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分为两部分:第一,关于几年来佛教工作的概况;第二,关于佛教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几个主要问题的处理原则的意见。最后谈一下道教问题。
(1)五年来各地对汉民族地区的佛教,基本上执行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积极慎重的工作方针,作了不少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的是:对佛教徒普遍的进行了爱国主义教育;团结了佛教界的中上层代表人物;组织了下层僧尼进行劳动生产;培养了一些佛教徒中的积极爱国分子等等。由于我们做了这些工作,在国内外都发生了良好的政治影响。
(2)佛教工作是与党的各项中心工作密切配合进行的。由于几年来一系列的社会改革和国家巨大的经济、文化的恢复与建设工作,汉民族佛激情况,已经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变化:作为佛教长期依靠的社会基础的封建地主阶级已被消灭,佛教寺院的封建剥削制度已大都废除;多数有劳动能力的僧尼已从消极寄生生活走向劳动生产;隐藏在佛教内部的反革命分子已受到了严重打击;僧尼数字估计从解放前三十万左右锐减至现在的十万左右。
这些变化说明佛教的基础及其在群众中的影响日渐削弱,为今后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
(3)对上述成绩和佛教情况的变化,决不能作过高的估计。必须清楚的看到:佛教徒的爱国主义觉悟还很不够,内部的政治情况还相当复杂;隐藏在佛教内部的反革命分子尚未完全肃清;佛教活动中的违法现象仍不断发生。
同时,还必须指出,几年来的佛教工作中存在着不少的缺点和错误,主要的是:急躁冒进和放任自流的偏向,给工作带来很大损失。特别是急躁冒进的偏向,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倾向。
急躁冒进偏向表现在用行政命令甚至粗暴办法来干涉群众的宗教信仰问题。出现了歧视、侮辱僧尼,强迫改装还俗,动员和组织群众拆庙毁像,禁止和干涉宗教活动等严重违犯政策的作法。甚至认为们僧尼多在政治上有问题;认为宗教活动都是反动的政治活动;因而一律采取排斥打击的态度。放任自流偏向则主要是放弃或放松对佛教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甚至对某些佛教徒的违法活动放任不管。致使对佛教活动中出现的违法现象,缺乏必要斗争和及时处理。急躁粗暴作法的结果,必然使我们脱离佛教徒和一部分具有宗教信仰的群众,妨碍了我们对佛教徒的团结、教育和改造,不但不能给反革命分子以有效的打击,反造成其挑拨利用的口实,而使我们在政治上陷于被动。放任自流的结果,必然助长佛教影响的扩张和违法现象的滋长,给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以大肆活动的空隙。当然,这两种错误的作法是互相联系、互有影响的。往往是其中一种错误经过批判和纠正以后,而另一种错误就接着出现了。那些平时对佛教工作不闻不问,放任不管的地区,一旦发生了严重的问题的时候,就容易惊惶失措而又犯急躁冒进的错误。也有在处理一个事件的过程中而两种倾向同时出现的。这两种倾向从思想根源上来讲都是主观主义,即都从主观愿望出发,而忽视了客观的实际情况。
为什么会产生这些错误呢?我认为主要是以下几种原因:
一、不少的同志对宗教产生的社会根源还不认识或认识不足。
宗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一种具有历史必然性的现象。它是人类面对着他们所不能理解的、认为不可抗衡的自然力量与社会力量而求助于神秘力量的表现。因而朴素的宗教观念在原始社会便已产生了,而在阶级社会中形成了系统的宗教。既然宗教的产生和发展是这样,因而宗教的消灭,只有当人们从社会力量和自然力量的压迫下完全解放出来,即只有当人类消灭了阶级并大大地发展了控制自然的能力时,才有可能。这在我们国家里,至少是好几十年乃至百年以后的事情。苏联在由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时候还允许宗教活动的事实,就完全说明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由此可见,宗教存在的深厚的社会根源。
宗教这种社会意识形态的改变,不是凭甚么人的主观愿望所能决定的,改变社会意识形态,必须首先改变这种意识形态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而意识形态的改变,又往往是落后于物质基础的改变的。人们可以打掉摆在庙里任何偶像,但怎样也不能打掉教徒群众头脑中的“佛”或“神”,像头脑中的“神”、“佛”主要是靠其本人自己去抛弃,而不是别人所能打毁的。毛主席曾经说过,“菩萨是农民立起来的,到了一定时期农民会用他们自己的双手丢开这些菩萨,无须旁人过早地代疱丢菩萨”;“别人代疱是不对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
