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瑞卿:过渡时期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和几个具体政策问题

罗瑞卿

【这是罗瑞卿在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1〕上所作的“进一步加强人民公安工作,为保障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实施而斗争”报告的第三、四、五部分。】

过渡时期人民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

根据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人民公安机关在过渡时期的基本任务是:进一步加强人民公安机关,提高人民的革命警惕性,严厉镇压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特务间谍分子及其他一切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以保障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实现。鉴于保卫国家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的胜利完成是一个决定性的关键;鉴于镇压反革命运动结束以后敌人更加隐蔽和敌情更加复杂,以及当前人民公安机关各项业务工作还不能适应今后对敌斗争需要的事实,特别是各方面的专门工作还十分薄弱的事实;因此,为了有效地实现上述基本任务,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在今后一定的时期内,必须确定地以保卫国家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保障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实施作为自己的工作中心,一切公安业务的进行都必须服从于这个工作中心,并围绕着这个工作中心去大力加强各项业务建设。在工作方法上,必须强调用加强隐蔽斗争中的侦察工作,作为今后对敌斗争的主要手段,并使此种斗争手段与民警治安及其他斗争手段相结合,以严厉镇压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特务间谍分子及其他一切反革命分子。

我们这样来规定人民公安机关在过渡时期的基本任务,是否必要、是否正确呢?我认为这是必要的、正确的。其所以必要,是因为这个基本任务指出了全国人民公安机关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同反革命作斗争的方向;其所以正确,是因为这个基本任务反映了党和国家在过渡时期对人民公安机关的要求,是完全符合党中央和毛主席的指示的。人民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政权的一个重要支柱,它在过去是、现在和将来愈加是保障实现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决定性的条件之一。全体人民公安人员必须在镇压反革命运动的胜利基础之上,继续深入同反革命分子的斗争,特别是加强同隐蔽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为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创造安全的条件。

为什么保卫国家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保障社会主义改造应该是我们当前及今后各项工作的中心呢?这是因为经济建设乃是使我国由农业国进到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国防建设是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防建设的本身又是保障社会主义工业化得以顺利进行的一个决定性的条件;而社会主义的改造,乃是一场严重的阶级斗争,又是决定社会主义社会能否建成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毫无疑义,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保障社会主义的改造应是我们当前头等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我们当前及今后各项工作的中心环节。我们的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是各项社会主义建设的要害和命脉,这一点我们的敌人也是同样清楚的,他们正在把破坏我们的重工业、国防工业列为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点,这决不是偶然的事。社会主义的改造,不经过严重的斗争是不能完成的,我们的敌人是必然要破坏此种改造的。因此,如果我们不把切实地保卫国家在第一个五年经济建设计划内的一切厂矿企业的生产和基本建设的安全(首先是保卫各重点厂矿企业的生产和基本建设的安全,因为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主体),不把保障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实施,作为我们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中心,并集中自己的力量展开各方面的斗争,制止和打击一切反革命分子的破坏,那末我们就不能完成党和国家交给自己的任务。

为了实现上述任务,在提交大会讨论的决议草案中对各方面的业务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但应指出,在加强各项业务工作中,首先用大力进一步加强经济保卫工作,实在具有重大的意义。经济保卫工作担负着保卫各个厂矿企业和国家经济建设领导机关的安全的直接责任,是我们同破坏经济建设的敌人作短兵相接的斗争的力量。这个方面工作的加强,对于保卫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不遭受反革命的破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然而,现在各级经济保卫部门的力量和他们所承担的任务是十分不相称的,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必须抓紧充实和健全这个机构。交通保卫工作和文化保卫工作,同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也是直接关联着的,敌人必然会从这些方面来破坏我们,而且已经给了我们很多破坏。而交通保卫工作和文化保卫工作比较薄弱,因此对于加强这两个方面的保卫工作,亦应当予以切实的注意。政治保卫工作是开展隐蔽斗争的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为了使我们在对敌斗争的全局上获取主动,必须大力加强在大中城市、沿海沿边、工矿地区、交通要道及军事要地的对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特务间谍分子的系统的侦察工作,力争在特务间谍分子预谋破坏阶段,就能先期发现或给予打击。民警治安工作是对敌斗争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依据革命法制公开地对反革命实行控制和统治的力量,它直接担负着巩固国家治安的重大任务。由于民警治安工作拥有一支强大的直接联系群众的队伍,由于它掌握着对社会面的控制,因而对于保卫经济建设和保障社会主义改造,对于加强隐蔽斗争,都直接间接地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和加强民警治安工作中的对敌斗争,加强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此外,边防保卫工作担负着保卫国境安全、防范外部敌人混入国内的一个重要方面的任务,必须继续改善和继续加强。

