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革命,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起,基本上结束了革命的第一阶段——民主主义革命,而转入第二阶段——社会主义革命,即进入了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
在—九四九年三月,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前夕,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的决议就已经提出在革命胜利以后,使中国稳步地由农业国变为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国家转变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任务。但是在一九四九年底至一九五二年底,即过渡时期的头三年,还不可能在全国一切方面进行有系统的社会主义改造,因为在当时,党还需要集中精力去解决民主主义革命的遗留任务(如肃清反动残余势力和进行土地改革等)和全盘国民经济的恢复任务。而在一九五三年,当全党已顺利地解决了上述的历史遗留任务和经济恢复的任务以后,才在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全力转向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这一年,党中央宣布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逐步实现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开始实施以工业建设为中心的五年计划。
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全部国民经济的基础,是改造各部门经济的杠杆。发展工业,这就需要有大批的粮食和工业原料作物不断的供应,需要农业生产有相适应的增长,但是,才从封建制度下解放出来的农民纹济,仍然是狭小的分散的落后的个体经济。当五年建设计划开始的第一年,就显示出小农经济生产力的发展,落后于社会主义工业发展需求的形势;就显示出小私有的个体经济有不能适应工业区日益扩大、城市人口日益增加、人民生活日益改善、消费品需求量日益增多的基本弱点;就显示出作为生产资料私有者和粮食原料出卖者的农民,其自发资本主义趋势和国家计划之间的矛盾;就显示出土地改革以后乡村新的阶级分化趋势日益成为对翻身后贫农经济地位的现实威胁。从土地改革解放出来的农业生产力,走向那里去?向着资本主义还是向着社会主义?已经作为一个现实问题提到党的面前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教导我们:开始了的社会主义革命,必须在建设社会主义工业同时,按社会主义原则来改造农业,否则,依靠小农经济是生活不下去的,任其自流地发展,引起农村的阶级分化,是会动摇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民主制度的基础的。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农民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唯一政党,他今天又在人民民主专政中牢固地掌握了领导权,可以运用一切方面的影响,来巩固工农联盟,推动农民日益倾向于社会主义,有了这个条件,就可以保证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事业走向彻底胜利,这是可以断言的。但在如此广大的中国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有它的特殊困难的,如工业基础十分薄弱,几乎没有什么重工业,人民的文化水平落后,没有组织合作社的历史传统等,因此对于这一任务的艰巨性又必须有足够的估计。
问题的关键在于找到一种引导农民稳步地走向社会主义的恰当的过渡形式。这种形式,需要具有这样一种作用和优点,即能帮助我们克服上述种种困难,既能为目前的个体农民所自愿接受,又能保证比较自然和顺利地过渡到社会主义农业。列宁关于合作化的理论,苏联实行农业集体化的经验,对于中国共产党是起了极其宝贵的指引和启发作用的。中国共产党在中央与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之下,把列宁主义的原则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找到了适合于中国民族特点的具体的过渡形式,即从最低级的农业生产互助组,经过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而后进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即集体农庄)。
远在一九四三年十一月,毛泽东同志代表中共中央在招待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就已这样提出过:“在农民群众里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陷于永远的穷苦状态。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在边区,我们已经组织了许多的农民合作社,不过这些在目前还是一种初级形式的合作社,还要经过若干发展阶段,才会在将来发展为苏联式的被称为集体农庄的那种合作社。”
毛泽东同志在当时所指示的道路,今天已经具体化了。