可见对宗教的斗争“必须跟消灭宗教的社会根源的阶级行动的具体实践密切联系起来”(列宁:“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并且“应该服从党的基本任务”(同上)。不顾宗教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基础,不顾党的基本任务,盲目热衷于向宗教作斗争的急躁行动,不仅丝毫无助于宗教的消弱,反而会促使教徒群众离开党的基本任务而陷于宗教狂热之中,反而巩固教徒群众的宗教信念。
二、不少同志对于佛教的历史性、群众性、国际性、民族性还缺乏深刻的认识和体会。
佛教早在汉代(公元一世纪)即传入了我国,至今已有一千八百多年的悠久历史。远在隋唐时代,佛教已在我国有很大的影响。由于佛教传入我国的历史悠久,并逐渐与我国许多民间信仰相融合,加之反动统治阶级的长期利用,它不仅在历史上对我国政治、文化上发生过重大影响,并在广大群众中逐渐形成了习惯性的力量,而成为我国汉民族群众所信仰的各种宗教中的影响最深、最广的一种宗教。这是佛教的历史性。
近百年来,我国佛教势力虽日趋衰颓,特别是解放几年来,佛教更有很大程度的削弱,而且今后必然还要继续衰落下去。但是现在佛教在我国一部分群众中所具有的深厚影响,则是决不可忽视的。佛教的僧尼现在虽然不过十万人左右,但他们直接间接所影响到的群众,则是很广泛的。解放几年来,每一遇到天灾人患,各地农村甚至某些大中城市,就不断发生成千上万的群众求神、祈雨、烧香、拜佛等活动。这些活动的发生,除了破坏分子的煽惑以外,正说明了宗教意识尚支配着相当多一部分群众,说明佛教在群众中仍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潜在影响。这是佛教的群众性。
佛教中的喇嘛教派在我国藏、蒙、土、裕固等少数民族中和佛教中的小乘教派在我国傣族中都是全民信仰的宗教,在各该民族群众中具有着极深的影响。这些民族的上层(特别是藏族)对于我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还存在着很大的疑虑。他们不仅十分关心党对其本民族宗教的态度,而且力求从汉民族佛教的变化中窥测党的宗教政策。因此,处理汉民族佛教问题,必然关系到这些少数民族对我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认识,这是佛教的民族性。
佛教在东南亚若干资本主义体系国家(多是具有“和平中立”倾向的国家)中,有着深厚的信仰,甚至被当作“国教”。近几年来,美帝国主义日益加强利用佛教在东南亚从事阴谋活动。因此做好佛教工作,对于扩大国际和平统一战线是有利的,特别是对东方殖民地人民会有很大影响。这就是佛教的国际性。
可见佛教不仅关系到汉民族中一部分群众的问题,而且对团结国内的少数民族和国际和平统一战线工作都有影响,必须十分慎重对待。对于佛教特殊情况认识不足,就容易在工作中犯急躁冒进的错误。
三、不少同志还不了解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且这一政策是一直贯彻到宗教消亡为止的长期政策;他们错误的认为宗教信仰自由似乎是党的某种暂时的“策略”、“手段”,或者只是对外宣传的口号,不了解宗教信仰自由是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所制定的一个符合党的利益的政策。只有认真的贯彻信仰自由的政策,才能使我们在政治上处于主动;才既能团结广大的佛教徒;又能配合着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才能逐步地削弱宗教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
对于急躁粗暴的作法。列宁早就斥之为“狭隘的资产阶级文化观点”,也是资产阶级思想在宗教问题上的反映。
放任自流现象的原因,是由于不了解我党的世界观是与宗教对立的。党从来认为宗教是损害群众觉悟的毒物,并积极促进群众逐步摆脱宗教的羁绊。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决不是意味着对宗教采取了中立和赞助的态度,更不是要让那些披着宗教外衣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分子得到丝毫方便。恰恰相反,党对于宗教是要积极去做工作的。特别是在过渡时期,复杂的阶级斗争,必然要在汉民族佛教问题上表现出来,因此更需要我们加强对佛教的工作。过渡时期的阶级斗争在佛教问题上的主要表现是甚么呢?这就是;(1)佛教内部的上层分子,特别是其中的某些野心分子力图巩固与扩大佛教的影响,以挽回佛教不可避免的日益没落的趋势。(2)将被消灭的剥削阶级必将积极利用佛教这一反动的精神武器与我斗争。(3)国内外的敌人,隐藏的反革命分子,窥伺机会进行阴谋破坏活动。不少地区早已发现的地主分子、美蒋特务、反动会道门残余分子以及资本家等钻进佛教圈子,与佛教中的野心分子互相勾结,利用宗教身份与我斗争的事实,便充分说明了当前佛教工作的复杂性。可见对佛教工作的任何放任自流的现象都是错误的、有害的,必须加以克服。