同志们,我们为什么要着重强调加强隐蔽斗争中的侦察工作呢?为什么说侦察工作应该作为我们完成新的任务的主要手段呢?这是因为镇压反革命斗争已经从以肃清比较暴露的大量的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为主的时期,转入到以肃清隐蔽的反革命分子为主的新时期。大家知道,敌情的新的变化,并不仅是帝国主义间谍分子的活动是更加隐蔽和更加巧妙了,就是残余的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和坚决抵抗社会主义改造的资产阶级分子的破坏活动也一定会用隐蔽的办法对付我们了。已有的事实证明,敌人对我们的各种破坏,特别是对经济建设的破坏,很多都采取着更加高级的和技术性的破坏手段,更为厉害更为狡猾;对于这样的敌人,没有强有力的侦察工作,是不能打中他们和打痛他们的。面临着这种新的情况,如果我们再不大力强调并实际地加强侦察工作,我们就有可能在敌人面前打败仗。因此,必须切实认真加强各方面的侦察工作。

省、市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各个侦察部门的负责干部亲自动手,是开展侦察工作的关键。今后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亲自掌握重要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亲自指挥一些重大案件的侦察,以取得经验,推动工作,充实自己和教育干部。要彻底改变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对业务不熟不懂的状况,要下苦功夫钻进去,争取在两三年内,成长一批既懂得政策又懂得业务的领导骨干。

我们强调隐蔽斗争中的侦察工作是今后对敌斗争的主要手段,不是就可以忽视或不要群众路线的斗争方法。群众路线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和根本方法。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我们在走群众路线方面有了极其广阔的发展。我们今天强调加强侦察工作,必须是也只能是在这个广阔的群众路线的基础上的侦察工作,必须是与公开斗争密切结合的侦察工作。脱离调查研究,脱离公开斗争,脱离公开性群众性的工作,一句话,脱离了广大人民的积极的有力的支持,要想达到保卫自己,消灭敌人的目的,是不能设想的。这样的侦察工作不仅必然会陷于孤立无援的境地,而且必然会重犯孤立主义、神秘主义的错误。这是为我们党的肃反工作的历史教训和四年以来镇压反革命的经验所反复证明了的真理,忽视或取消群众路线的任何想法或做法,都必须坚决地加以反对。因此,经常地向人民作防奸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的革命警惕性和对国家事业的责任心,依靠广大人民的力量来防止反革命的破坏,这是人民公安机关应该经常密切注意的工作。

因此,在强调加强侦察工作的同时,必须加强公开斗争方面的工作,我们决不可忽视或削弱民警治安工作、首长警卫工作、边防保卫工作、监狱劳改工作、人民防空工作以及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等等,并须互相适应地认真加强这些业务的建设。而且在一些重要方面,还应该在现有基础上大力加强和提高一步,例如在农村的多数地区,必须以主要力量去加强治安工作等等。在一切地方和一切方面,如果我们没有公开斗争的工作,就不能严密防范和打击敌人的破坏活动。

