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瑞卿:水上镇反情况

罗瑞卿

【这是罗瑞卿向中共中央的报告。中央于同年6月24日批转各地时指出:报告中对水上敌情的分析、经验的总结及有关水上镇反政策的意见都是正确的。】

水上镇反,是第三阶段镇反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曾经派出一个视察组,在中南、华东地区进行了4个月的考察。

一、水上镇反的进展情况:

半年来,各地公安部门结合水上民主改革,制订了水上镇反计划,抽调了大批干部参加了水上民改、镇反工作,至今年4月,全国范围内已结束了重点试验。

在完成重点试验或展开了运动的地方,一般都掌握了“民改、生产两不误”的原则,基本上做到了既发动了群众,又“改而不乱”。

由于在运动中给了反革命分子和封建把头以沉重的打击,船民群众都欢天喜地,感谢人民政府和毛主席帮助他们翻了身。浙江衢州船民说:“我们这次翻身比分土地还好,把他们(指反革命分子和封建把头)打倒了,好像把河里暗礁搬掉,以后生产运输没有障碍了。”四川船民反映:“毛主席的太阳这次照到了我们嘉陵江”。运动中群众斗争意志高涨,江西南昌船民在宣判大会上自发喊出口号:“反革命分子不肃清,生产运输搞不好。”并编了小调:“民主改革大家忙,封建势力无处藏”。

二、水上的敌情相当严重。

过去虽在历次社会改革、陆上镇反中对水上反革命分子和封建把头进行过程度不同的打击,但极不系统、极不彻底,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敌人的打击和暴露程度很不够。这次经过发动群众和摸底后,又新发现了一批反革命,其中有军统中校电台台长、国民党县党部书记长,解放后组织暴动的反革命首要分子,惯匪、匪首。上海市还发现有国民党区长至乡丁的一整套组织潜藏水上。

(二)水上船只流动、分散,反革命分子易于隐藏,外来敌人(包括陆上及其他水系逃来的)占了很大比重。

(三)由于过去对水上敌人的打击大都是零打碎敲,因而群众发动极不充分,个别地区群众至今还不懂得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的意义。这样就使得群众镇反积极性无从发挥,也限制了我们在水上彻底发现与肃清敌人。

(四)水上基层组织如航管局、联运社、工会等部门内部严重不纯。反革命分子钻入我们内部后,有的伪装积极求得掩护,有的仍利用职权作威作福,威吓压迫群众。

这些残存的敌人,目前不少仍在继续积极进行破坏活动。各地水上曾不断发现反革命分子利用各种时机制造散布谣言,民改运动中亦发现不少反革命分子公开打击积极分子,挑拨政府和群众关系。江苏南通土匪陆祥宝在运动中行凶报复,将我积极分子徐三郎抱住一起跳入江中。另有不少反革命分子为了逃避人民惩罚,采取改名换姓、伪造证件,经常调换船只,针对我工作规律易地潜藏,或钻入我基层组织伪装积极等办法进行掩护。但由于全国镇反及各种社会改革的影响,一部分罪恶较小的反革命分子也已动摇分化。沙市、汉口、上海均发现有自动坦白的;有的表现靠拢政府,经常向我反映情况,提供线索。

三、几个月的试点经验证明:

水上镇反必须结合水上民主改革去进行,彻底的水上民主改革,也就是水上镇反最好的、最强有力的斗争形式。根据各地试点经验,在结合民改进行镇反运动时必须掌握以下主要环节:

(一)各地公安部门必须在民改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派出大批得力干部,积极参加民改运动,并在运动准备阶段即根据水上敌情提出水上镇反计划,并应统一掌握情况,统一行动,克服分散主义、各自为政、各搞一套。工作展开以后,必须把镇反工作坚持到底,不可半途而废。

