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瑞卿:在全国公安系统内开展反官僚主义、反命令主义、反违法乱纪的斗争

罗瑞卿

【这是罗瑞卿向中共中央的报告,当年2月14日中央批转各地,批语说:“在公安系统内按照中央1月5日指示,有计划地开展反官僚主义、反命令主义、反违法乱纪的斗争是完全必要的。”望各地党委“督促公安机关按照报告所述方针和步骤妥善实施之”。

三年来,全国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在镇压反革命的伟大斗争中,在“三反”运动中,经受了严重的考验,从政治上组织上建设和整顿了自己。绝大多数公安领导机关和人民公安人员、执行党中央、毛主席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路线是忠实的、坚决的。但是,镇反运动的伟大胜利,也掩盖着我们工作上和组织上不少严重的缺点和错误,也的确出现过和存在着不少坏人坏事。集中起来看,最突出的是存在着乱捕、乱押、刑讯逼供、夸大化、造假案和国民党旧警察作风等违法乱纪现象。虽然自从第三、四次全国公安会议以来,特别是在“三反”运动中,按照毛主席、党中央的指示,各地公安机关都同这种倾向进行过不少的斗争,并在相当程度上有所克服。但这种违法乱纪的行为仍然没有得到彻底的纠正。就现在已经发现和处理的事件来看,其性质是严重的。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镇压反革命和土地改革的紧张斗争中,乱捕、乱押、刑讯逼供、夸大化甚至制造假案的问题,两年来已先后发现和平反了多起。有的假案还因刑讯逼死了人。这种情形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某些新区的县、区、乡党政组织、公安部门、土改队内部被混入了特务分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其他阶级异己分子,他们在镇反与土改运动中,利用领导上工作中的弱点,滥施职权,制造假案,蓄意陷害残杀革命干部和人民群众。例如广东省新会县三区楼山乡“地下军”假案,系土改队长廖原(三青团区队长)、队员赖志群(阶级异己分子)一手制造,与外部反革命相勾结,把曾参加游击队的农会干部和共产党员诬为造谣破坏的特务,枪杀4人,刑死5人,拘捕44人,有9人受刑后自杀,全案牵连贫、雇、中农90余人;他们还伪造“反共救国军”关防和臂章,企图继续扩大陷害(已平反处理)。

第二种,公安部门内少数恶劣的坏分子,因袭了国民党作风,目无组织,目无法纪,欺骗上级,做假报告,甚至将错就错,乱捕乱杀。

第三种,干部阶级观点模糊,政治水平很低,思想作风不纯,遇事不重视调查研究,只凭道听途说,人云亦云,主观臆断。

凡是发生了反革命制造惨案和严重地违反政策、违法乱纪的地方,都弄得人心惶惶,群众不满,情况混乱。严重的恶果是伤害了好人,给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极端恶劣的影响,在政治上和工作上遭受的损失都是难以计量的。

第二,反动旧警察作风,在城市特别是某些中小城市中还严重存在。这些地方由于反旧警察作风的斗争进行得不彻底,因而没有完全解决组织不纯与作风不纯的问题。混入公安机关的少数坏分子或蜕化了的分子,得以滥用职权,擅作威福,胡作非为,知法犯法,侵犯人权。合肥市公安局一名副局长纵容干部看戏不买票,因剧院表示不满,即借查户口为名,大闹剧院,并非法扣押演员和剧团指导员以资报复,俨然是国民党反动警察机关的老爷,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个副局长已撤职查办)。类似事件,其他地方亦有发现。这些违法乱纪的分子和他们做的那些坏事,严重地腐蚀着人民公安人员应有的政治品质,破坏着人民公安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应有的亲密联系。

第三,强迫命令作风,在农村的区乡公安人员中和一般党政干部中同样是普遍地严重存在。目前最突出的表现在管制反革命分子的工作上,许多地方区乡公安人员、也有不少党政干部不按照已经规定的管制政策,不经请示批准,随意下令乱施管制,不该管的乱管,说话生硬的要管,有男女私情的也要管,盲目扩大管制面。更恶劣的是有些区乡干部,以滥施管制为手段,用以报复打击那些敢于批评他们的强迫命令恶劣作风和敢于反抗他们的违法乱纪行为的人民群众。