其次,就经济保卫、交通保卫和文化保卫等方面来说,在强调加强侦察工作的同时,必须相适应地加强企业、机关的公开性群众性的保卫工作;必须使公安机关专门的侦察工作与一般企业、机关公开性群众性的保卫工作和党政工作密切结合,使侦察工作取得企业、机关中党、政、工、团各方面的有力支持;必须经常向工人阶级进行提高革命警惕性的教育,相信并依靠工人群众的力量,来防止反革命分子的破坏。一切使侦察工作脱离企业、机关的中心任务,脱离生产,脱离党、政、工、团组织的支持和脱离工人群众的倾向,都是错误的。特别是保卫要害工作,必须坚持和加强,必须协同党的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经常地严格地审查人员,纯洁内部,严密制度,加强控制,加强群众的防奸保密教育,来达到保卫的目的。保卫要害的工作,任何时候我们都绝不能丝毫忽视。现有企业、机关的保卫组织,曾经做了很多很好的工作,起了很大的作用,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须继续保持并加强对保卫组织的业务领导;以为只靠秘密的侦察工作,就可以取消或忽视公开性群众性的工作的观点,是非常错误的。

当前,侦察工作是需要绝对保守秘密的。公开性群众性的工作会不会妨害我们侦察工作的秘密呢?不会妨害的,作得好,结合得好,反而有利于掩护我们的秘密。这正是需要我们操练和学会的组织斗争的艺术。

以保卫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为中心,以加强隐蔽斗争中的侦察工作为对敌斗争的主要手段,在现有基础上有计划地有重点地加强各项业务建设,统一组织全体公安机关的力量,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密切依靠广大群众的支持,深入开展同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特务间谍及其他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保卫国家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的顺利实现,这就是今后一定时期内我们的工作纲领。

几个具体政策问题

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由于党中央和毛主席的密切领导,经过广大群众对敌斗争的革命实践,总结与规定了一系列的完备的对待反革命的政策和策略,这些政策和策略集中表现为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其中又以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为镇压反革命的最基本的指导文献。在经常斗争中,我们必须认真地遵守这些基本政策和策略的原则规定。尤其是正当国家宪法将要颁布,各项工作都要加强革命法制的时候,镇压反革命工作的每一项行动,人民公安机关的每一项工作措施,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令。

根据即将颁布的国家宪法的规定,根据上述那些基本政策的原则,根据我们国内已经发生的许多新情况,根据巩固国家和保障建设的需要,以及根据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的原则,在新的对敌斗争中,对于一切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必须实行从严惩治的方针。因此,在一些政策上应当有以下的补充规定:

(一)对于反革命分子的判罪,不仅应该根据罪犯的历史身份来决定,而且更重要的还应该根据罪犯的破坏行为及其罪恶程度来决定。就是说:凡是进行各种反革命破坏活动的罪犯,不问有无反革命历史身份,都应该根据罪证依法逮捕,并送交法庭依法治罪。有些地方曾经不注意罪犯的现行破坏而只注意罪犯有无历史罪恶,并仅仅据此作为是否逮捕或逮捕后是否惩办的标准,很显然这是一种错误。特别是在今后的对敌斗争中,更不应该这样办。此外,根据当前斗争的实际情况,对于进行反革命宣传,或制造和散布谣言进行挑拨煽动的反革命组织或分子,必须严加追究并给予应有的打击。当然,对于群众中落后分子的说怪话和群众对听到的谣言作了盲目无意的言谈,不采取说服教育的办法,而当作谣言的制造者与散布者来加以追究,那也是完全错误的。

(二)对于凡是经过管制、经过劳动改造及经过其他宽大处理的反革命分子,如于刑满释放或管制解除后再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应视为怙恶不悛的重犯,必须从严惩办。

(三)对于一切为帝国主义及台湾国民党所派遣或指挥的特务间谍分子,不仅对主犯要从严惩办,就是对从犯也要惩办;不仅对搞行动破坏的要从严惩办,就是对搞情报活动的也要从严惩办。当然,对于真诚悔过自首立功的分子,应予从宽处置,罪重的减罪、功罪相抵的免罪的政策原则仍然不要改变。对于敌人利用我海外华侨、失业工人、归国学生,以至去香港等地探亲的市民、学生,经过“临时突击”大量派遣的分子的处置,则不能同上述那些特务间谍分子的处置混同起来,主要的应号召他们向人民政府坦白交代,只要交代清楚,并没有进行过破坏活动的,一律免予治罪。同时,此种坦白交代一般应该当众举行,以揭露敌人阴谋,教育群众,并使坦白分子得到群众的监督。但对于进行过破坏活动的,不坦白交代的,以及屡教不改、经过坦白交代后仍然同敌人保持联系并为敌人服务的分子,仍应依法治罪。

