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有些单位的情况稍谈一谈以下几个问题:
一、各单位不论是追赃定案工作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工作,均应掌握严肃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同志们都明白这个道理,但在实际执行中,就没有完全按照这个原则办事,因此今天特别提出来请大家注意。所谓严肃,并不是对大、小贪污分子一律加以严惩,而是要认真、彻底地搞好“三反”运动,不应该马马虎虎,更不应该是虎头蛇尾,在这最后处理阶段,是很容易产生这种情形的,同时已发现有些单位草率了事的现象,这就是不彻底。加紧处理案件是必要的,但并不等于马虎了事;严肃的另一方面是要弄清是非,凡是打错的“老虎”,我们不但要放,而且要向其道歉。如果真正是“老虎”,因一时没有完全掌握其材料,而马马虎虎放了,这就是是非不明,使贪污分子侥幸过去,其他的贪污分子,坦白得很好,但是已戴上了贪污分子的帽子,而不坦白的“老虎”却逍遥法外,这样也不能教育群众,使大家分不清究竟什么是对,不但没有教育大家,相反地鼓励了贪污分子,只要贪污了,拒不坦白,也就没有问题了。因此各单位应该注意这个问题,必须把是非弄清楚。使大家明白贪污这件事情是不对的,认识清楚贪污是一个错误,但是在处理中可以从宽。有些百万元下的贪污分子,好象不承认是错误似的,不以贪污分子论和不是贪污分子是有根本不同之点,贪污100万元以下的,一般是不退赃,如果自动退就更好,但我们不必号召贪污100万元以下者退款。因为号召也是一种压力,已退款的100万以下的贪污分子,如果他要来要回去的话,也可以退给他。但必须教育他,指明这不是你应该得的东西,假使你困难的话,可以照顾你。这就是宽大,但必须和严肃相结合,严肃是要把是非弄清楚,教育群众使大家痛恨贪污行为,同时也是为了改造社会风气,改革了贪污风气,也就是严肃,并不是要严惩每一个贪污分子,但必须分清黑白是非。
宽大就是从宽处理,但不是纵容贪污行为,也就是根据贪污数字大小,性质恶劣与否,情节严重不严重来分别处理。除此以外,中央有三条原则:(一)多数从宽,少数从严。这一点各单位应加以注意,不要将大多数人都关在监狱内,或者逼使多数人变卖自己不必卖的东西,但对少数人,就可以从严处理,如1亿以上者,除个别特殊情况者外,一般皆要退款及判刑,因此对少数性质恶劣的贪污分子应该从严处理,否则就是不严肃。对多数人就要宽一些,否则就是不宽大。(二)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现在我们已经这样做了。(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条有两点需要说明,所谓坦白,并不是将自己的贪污行为谈清楚,就算彻底(坦)白(在运动开始时,为了推动运动,可以称为坦白),而需要将赃款去路交待清楚,否则就是坦白不彻底。再一方面,一定要依靠贪污分子的口供才能定案,这也是不对的,只要我们掌有正确材料,他不坦白时,即可按拒不坦白处理。这三条原则,看起来似乎很普通,但执行中就有很多偏差,因此必须注意这个问题。根据以上的精神,因此不能普遍地严,不论是贪污分子或不是贪污分子论者一般都严,这是不妥当的。但也不是一般地宽普遍地宽,因此对大贪污分子也宽了,这是不对的,马马虎虎追赃也是不对的,这样是不合乎中央原则的。
过去我们打出的“老虎”,也可能是逼供或诱供出来的,也可能有些人故意坦白,想当模范人,因此我们不必怕他们翻供,翻供后我们可以重新研究,如果贪污事实确切,翻供的话,那就是抗拒运动,如果的确是被逼供出来的,那他翻了更好,因此我们不必怕他们翻供,但另一方面也不要制造或引诱他翻供,更不要禁止他翻供,希望各单位好好掌握这一点。