在中国最早出现的农业互助合作的组织形式,是农业劳动互助组。早在一九三七年前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随后在一九三七年到一九四五年的抗日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内,农民们在推翻了封建统治之后,即创造与建立了这种生产组织。这种组织,群众一般都称为互助组,通常是由三、五户或十几户组成,分为季节互助和常年互助两种,但不论那一种互助组,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完全被保留的,它不同于个体经济的,只是实行了集体劳动。各户的土地仍由自己管理,土地收获物也归各户所得,在实行集体劳动后,劳力有剩余的农民,在别人土地上进行劳动,也只取得相当于社会一般工资的报酬。这种互助形式,可以帮助农民解决生产资料不足的困难,可以提高劳动效率,推进农业生产,增加组员收入。党通过这种形式,很快就组织起农民的大多数,并对农民进行初步的社会主义启蒙教育,培养农民集体劳动的习惯。
由于互助组并没有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合作化问题,因而它只能是一种最初的低级的过渡性的形式。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农民经济地位的上升,加上组员们亲身感到集体劳动的好处,此时,进一步的生产组织形式,就成为广大农民的共同要求了。
较之互助组前进一步的组织形式是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主要特征,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私有权仍然被保留着,但是使用权却由合作社统一掌握;收获物不是像互助组那样完全归土地所有者收去,而是由合作社将主要部分按照社员的劳动日分配,以另一部分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作为报酬,并酌留一部分作为全社的公积金与公益金。这种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资料,在实质上已开始由私有制向公有制推移。土地私有权虽仍保留,但土地报酬只占土地收获物的一小部分。其他生产资料如耕畜、大农具等,在合作社初办时一般虽也保留私有权,但以后则采用各种办法,逐步实行公有化。合作社公共财产逐年积累也日益增长。因此,这种合作社也就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但因为主要的生产资料尚未公有化,土地收获物也不是完全依照按劳取酬原则分配,所以只能称之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一九五一年前后,在老解放区中某些互助组发展较好的地区,由群众创议与当地党组织的支持开始试办的。这些合作社一经成立之后,由于它克服了互助组分散经营的弱点,能够合理使用土地与劳动力,由小生产变为大生产,因此能够增加生产。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试行,至一九五三年二月,该草案由中共中央通过成为正式决议)。这个文件曾指出:“……农民劳动群众的互助组织以及在互助运动基础上所发展起来的现在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有很重要的积极意义。中央估计了它们的两方面的性质,即私有的性质和合作的性质。……这两方面的性质也正说明了:现在所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虽然是互助运动在现在过渡时期出现的高级形式,但是比起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庄(即是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还是较低级的形式,因此,它还只是走向社会主义农业的过渡形式。可是这种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形式又正是富有生命的有前途的形式。”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党中央又颁发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这个决议进一步估计了这种农业生产合作社在整个合作化运动中的地位,决议指明:它正在日益成为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主要环节,党在合作化运动中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大力发展这种合作社。因为这种农业生产合作社,除了在发展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在为农业技术的改造创造便利条件等方面,所表现的优越作用外,其特殊的作用,还在于它“能成为引导农民过渡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农庄)的适当形式,也就是说,这是自然的、不勉强的吸引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形式。这种形式使个体农民和加入了互助组的农民在他们进到农业的完全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时候不感到突然,而是事先有了精神准备与物质准备的,因而能够避免由于突然变化所可能引起的种种损失”。
两个决议对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作用所作的估计,在现实的斗争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中国,一方面是改造小农经济已成为急待解决的任务,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改造所必需的条件——群众精神准备和物质准备还是不完全具备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骤然的普遍推行高级的集体化制度,就容易引起农民突然变化的感觉,而发生种种不利于生产的影响;但如果仍停留在低级的互助形式,不再前进,又解决不了改造小农经济的任务。有了这种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就可以把低级的和高级的形式联结起来,起一个承前启后的作用。