为了进一步开展佛教工作,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必须对干部(特别是做宗教工作的干部)系统地进行党的宗教政策教育,并向干部讲清我们之所以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积极慎重的方针的根据,结合检查工作,批判各种错误的认识和作法。并经常防止和纠正急躁冒进和放任自流的偏向。
现在,我就佛教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几个主要问题的处理原则,提出以下的意见,这些意见还未经中央负责同志审核,仅供大家研究参考,并望提出批评。
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积极而慎重的工作方针下,党在过渡时期对汉民族地区佛教工作的任务是:认真地保护佛教徒的宗教信仰自由,普遍地对佛教徒进行爱国守法教育,积极担地团结佛教的中上层表代人物,大力培养佛教内部积极爱国分子,取缔佛教中的违法活动,肃清隐藏在佛教内部的反革命分子,配合祖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进行,逐步削弱佛教在群众中的影响,以减少来自佛教方面的对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阻力。这就是我们的任务。
几个主要问题的处理原则
1、中上层僧尼的统一战线工作。僧尼是佛教工作中的主要对象。特别是中上层僧尼,都联系着一定数量的教徒和群众,有的且在群众中有相当的威望。作好他们的工作,对于争取佛教徒群众,掌握佛教活动是很有力的。因此对佛教中上层统一战线工作必须予以重视。那种不重视佛教中的中上层统战工作,甚至对僧尼采取厌弃态度的作法,都是错误的。中上层僧尼,按他们的经济地位和思想来说,一般应属于剥削阶级。但只要他们的政治态度是爱国的,我们就应该积极地去争取团结。在中上层僧尼中,以其对爱国的坚定程度和有无保留说来,存在着进步、中间和落后的三种情况。在落后分子中,尚有少数企图扩大个人响影的野心分子,他们最容易被反革命分子利用。在我们的工作中,必须大力培养进步分子,巩固地团结中间分子,耐心地争取和教育落后分子。对落后分子中的少数野心分子,在必要时应进行适当的斗争。对中上层僧尼的统战工作,仍需坚持有团结有斗争,斗争为了团结的原则。防止歧视打击和一味迁就的偏向。
2、对僧尼进行爱国守法教育问题。为了适应国家在过渡时期的要求,今后必须加强对僧尼的爱国守法教育。通过组织僧尼进行宪法、时事及有关政策法令的学习,使其提高爱国觉悟,划清敌我界限,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使他们明确认识爱护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与拥护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是每个公民的职责;必须反复地全面地交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说明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我们都是保护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但是决不容许借此而从事反革命活动和违法活动。
3、一般僧尼的生活问题。组织一般僧尼的劳动生产是改造僧尼的寄生思想和解决其生活问题的有效办法。几年来在这方面的工作已取得显著的成绩。今后,应在巩固现有成绩的基础上,继续逐步地进行。农村僧尼中具备条件者,可逐步吸收他们参加农业生产的互助合作组织。城市僧尼可根据具体情况,或者组织他们成立僧或尼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者分别吸收他们参加一般群众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经验证明,对城市和大庙中的集中居住的僧尼,以组织僧和尼的生产合作社较为合适。因为僧尼生产合作社能适当保持宗教生活,是当前佛教界易于接受的一种生产组织。对于不愿参加互助合作组织者,应允许其单独进行生产,并应予以领导和帮助,不得歧视。对林区、山区僧尼,仍应适当吸收他们参加护林、育林工作,并可组织他们从事其它副业生产。