以上这些严重恶劣的违法乱纪现象,正如中央指出的“就其社会根源来说,这是反动统治阶级对待人民的反动作风(反人民的作风,国民党的作风)的残余在我们党和政府内反映的问题”。另从思想根源来说,这乃是违反毛泽东思想的主观主义思想在公安工作上的具体表现。

为什么这些严重情况能够产生、存在,有些地方长期得不到纠正呢?主要原因就是各级公安领导机关有严重的官僚主义,放松了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工作,不深入下层,不了解情况。因为这样,我们对于干部往往是政策界限交代不清;对于公安系统中长期存在的刑讯逼供的恶习,对于实际存在的反人民的恶劣作风,缺乏足够的警惕,缺乏系统的坚决的斗争。因为这样,就让一些坏分子长期盘踞在我们的重要岗位,甚至在他们严重地危害人民的时候,仍然未能及时发觉。因为这样,就造成了我们干部中缺乏政治坚定性,就容易骄傲自满,就容易放下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斗争武器,抵抗不住旧的反动统治阶级的思想作风的侵袭,以至有些问题虽有所闻所见,竟然熟视无睹,安之若素。因为这样,就不能有充分的群众观点,就看不起群众的力量,就不懂得自觉地把我们的工作放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并从而取得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持,甚至当群众提出批评、控告时,竟然置之不理,或恶意相待。这种官僚主义如不严加克服,继续发展下去,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为了纠正错误,为了巩固和发展镇反运动的成果,为了进一步把人民公安机关整顿得更坚强、更纯洁、更密切联系群众,以迎接国家建设时期的复杂的新任务,根据中央指示,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若干必要的具体措施,在公安系统内坚决开展一个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斗争,实属十分必要。

第一,应即在公安系统内结合当前的各项工作坚决开展反对违法乱纪的斗争,并通过这个斗争彻底克服领导机关的官僚主义。要严厉惩办少数严重的违法乱纪分子,严肃处罚少数情节恶劣的官僚主义分子。在做法上拟采取典型处理与一般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求得惩办少数,教育多数。目前即应通过检查处理人民来信、清理积案,整顿管制工作和评定镇反彻底工作来进行,选择几个反革命分子蓄意制造的假案、国民党旧警察作风的典型和强迫命令的典型,有计划地大张旗鼓地公开处理,借以动员教育干部和群众。在处理的政策上,凡属于混入内部的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必须从重严厉惩办,直至判处死刑;属于品质恶劣的坏干部,亦必须按其情节轻重依法惩处,情节严重者应当重办,不得姑息;对于多数由于缺乏政策纪律教育、缺乏经验犯有错误,情节不严重的人员,以教育为主。通过检查认真揭发与批判官僚主义,其情节严重者亦必须给予适当惩处。

第二,凡是经过认真审查、经过上级批准确定的假案,均须迅速地严肃负责地加以平反和处理。凡是无辜被害者,应予昭雪并给以适当抚恤;伤者,应给治疗;家属生活遭受严重影响者,应予适当救济;误捕的群众应立即释放;对错判徒刑或管制者,应改判,宣布无罪。平反每件假案,均须召开当地的群众或本机关人员会议,由负责干部出面检讨,有关人员公开向群众认错,借以阐明党和人民政府的正确政策,挽回影响。

第三,各级党委和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捕人、杀人和管制的权限规定以及行使侦察权限的规定。凡群众运动中暴露的反革命案件,均必须迅速报告县以上公安机关,经过审查批准,在公安机关统一指导下进行工作。严禁一般机关、群众团体、土改队和其他人员进行反革命案件的侦察、逮捕、审讯处理。今后凡牵连到几个区、乡,几十至数百人的反革命案件,除现行破坏和反革命暴动案件外,均须报经中央公安部批准方得破案。就是现行破坏和反革命暴动的大案,亦须一面处理,一面迅速报告中央公安部。

第四,在公安系统内有计划地加强政策、纪律教育,严禁刑讯逼供,这是我们的政策,也是公安工作的纪律,不得违反。今后凡再使用刑讯逼供者,一律依照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刑事处分,共产党员还应受党纪处分。中央公安部应当制定纪律条文,进行深入的教育,由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部门和人民检察机关经常检查和监督,并动员广大公安干部注意检查和监督。

来源:公安部《罗瑞卿论人民公安工作》编辑组编:《罗瑞卿论人民公安工作(1949——1959)》,北京:群众出版社,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