一九五三年的工作经验,证明了党中央提出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当时乡村情况起了新的变化,土地改革已全面结束,农业生产已经恢复与超过了战前水平,一方面互助合作运动取得很大的发展,另一方面乡村自发资本主义趋势乘着市场上农产品供不应求的形势而逐渐抬头,乡村中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发展趋势之间的斗争日益显著。根据这种情况,从多方面着手解决乡村中谁战胜谁的任务就减到迫切需要。因此在一九五三年秋季,党中央决定了实行国家对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政策,同时提出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任务。在全党努力与广大农民热烈支持之下,农业生产合作社有了很快的发展,一九五三年秋只有一万四千多个,到一九五四年春就发展到九万五千个。此后,如果不遇什么波折,预计到一九五七年,即第一个五年计划完结的一年,在中国北部地区农业生产将基本上合作化,而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则将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上实现农业合作化。到了这个时候,中国农业经济的面貌就将发生新的变化,大规模工业建设所需要的粮食与原料供应问题可得到初步解决,并使党在排挤乡村资本主义经济的斗争中取得决定性的胜利。
向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即集体农庄)转变,这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一步的任务。在现有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中采取适当方式使土地和其他重要生产资料公有化,这是问题的关键。党慎重的考虑了各种条件之后,认为为使合作社内的土地和其他重要生产资料公有化,目前还不可能用直接转化的方式,而只能随着生产的发展采取逐步降低土地报酬,逐步增加劳动报酬的方式,使之逐步的转到公有化。
在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完全取消土地报酬,并使其他重要生产资料转为公有化,转变成为完全的社会主义农庄,除开国家援助的条件以外,最重要的将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即合作社生产事业的全面发展,经济收入的增加,和社员社会主义觉悟水平的提高。合作社必须做到生产大大发展,经济收入大大增加,公共资金的积累和公共的技术装备成为扩大再生产的主要依靠,使一切成员能参加各种劳动,只靠劳动收入,而不再依靠土地报酬收入,就可以生活的很好,与此同时并能以积累起来的公益金,举办一些公益保险事业.使那完全丧失劳动力或暂时丧失劳动力的社员也能得到生活的补助。有了这种物质基础,加以不断地对社员进行教育与政治工作,就可以提高社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可以造成社员对社会主义制度牢不可破的信任,进一步的使农民消除或减少其私有心理,那时,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才能成为农业中的主要生产形式。
国家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不仅从生产方面,同时也应从供销方面,从信贷方面,从市场管理方面多头并进。
作为国营商业的助手,供销合作社和国营商业共同开辟了一条城乡工农业产品交流的新渠道,结合着从一九五三年开始的国家对主要农产品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工作,造成新的城乡结合关系,从而在很大的程度上促进了工农联盟的更加巩固。
以扶植贫困农民,促进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农业生产并和城乡高利贷者作斗争为目的的信用合作社,近来也开始有了发展,它根据人民的需要,在乡村经济尚未完结其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将会有更大的发展。
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和市场管理,这几种措施并行的结果,就使我党能进一步地巩固工农联盟,吸引广大农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逐步地将小农经济纳入国家计划经济的轨道,逐步地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这个空前伟大的历史任务。
采用说服教育和国家帮助的方法,使农民自愿联合起来,这是党在领导合作化运动中必须遵守的工作路线。
列宁主义教导我们:在小农经济中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绝不能用强制方式,绝不能用剥夺手段去把农民的生产资料公有化。列宁会把强制方式和剥夺手段当作是违反党对农民的基本政策,当作是葬送党在农村的全部事业,当作是一种对革命的严重犯罪行为而加以斥责和反对。
中国共产党严谨的遵从着列宁主义的这个教导。为了保障自愿联合这一原则的贯彻执行,除了正确的组织向农民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外,特别注意了以下两点:第一,采取典型示范,由点到面,逐步巩固,逐步推广的方式去发展合作组织。这就是说,起初只在若干乡村内试办,而不要到处动手,俟这些乡村办出成绩来,使附近的农民亲眼看到合作化确实比个体经营好,对自己确实是有利无害时,再去发展更多的合作组织。第二,是具体地照顾不同地区的特殊条件,如在运动的发展速度上,在组织形式上,在办社的具体作法上,都应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去布置与指导运动。这样,就最大限度地防止了某些工作人员采用简单号令的办法或其他强迫手段的错误。同时也就使尚未觉悟的大批个体农民,可能以其切身经历来体验党的政策,自觉自愿的参加到合作化方面来。