(四)资产阶级是一个将被消灭的阶级。由于我们党依据中国革命的特点,对于资产阶级的政策,是经过实行利用、限制、改造来达到逐渐消灭资产阶级的目的,在过渡时期仍然必须遵守又团结、又斗争的原则,只对于其中的坚决破坏社会主义改造的反革命分子,才依法惩治。在进行这一工作时,必须采取谨慎态度,必须密切注意与统战、财经、司法各部门工作的结合。一切对资产阶级人物中的反革命分子的逮捕决定,必须经过党委的讨论和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公安部规定的请示报告制度;必须善于团结资产阶级代表人物中的进步分子,同他们一道去同资产阶级中的反革命分子进行斗争。

(五)对于漏网外逃的反革命分子,必须有效地完成追捕的工作。各地应以市、县为单位加以清理,将凡是外逃需要追捕的分子列出名单,经上级公安机关并上级党委批准(大市由市公安局决定并经同级党委批准)后,在当地群众中予以公布,号召自动投案,号召知情的检举,宣传只要自动投案、真诚悔过的可从宽处理;凡是不自动投案的,一律从严惩办;窝藏反革命分子的,应受法律制裁。

(六)对于经过取缔仍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头子,应一律依法从严惩办。不论大道首或中小道首,不论过去登记与否,不论是不是新从道徒中提升的道首,均应分别治罪,轻的管制或判处徒刑,罪大恶极的应判长期徒刑直至死刑。对在取缔后仍然参加活动的普通道徒,应该继续实行争取教育的政策,但对其中少数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分子,必须责令向公安机关履行登记手续并强迫具结退道。个别有较大罪恶活动的分子,并应分别予以集训、管制或逮捕判刑。

(七)对于大量的社会游民分子,各地应经过充分准备之后,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逐步地把这些分子从大城市和国防、工业地带迁移出去,集中到适当地区去组织劳动生产,以便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在这个方针下,今年应该从几个大城市开始,结合民政、司法部门,经过准备,报请党委批准,有计划地逮捕一批有罪证、有劣迹的大流氓、骗子手、惯盗、惯窃、窝主、赌头、组织暗娼卖淫的老板,以及一贯聚众滋扰公共场所、捣乱社会秩序、污辱妇女的地痞、恶棍等,依法判处长期徒刑,并强迫他们劳动,自食其力,其中少数罪恶民愤极大的分子应坚决判处死刑。在处理这批分子时,应有重点地召开群众会议,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以教育群众,并达到惩办少数儆戒多数的目的。

(八)对于被管制分子,把他们放入互助组内以便经过群众监督劳动生产,进行改造的办法,经验证明,是实现政府管制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思想改造相结合的有效办法。在执行中并应遵照中央指示:切不要模糊了互助组员的政治界限,互助组员应该享受的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被管制分子是无权享受的。但对于被管制分子应得的生产收入,也不要使之吃亏。在城市也应适当地照顾被管制分子的劳动就业,原则上除要害工矿企业部门外,可以允许其参加一般的劳动生产。通过劳动生产去实现群众监督和思想改造的做法,从社会治安的当前利益与彻底消灭反革命的长远利益来说,都是利多弊少的。

(九)对于侦察、逮捕、审讯人犯及其他一切工作措施,除正确掌握党的政策,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和规定的批准权限外,还必须严格遵守法制,切实注意法律根据和法律手续。各级人民公安机关的干部,都必须经常研究政策和研究国家法律,不能再容许有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相抵触的错误行为发生。

以上规定,只适用于一般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在对敌斗争中的具体政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另作规定,这些原则只可作为参考,不得机械搬用。