4、僧尼还俗问题。解放几年来,僧尼还俗者已经很多。今后,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僧尼还俗的现象还会继续增多。这是必然的发展现象,也是进步的现象。但是,为了避免造成政治上的被动和引起佛教界的怀疑与不满,对僧尼的还俗,我们不宜主动提倡。对僧尼还俗后生产、生活上有困难者,可由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对于一部分未正式还俗但已结婚的僧尼(实际上是还俗了),其佛教身份保持与否,是佛教内部的事,我们不宜干涉。但佛教对此只能作宗教上的处理,不得对他们有所侮辱和迫害。对我们培养的进步分子(特别是影响较大的中上层分子)如要求还俗时,应耐心劝说其继续保持宗教身份,不要还俗。
一般来说,凡系佛教徒的纯宗教活动,如“讲经”、“念经”、“法会”、“传戒”、“收徒”、“布施”等,应视为合法活动。对于这些活动采取行政命令的办法去禁止和干涉是十分错误的。但是对于这些宗教活动,必须积极而慎重地去进行工作,通过教育说服的办法,使他们自觉地遵守中国佛教协会关于佛教徒的宗教活动范围的规定(即佛教徒的宗教活动应限于佛教寺庙、佛教团体及居士家内,但群众请僧尼“念经”、“超渡”、“送殡”等习惯不受此限);说服他们在活动的时间与规模上应有所限制,并不要在来历不明者、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和少年儿童中招收徒弟。固然用行政命令手段去干涉宗教活动是错误的,但是对于宗教活动采取放任态度,不用教育说服的方法去进行工作,也是错误的。
佛教徒假借宗教活动进行造谣惑众、歪曲政策以致危害社会治安、严重的破坏群众生产以及其他违犯政府法令的违法活动,则是不能允许的,应该予以适当取缔,对其中的首要分子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理。但如由于坏人的造谣惑众,酿成群众性的迷信活动(如求雨、摸神等)时,则应在耐心争取教育群众并把坏分子完全孤立起来之后,再去对破坏分子进行处理。
对于以佛教为掩护的反革命分子,应加强侦查,在取得确凿证据之后,依法惩办。必要时,并可在佛教界中加以揭发。但处理时必须与宗教问题区别开来。
对现存的佛教寺庙,应加保护,不能轻易拆除或破坏,特别是对确有文物价值和政治影响较大的寺庙,尤须注意保护。对确因国防或国家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守庙,须经省(市)委批准,并须事先在当地佛教徒和群众中进行说服工作。对寺庙中的古迹文物要妥为转移,对原住僧尼的生活亦要妥为安置。今后一般不再修庙了。如发现个别确有重大文物价值或对外工作影响很大的寺宙必须整修时,应经过文化和宗教事务部门审定后,报中央决定。
关于成立地方性的佛教团体的问题,既要适当照顾佛教徒的要求和我们工作上的需要,又要防止其以此作为资本而扩大影响。依此精神,凡佛教徒比较集中,我们有力量领导和管理,并在当地佛教界中有一定的进步力量的省和大市,可允其成立,其他省、市如有要求成立团体者,应说服不要成立。至于现有的佛教团体,凡已批准其成立的,应加强领导、管理,凡未经登记批准的,应按一九五一年六月中央关于汉民族佛教问题的指示精神,限期进行社团登记,分别予以承认、改组或解散,地方性的佛教团体的任务,应是协助当地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组织僧尼进行爱国守法的学习和参加爱国、和平运动,并反映当地佛教徒的要求和意见。地方性的佛教团体不宜设有垂直的领导系统,其经费原则上应由当地佛教界自筹。
在佛教内部培养一批进步力量,已成为当前佛教工作中日益迫切的任务。只有培养出相当数量的进步分子,才能真正把佛教情况掌握起来。为此,各地都应在当地现有僧尼中进行艰苦的工作。对于培养出来的进步分子,必须教育他们密切联系教徒群众,防止和纠正其厌弃宗教生活的表现,只有这样才对工作有利,否则就会脱离群众,失去进步分子的作用。
最后,谈一下道教问题。道教是我国汉民族固有的宗教,也有着久远的历史,并与汉民族群众的迷信生活联系密切。解放后,特别是经过土地改革、取缔反动会道门等运动,道教受的打击较大,其力量的衰落较其他宗教为甚。在当前宗教工作中,道教工作仍是最薄弱的一环。几年来,各地的道教工作多未认真开展,有的地区甚至错误地不把道教当作宗教看待。致使道教徒不满,情绪厌抑,认为我们对待他们与对待佛教不是“一视同仁”的。现已发现某些道士有投靠佛教的趋势,亟需引起注意。应该指出,道教在汉民族群众中仍有一定的影响,内部的政治情况仍相当复杂,如果我们放松了这一工作,会给反革命分子和反动会道门的残余分子以利用的空隙。所以对于道教的工作丝毫也不能放松。
截至现在,我们对道教的情况仍很生疏,今后必须加强对道教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根据必要和可能,适当解决道教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凡有关道教问题,一般均可参照处理汉民族佛教的政策原则处理。
来源: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编《统战政策文件汇编》,195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