目前各单位看押的“老虎”很多,其中有些是“老虎”,有些已经定案,可能有些不是“老虎”,因此应该根据具体材料处理一批,不是老【虎】的,应该放出来,有些已经定案,不会再有其他变化,仅剩一个退赃问题,这些人也可以放,出来后,让他自己去退赃款,凡是可以放的,就需要放,如果大大小小“老虎”都关起来,那就表示我们无能,但也不是无条件地、毫无把握地乱放,这就表示不严肃。凡是适合下面三个条件即可考虑释放:(一)被打错了的;(二)嫌疑分子或者问题不大者;(三)对追赃工作有好处的。但必须注意,不能无条件地乱放。放的时候,必须根据材料,认真研究分析,究竟应不应该放,绝不能因人关得太多,而凭空地拟定一个比例数,放多少关多少,这是错误的,各单位应该注意这个问题。关“老虎”的时候,是经过群众要求和同意的,因此释放时,也必须和群众商量,绝不能由节约检查委员会片面决定,更不能首长独断主张,必须要取得群众的同意。但群众的情绪是比较左的,如在认识有些错误的时候,我们应加以说服,同时也应该相信群众是有理性的,如果不向群众交代清楚,马马虎虎放了,就会影响群众的情绪。同时也会影响到工作,群众会认为是过河拆桥,今后再有什么其他运动,就不易推动,因此也影响到今后的工作。另一方面,首长也不一定是包庇贪污分子,但有时个人看问题时,不免夹杂私人感情及关系,也不免把坏人当成好人,这样群众是不会满意的,因此事先必须和群众商量,该放的放,放出来戴罪立功者,也必须说明,免得其出来后气高志扬。有些单位,把“老虎”放出后还担任负责工作,因此打虎队员都感觉这是一种威胁,有些便要求离职等,希望各单位必须慎重处理,否则就是是非不明,正气低沉。
二、有些同志认为处理的标准不具体,因此感觉没有把握,因为各个单位的具体情况,具体人皆不同,因此要订一个具体标准是较困难,同时也是不可能的事情。同时中央发表的几个文件都相当具体,特别是关于追赃问题的规定,比较更具体,而是我们没有加以仔细研究,因此希望同志们好好学习和研究这些文件。最近有些单位,还以坦白程度来决定其退赃数字,这种认识是错误的,退赃应该是坦(白)的一种表现,而不是看他坦白得好就可以少退,相反的是退赃退得越痛快,就表示坦白更彻底,因此在减刑免刑的标准,退赃也是其中的一条,因此退赃表现对他的处分有关系。而我们有些单位就忽略了这个问题。最近惩治贪污条例即将发布,希望同志们很好的研究。因为这些文件就是我们实现严肃与宽大相结合原则方针的具体标准。同时在研究中应与本单位具体情况相结合,原则上按这几个文件办事,个别的亦应适于我们的具体情况,如要变更中央规定时,必须请示上级。人民法庭判决时,一定事先弄清事实,同时必须对照政策法令,不能自己随便判决,因此不熟悉文件就不能判案子,所以必须认真学习了解这些文件,但也不能犯教条主义,应根据文件,结合事实来办事情。
三、处理与审理中应注意的几项:(一)必须掌握中央严肃与宽大相结合的精神,对多数要从宽处理,最好要做到70%或60%不予处分。实际上北京市全市贪污人数是2.6万人;贪污100万元以下的人数是1.6万人,占贪污总人数的63%,贪污100万元以下者,除个别情节恶劣者,一般概不给予处分;贪污100万元以上者,其坦白彻底,情节并不恶劣,能够戴罪立功,保证今后不再犯或年纪较轻,偶然犯错误者,合乎以上种种条件者,亦可免予处分,因此全市约有70%至60%不受处分。受行政处分者,可以比刑事处分多一些,可以有20%左右,为了达到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因此处理中,受刑事处分的应该少一些,同时刑事处分中,应机关管制多一些为宜,劳役改造亦可少判一些,有期徒刑应该少一些,则无期徒刑及死刑应该更少一些。这是处理的原则。(二)在送人民法庭以前,节约检查委员会应该做好追赃定案工作,经过甄别后再向人民法庭起诉,不能马虎了事推到人民法庭身上去,确实一时解决不了,情况较复杂的案件,可请示上级是否可缓一步处理。但总之不能一开始就马马虎虎将案件推至人民法庭。还有些同志怕“老虎”告状,所以不敢彻底的追赃,除非是打错了的“老虎”他要告状,假使真正是“老虎”,告状也没有用处,因此大家不必怕告状,也不要怕麻烦,只要甄别得仔细,他就不会告状了。追赃定案工作,首长必须亲自负责,当作任务来完成,如果发生错误,即应由首长负责,特别在甄别的时候,打虎队可能有些成见,不从有利和无利的两方面来考虑问题,因此首长就更要亲自负责和打虎队共同研究,同时要和群众商量。