应分一脚,反之虽分进田15亩,如自有牛半头,即不分,总之凡分得土地的农民,尤其是贫雇农,按耕种需要与客观条件的可能(包括耕牛与可购买耕牛的款项在内),无者分,缺者补,够者不分,但为了保护耕牛不至饿瘦与死亡,必须按每头牛耕种力的强弱,合理担负可能耕种的土地。一般一头牛只能分2户至3户为宜,最多不超过4户。对耕牛的饲养最好由分牛户共同负担草料,归一家饲养。凡已超过4户甚至7、8户分一头牛者,为调整耕畜力的使用,最好按牛作价,按分扣钱。然后按一头牛能耕种几户之土地,就分给几户,对于应分牛而未分的户,应由得牛户按价出钱,另行设法购买。
第二、主要农具应随分牛走。就是说:所没收的犂耙,一般应随着所没收的耕牛分配而分配,但由于耕牛使用犂耙的时间有先后,即是先犂后耙,故在没收犂耙少的情况下,一般可按2头牛共一张犂,3头至4头牛共一付耙,并按居住相近,便宜于生产的条件下进行分配,对于禾桶、水车、风车的分配,根据当地习惯,同样一件可以分给几家共用,但为保证上述农具不受损坏,必须实行共用共修。对于镢头、锄头等其他生产工具,亦应按填坑补缺,照顾需要,有利生产的原则分配之。
第三、分粮食主要按无粮缺粮的人口分配。就是说:必须以无粮缺粮户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用自报公议,民主评定,结合调查研究的方法(防止自有粮以多报少),首先详细计算全乡或全村有多少人无粮缺粮,得出缺粮的总数,并以缺粮的总数除全乡或全村所没收粮食的总数,求出百分比,然后按比例数分配,例如:全乡无粮缺粮的人,按需要共缺粮5万斤,但没收的粮食只有3万斤。即没收粮占总缺粮数的60%,故在分粮时,一般按缺粮100斤者,应分粮60斤,缺粮500斤者,应分粮300斤,但为了贯彻填坑补缺的原则,对无粮或缺粮过多者,可在分粮比例上稍许提高,凡缺粮少的,在分粮比例上,可稍许减低。如没收粮食特别少的乡村,主要分给无粮户,缺粮户可少分或不分。
第四、在分配房屋时,应将依法没收的房屋,除不适合农民居住和必须留给公用之房屋外,应首先分给无房的贫雇农与贫苦的烈军属住用。对于依法没收地主的一切家具及其他衣料被褥等,除主要部分按填坑补缺的原则分给贫雇农与贫苦烈军属外,应有意识的适当的照顾中农,必须认识在土改运动中,除在政治上照顾中农,在经济上保护中农利益外,以一部分家具衣物分给缺乏生产资料的中农,对团结中农积极参加反封建统一战线的斗争是有好处的。
第五、凡依法没收或赔偿的金银款项(金子、白洋应到银行兑换),必须全部用之于生产,就是说:凡缺牛的就买牛,缺农具的就买农具,缺粮食的即买粮食,但必须首先集中款项,购买耕牛、农具然后在可能条件下解决粮食困难,不得将金银款项随便使用于其他方面。同时必须坚决反对贪污浪费,反对不分贫雇中农,不注意生产需要而以平均主义分配果实的错误办法。
第六、为贯彻奖惩制度,在土改中表现作风正派,斗争积极,工作努力,并有显著成绩的乡村干部与积极分子,在政治上与精神上给以奖励是必要的,绝不能以工作积极作为多分果实的条件。但个别干部如合乎上列条件,因积极参加工作而误工最多,家庭生活又特别困难者,经群众讨论通过(大多数群众同意)并经过县委批准,在斗争果实中,抽出少数一点物品或款项,作为奖励是可以的,但不得未经上级批准,而籍口群众同意,先斩后奏。另一方面任何土改干部绝不得私自运用土改斗争果实,违者按情节轻重依法处分。
在进行分配斗争果实中为坚决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故在分配方法上,应首先召开全乡贫雇农代表会或农代会,根据上述原则,与当地没收斗争果实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讨论,规定具体分配办法,经区批准后,分别派人到各村召开群众大会、进行宣传解释,广泛发扬民主,先由群众分组自报,并将各组群众的意见与要求集中起来,然后再召开全村或全乡群众大会,进行公议,民主评定,经多数群众通过后实行分配。在分配后,应将所分配之果实分别种类件数,列榜公布,由群众最后审查,并及时总结经验,报告上级,坚决反对不通过多数群众,而由少数工作队与少数积极分子,实行强迫命令,包办代替,脱离群众的错误做法。
来源:江西省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江西省土地改革重要文献汇编》,195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