关于领导问题

为了完成新的艰巨的斗争任务,决定的关键在于领导。省、市以上人民公安机关的负责干部,担负着重大的责任。四年来的工作证明了,我们绝大多数受过党的长期培养锻炼的老的骨干,是在人民公安工作中忠实地贯彻党的路线和政策的可靠保证。但在公安干部中,特别在一些领导干部中,由于镇压反革命运动的胜利,由于几年来基本上处于顺利发展的环境,也存在着和正在滋长着一种极端危险的骄傲情绪。我们有些同志由于工作中的某些成绩而沾沾自喜,政治上已多多少少开始发生了衰退的倾向,思想上已多多少少开始薰染上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的思想作风,开始表现出他们对于一个共产党员所必须具有的谦逊态度和自我批评的精神,不是逐渐忘记了,也是逐渐模糊了。有那样一些同志,只喜欢听好的,不愿意听坏的,只喜欢听表扬,不愿意听批评,对上面是报喜不报忧,甚至有意地把错误、缺点掩藏起来。有些干部犯了错误,上级批评不得、处分不得,如果批评了、处分了,就叫喊什么太严了,太刻薄了,太寡情了,公安干部没有前途等等。同志们,这完全是一种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的庸俗风气,是一种非常有害的风气,必须坚决地扫除这种风气。我们必须以党的七届四中全会决议为武器,提高自觉性,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地揭露和批判我们的缺点和错误,保持谦虚谨慎,克服骄傲自满情绪,克服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的思想作风,增强团结。今后省、市以上各级公安机关的党组,必须经常地定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十分注意倾听党内党外群众的批评和建议,严格按照党章办事,反对个人特殊,反对独断专行,反对闹独立性,充分发扬党内正常的民主生活,加强集体领导。任何公安干部特别是那些职位较高、工作性质较特殊的公安干部,应当自觉地把自己置于党和群众的经常的严格监督之下,这样才可能改进自己的领导,才可能使自己少犯错误或避免犯大错误,才可能避免使自己走上危险的道路而不自觉。

其次,由于今后斗争的更加复杂和更加隐蔽,必须更加加强党对公安机关的实际领导和监督。毛主席指示:“保卫工作必须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并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否则是危险的。”这个指示,是什么时候都适用的,是什么时候都应该遵守的。因此,我们必须特别强调贯彻和改进各级公安机关向党委的请示报告制度,特别是侦察工作的请示报告制度。公安系统的全部工作,必须向党委报告请示,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了的党委批准权限。过分地强调隐蔽斗争的特殊性,借口特殊向党委保守秘密,就是向党闹独立性。党对公安工作的实际领导和严格监督的原则,是绝对不许可任何人违反的。任何一级人民公安机关,都不能把自己的工作(不管是什么工作)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对上级党委保守秘密。为了认真贯彻党委领导,就必须更加加强各级公安干部的党性,特别是公安部门的高级干部,必须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提高自己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加强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著作的学习,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基础上,在党的正确的政治原则和正确的组织原则基础上,把我们团结得更好。能如此,人民公安机关的党性就会加强,接受和服从党委的监督和领导也就会更加自然了。

再次,必须加强对公安业务的具体领导,继续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作为领导机关或作为领导者来说,方针、任务决定之后,工作的实际进展就完全决定于具体领导和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彻底改变只注意原则领导和一般号召的作风,必须深入下层,亲自动手去做组织工作;必须钻研具体业务,加强对业务的实际领导;必须善于抓住工作重点,通过典型去推动工作,去培养干部。否则,干部不会满意,工作不会有进展,而这种领导人也就一定不能尽到自己担负的领导责任。

最后,必须注意加强与各方面各部门的联系和配合。经常斗争更加需要结合各方面的工作去进行,更加需要取得各方面的支持,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采取主动的谦逊的态度。不这样办,我们就仍然不免要犯孤立主义和神秘主义的错误。

注释

〔1〕 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1954年5月17日至6月17日在北京召开。到会的有各大行政区公安部长,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长和部分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同志,军队保卫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共853人。会议的中心议题是根据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确定人民公安工作在过渡时期的基本任务。会议还根据敌情的变化,研究确定了大力加强同隐蔽的反革命分子作斗争的工作方针和任务。陈云、董必武、彭真、李富春、邓子恢、李维汉先后到会讲了话。

来源:公安部《罗瑞卿论人民公安工作》编辑组编:《罗瑞卿论人民公安工作(1949——1959)》,北京:群众出版社,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