再一方面要将事实弄清楚,首先就要调查研究分析材料,我们是重证据,不重口供,因此定案时不能仅依靠口供,同时也不能单凭证人,当然证人很重要,但也不能单纯依靠证人,应该注意证人的口供,有时候证人也是逼供或诱供出来的,同时也可能他们之间早已畅通好,所以也不能完全相信证人。物证在定案中也很重要,但有时也可以假造。因此单依靠人证、物证、口供都不行,应该结合起来加以研究,为了正确起见,打虎队应将打虎过程,他在什么情况下承认的经过,详细报告首长和人民法庭,以免冤枉好人,或者送人民法庭后,开庭时“老虎”翻供,将案子变复杂,因此事先必须了解,“老虎”是否在逼供、诱供情形承认的。追赃是一件很重要的工作,但有些同志不重视这个工作。追赃有两重意义,一方面是严肃国家纪律,你既贪污了,就应该将赃款退回来,也是追回国家人民的损失。另一方面追赃可以帮助定案,真正是贪污分子,他应该同时也可能缴出赃款赃物,也证明他的确是贪污分子。另一方面,如果没有贪污,追赃时就必然翻供,当然翻供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企图逃避,一种是的确没有贪污这么多,因此也可以证明我们打得对不对。所以追赃一方面是表示严肃性,一方面是帮助定案。但追赃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及中央的规定分别处理,不要逼得贪污分子出售家庭的日用品及必需品,这一点应该注意。现在我们追赃工作中有些缺点,往往对小贪污分子抓得很紧,而放松了大贪污分子,正与中央的精神相反,根据全市统计,才缴回应退回赃款的6%,其中1亿以上的,才缴回应追回的3.6%,相反的,100万元以下的都缴回了20%,全市1亿以上的贪污总数是2347亿,而今天才缴回86亿,这个数字太少了,说明我们追赃的成绩很差,只顾抓小的,结果是造成鸡狗跳墙(当然小的也应该退,但应酌情退),而放松了大的,这是不对的。还有一种不合适地方,有些单位觉得贪污分子坦白得很好,就完全不要他退款,有的就随便定一比例退百分之几,以坦白程度来定退款比例是完全错误的。坦白的好坏,与量刑有关系,但和对(退)赃应该分开,如果一时退不起,可以分期退,退款的好坏就表现他坦白得彻底不彻底。有些单位限期退赃,在实际中也可灵活一些,如果他自己定计划退款,我们认为有可能的话,就可以允许他这样做,如果硬性规定,可能会产生副作用,如自杀、逃跑或者逼卖一部分生活必需品,这种情形也不好。“三反”“五反”中贪污分子需要拍卖的东西,公家可以考虑恢复拍卖行的机构,以公道价格买卖。(三)追赃的办法,首先应在贪污分子身上想办法,应该说明政策,打通其思想,同时要动员他的家属,亲戚朋友帮助他坦白。再一方面要研究他的材料,并且要依靠群众,出去对证时,也需要依靠店员群众,虽然店员对内情了解不够,但可以供给一些线索及情节。今后要传讯商店里的经理,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手续,各机关的节约检查委员会,一定要经过市节约检查委员会,人民法庭成立后,即要经过临时分庭联合办公室批准,然后由派出所协助办理。
四、节约检查委员会和人民法庭的分工问题:节约检查委员会,经过追赃甄别,初步定案后,认为案件已成熟,即可向人民法庭起诉,如人民法庭认为案件不成熟时,可以不受理,因此应该节约检查委员会做的事,就不要推给人民法庭,受刑事处分或免刑者,必须由人民法庭处理,节约检查委员会不能越权。人民法庭也需要注意一件事,人民法庭很容易产生一种思想,好象人民法庭是来纠正打虎中的偏差似的,还有一种思想就是认为把打虎的结果来宣判一下。人民法庭应该是实事求是,打虎中有偏差,就应该纠正,不能作为打虎的宣判工具。人民法庭应该肯定打虎的战果,但不是为纠偏而来的。人民法庭也必须依靠群众,在预审期间,要征求群众的意见,在公审期间,允许群众旁听,有意见,并允许递条子,审判长可将此条子作为参考,同时人民法庭本身也采取会议制度,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后,才能判决。
来源:根据北京市档案馆馆藏原件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