列宁指出过:“我们知道这些共耕社、劳动组合和集体组织都是新的创举,如果执政的工人阶级不给这些创举以帮助,那它就不会发展起来。”
在这方面,中国人民政府对农民作了很大的帮助;国家每年投资兴办大中型水利;每年发放约占国家预算百分之五的农业贷款;通过贷款与发售方式供应化学肥料,新式农具、水利机械、杀虫药剂;通过农业机器站(一九五三年有十一个)国营农牧场(一九五三年有机耕农场五十九个,人工农场二千多个,牧场八十三个),国营农事试验场(一九五三年有二千一百多个)以及农业技术推广站(一九五三年有三千六百多个)执行对农民的技术帮助。随着国家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国家资金积累的增加,这些帮助还会逐年扩大。可是,我们目前还谈不上从根本上改造农业的技术条件。因为就农业机器和化学肥料来看,目前为数还很少,在十六万万亩的上地上,只能称之为大海之一粟。以现代工业来装备我们的农业这个目标是必须实现的,因为没有大规模机械化,农业生产力的不间断的提高和农业社会主义制度的最终巩固是没有保障的。但目前国家的重工业还处在开始建设时期,这一目标还不可能很快地在短时期内达到。
也有人提出疑问:在农业尚不可能采用机械耕作以前,农业生产合作社能否做到高度增产?能否为农业社会化奠定必要的物资基础?斯大林同志在“论苏联土地政策底几个问题”一文内,曾经论证了“初期的集体农庄”亦即“代表集体农庄建设事业的所谓手工农场时期而依靠于农民原有农具的集体农庄”的巨大优越性。他说:“单把农民现有农具集合起来进行生产,就获得我们的实际工作者想都没有想到的一种功效”“……农民在单独劳动的时候,是没有什么力量的,而当他们把自己的农具集合起来组织了集体农庄的时候,他们就变成极大的力量了。”这个论证用于中国目前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完全适合的。中国荒地均在边疆,内地很少,内地的合作社就要大量扩大耕地是不容易的,但中国气候温和,劳动后备极大,水土条件良好,土地利用率极不平衡,因此,农业生产中还蕴藏着很大的潜在力量,只要实行合作化,在统一经营条件下,就能达到合理利用土地,实行因地种植,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并可能利用半机械化农具进行耕作,从改进田间操作技术,进行土地加工,发展灌溉,改良土壤,推广良种,增加复种面积,发展多种经济等方面,多想办法来发展生产。许多未获得农业机器的帮助而仅仅实行了这些措施的生产合作社,在三年的时间内,曾使农业生产量增加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五十,这些事实,可以证明上述见解的正确。
在实行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过渡时期,党在乡村中的阶级政策是:必须依靠贫农(包括土地改革后变为新中农的老贫农),巩固地团结中农,逐步发展互助合作,逐步由限制富农剥削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党在制订这个口号时是遵循了著名的列宁公六——“要善于与中农达到协定,一分钟也不放弃反富农斗争,而只是稳稳地依靠贫农。”但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有某些比较复杂的情况。首先是关于依靠贫农问题。中国的土地改革运动是实行了“依靠贫农,巩固地团结中农”的政策,经过艰苦的发动群众工作而后取得胜利的;贫农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他们的优秀分子已经成为农村各种组织的核心骨干,业已形成一个独立的政治力量,和中农结成了战斗联盟,因此,在进入社会主义革命后,重新建立单独的贫农组织便没有必要了。随着土地改革的胜利,和土地改革以后生产的发展,大批贫农上升为中农了,他们的现在的经济地位虽然会使他们对社会主义的事业产生某种动摇的态度,但由于他们是在党的领导之下,经过了艰苦的斗争而上升为中农的,因此一般说他们是易于接受党的领导,经过教育还可能成为社会主义改造的积极力量。因此,我们所依靠的力量,除现在的贫农,也包括这些新中农,当然他们中间存在着的自发资本主义倾向是要采用各种办法帮助他们加以克服的。其次,是对待富农问题。富农是剥削者,是资本主义在乡村的支柱,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他们的抵抗是必然会加剧的,因此,必须加强对富农的斗争,必须作为一个敌对阶级,首先普遍限制,而后加以消灭。但由于中国土地改革在老解放区实行了平分土地政策,在晚解放区实行了征收富农出租土地的政策,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富农已经一部分被消灭,大部分被削弱,现在在平分土地地区新起的富农只占总农户不足百分之一,在其他地区也只占百分之二至三,富农所占有生产资料仅仅稍多于其所占户口的比例,他们的经济力量是微弱的,政治上是日趋孤立的。在合作化阵地扩大,各方面限制政策加紧,政治上被进一步孤立的条件下,富农内部的分化是会日趋显著的,有的富农可能被迫屈服,有的当然还会顽抗。因此对富农也须采取分别对待的策略,以便于进一步分化他们,使我们更顺利地达到最后消灭其整个阶级的目的。
以上就是中国共产党在农业方面向全国人民提出的任务,并且正为完成这些任务而奋斗。完成了这些符合于广大群众的共同愿望的任务,我们就能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来源:原载“争取持久和平,争取人民民主!”1954年第37期。选自“农业工作文件选辑(196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