(二)水上船只流动分散,管理松懈,给反革命分子留下很大空隙,因此,必须贯彻中央规定的“先管后改”方针。“管”的内容包括固定港籍、登记户口、发放船牌等工作,其目的是达到对船只的控制,并从中了解情况发现线索,但进行这些工作时,首先必须照顾船民的生产要求,审慎进行。运动中不少地方帮助船民组织运输,帮助渔民组织产销;对木帆船着重统一控制货源,有计划调配船只,作到船只整批出发、整批回港;在船只编组时实行“人物排队”,把斗争对象、嫌疑分子、积极分子、基本群众作适当安排,并分派干部随船工作。这样既达到了“管”的目的,又有利于群众生产,群众热烈拥护。

(三)必须作好充分的调查摸底工作。根据水上反革命分子流动性很大,外地潜来者多与陆上关系密切等特点,调派干部组成强有力的调查组织,及时摸清敌人,获得反革命的罪证。陆上亦应加强对水上镇反的支援,主动供给有关水上的反革命分子的材料。

(四)必须向干部、积极分子和船民群众进行深入宣传教育,反复交代政策。首先是作好干部训练工作,把政策方针、工作计划、宣传内容、工作方法、工作纪律向他们交代清楚,运动中尤须把民改的目的和政策向积极分子和船民群众反复不断地明确交代清楚。经验证明:凡是在运动中开门见山让政策与群众见面的,即很快安定了群众情绪,孤立了反革命分子;反之,有些地方怕引起群众顾虑,不敢向群众宣传,以致船民思想混乱,给敌人造成了空隙。

(五)由民改运动发展成为镇反运动是一场声势浩大的尖锐、复杂的斗争。为了保证运动的正确发展,必须加强对运动的领导和控制:第一,加强请示报告,严格控制捕、杀、关、管批准权限;第二,严禁刑讯逼供;第三,实事求是地仔细审批呈捕材料,防止错捕。运动中新发现的反革命线索,在未证实前宁可先记一笔账,不必急于处理;第四,必须坚持“自觉交代,不追不逼”的原则,交代的范围决不应太广。否则就必然造成混乱、甚至伤害群众,有利于敌人。

四、水上镇反的政策界限问题。

经过这个时期的斗争,下面几个问题须从严加以控制:

(一)水上镇反的打击对象,只应该是指罪该杀、关、管和虽不予管制但须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把民改中属于一般封建剥削压迫性质的斗争对象列为镇反打击对象。须请各地审慎加以掌握,防止打击面过宽,防止犯主观主义的错误。

(二)对于土匪,除有罪恶、民愤必须打击的惯匪、匪首外,凡过去为匪,解放后洗手不干,罪恶民愤不大者,令其当众悔过,保证不再犯,即可不予追究。至于历史上为生活所迫,偶而为匪或给土匪摇过船、做过饭者,均不应以土匪论。

(三)对反动会道门在民改运动中可暂不发动群众性的取缔运动,但须将反动会道门的罪恶及政府取缔反动会道门的政策向群众作必要的宣传(如有人自动退道,亦不拒绝)。对罪恶民愤大或有现实反革命活动的反动道首,应按其反革命罪恶依法处理。

(四)水上封建帮会迷信组织、宗教组织非常普遍,这些组织有很大群众性,对群众影响很深。除其中有罪恶民愤或兼有其他反革命身份的首恶分子,应就事论事,按其反革命罪恶予以打击外,决不可提出反帮会、反迷信口号。

(五)水上基层组织严重不纯情况必须在运动中予以解决。运动准备阶段即应加以整顿,对其中窃据要职、有严重罪恶民愤的反革命分子和封建把头,可通过群众及时整掉;对一般有问题的人员可用清理“中层”的办法弄清情况,分别处理。西南采取的集训办法,其他地区亦可酌情采用。

来源:公安部《罗瑞卿论人民公安工作》编辑组编:《罗瑞卿论人民公安工作(1949——1959)》,北京:群众出版社,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