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沈钧儒、张奚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发言

董必武、沈钧儒、张奚若

董必武院长的发言

听了李富春、李先念、彭德怀、邓子恢四位副总理和彭真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的报告,我完全同意。我提议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草案和兵役法草案,批准一九五四年国家决算、一九五五年国家预算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采纳根治和开发黄河的综合规划的原则和基本内容。

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是一个伟大的计划,是实现我国宪法上规定的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的一个重大步骤。这个计划的实现,将开始改变我国国民经济的面貌,将使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奠定初步的基础;我国保卫和平民主的国防力量将进一步地加强,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将有可能进一步地改善。这个计划的实现,将是我国人民在毛泽东主席领导下,继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向社会主义前进途中取得的又一个伟大的胜利。人民的胜利,即是人民敌人的失败。人民的胜利越大,人民敌人的失败就越惨。因此,帝国主义、蒋介石卖国集团、国内已被消灭了的阶级残余和被迫要退出历史舞台的阶级中顽抗改造的分子是不甘心他们的失败的,更是不愿意人民取得新的胜利的。他们必然千方百计地破坏我国的五年计划。这就是说,五年计划必然是而且只能是在一种复杂的、尖锐的阶级斗争中来实现。人民法院是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必须把国家法律的锋芒,指向一切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经济建设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同时解决各种民事纠纷,保卫人民民主制度,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人民法院和公安、检察机关作好这些工作,在保障实现五年计划的方面具有非常重大的作用。人民法院依法调整人民内部的关系,通过审判的方式教育人民遵守国家法纪,这对实现五年计划也有积极的作用。

两年多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下,进行了不少的工作。全国各省、市人民法院中,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以前,曾有一百二十多个专门审理有关经济建设案件的审判组织。全国现已建立起十一个铁路运输专门法院和两个水上运输专门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也设立了铁路水上运输审判庭。据不完全的统计,仅从一九五四年一月至一九五五年三月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二十五万五千零九十一件有关经济建设的初审案件。在保卫工厂、矿山、基本建设、交通运输等企业方面,人民法院和公安、检察机关,有力地打击了反革命分子和贪污分子、盗窃分子的犯罪活动,处理了一部分重大责任事故的案件;在审判案件同时,对职工群众进行了提高革命警惕性、爱护国家财产和遵守劳动纪律的宣传教育。有些人民法院把在审理经济建设案件中所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漏洞,向有关的主管部门提出了改进工作和预防犯罪的建议。在保障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方面,各地人民法院、特别是城市人民法院一般能主动地结合中心工作,有重点地打击了偷漏国税、破坏加工订货、破坏市场管理以及抽逃资金损害生产等破坏国家经济建设的犯罪分子。这样,既打击了不法资本家的犯罪活动,又扩大了对一般工商业者的爱国守法教育。在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方面,各地基层人民法院惩处了一些破坏生产和互助合作的罪犯,消除了农民的顾虑,提高了农民的政治觉悟和生产积极性。同时,各地人民法院还积极地从审判工作方面保障了防汛救灾和粮食统购统销等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扰乱社会治安的盗贼、流氓等社会渣滓进行了坚决的斗争。所有人民法院的这些工作,以经济建设的配合具有重大的意义。

人民法院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中并不是作得很圆满。司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早定下了,但并非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对这个方针都有深刻的认识,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律的和经济的知识一般都较贫乏,加以这方面的法规又不完备,积累这方面的系统经验还很不够。人民法院曾在若干厂矿企业中进行了重点试验,但实际上只是摸了一下,一般是搞得不深不透的。在城市如何对破坏分子进行斗争和在乡村怎样保障互助合作运动的巩固和发展,我们都没有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系统的总结经验。这些缺点和困难只有在今后实践中逐渐加以克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后,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于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召开了省、市级以上人民法院院长和司法厅、局长的司法座谈会,集中学习了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并研究了如何动员、组织全国司法干部学习和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这次座谈会的情况,我们已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了报告。会议以后,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司法厅、局都先后召开了学习和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会议,半年多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学习和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是有很大成绩的。凡是已经开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地方,都依照宪法规定分别选举了当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有些地区加强了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各级人民法院都建立了或正在建立各项审判制度;司法干部经过学习,一般提高了政治觉悟、加强了法制观念,初步改善了审判作风,提高了审判工作质量。但仍有不少的人民法院在学习和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缺乏联系实际的精神,没有很好地结合学习检查本身的工作和思想作风,也就没有很好地理解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精神和实质,保守思想尚未完全克服,有的在学习和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还产生了形式地推行各项审判制度的现象。总的来看,目前各地人民法院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还只是开始,必须进一步地努力以求贯彻。

为了了解和检查各级人民法院学习和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情况,司法部在座谈会后即派员赴各省视察。最高人民法院随着派员到河北、山东、江苏、安徽、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有重点地了解和检查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发现了不少的问题。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又于本年五月召开了有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各司法厅、局长和部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参加的司法座谈会,除检查了各级人民法院学习和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情况外,并着重解决了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是对于目前政治形势的正确认识问题。座谈会开始,出席的人都知道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就要开会决定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有不少干部以为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是在恢复时期各种伟大胜利的基础上制定的,五年计划头两年的总产值又已超额完成了,但他们满足于我们在经济建设上的重大成就,同时为过去镇压反革命运动和其他各种社会改革运动的胜利所陶醉,滋长着一种极为有害的太平麻痹情绪,因而对于我国是处在帝国主义包围中,我国内部还是阶级社会,以及我国当前阶级斗争的复杂性和尖锐性,都缺乏应有的认识,甚至把它忘掉了。他们不了解,虽然经过大张旗鼓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在此以后也不断地给反革命分子以打击,残余反革命势力是越来越少了,但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批新的反革命分子,同时他们的破坏活动却更加阴险毒辣了。他们钻入和潜伏在我们的国家机关、团体、厂矿、交通运输企业、基本建设工程等,利用各种机会,进行各种阴谋破坏活动。我们如果不对这些阴谋破坏活动给以坚决的镇压和打击,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就不能顺利地进行,五年计划的胜利完成就得不到保障。座谈会上,大家以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精神,揭发和批判了不少人民法院干部盲目自满、轻敌麻痹的思想,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重罪轻判、打击不力,和审判工作脱离政治斗争、孤立办案等偏向,大家决心把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指示的“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个好人”,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指针,给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犯罪分子以准确的严厉的打击。

其次,检查和批判了在人民法院中当前残存着的一些坏的审判作风。它的主要表现是在审理案件时先入为主,偏听偏信,主观臆断,轻信口供而不重证据。这种坏的审判作风,妨碍了审判工作的正确进行,甚至宽纵了犯罪分子,冤屈了无辜的人民,在群众中造成不良的影响。这实际上就是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思想在我们审判工作中的反映。针对这些情况,我们提出了一些改善审判作风的办法,其中主要的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不仅要加强审判工作的监督,还应当加强政治思想的领导;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和国家政策、法律、法令;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必须严格掌握从实际出发,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等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严格监督下进行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内部也组织了全体参与审判工作人员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学习,我们遵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设立了各审判庭,各审判庭审理案件亦都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几种审判制度进行,特别如合议制和公开审判制是早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内建立起来了。关于书记员工作亦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有关书记员职责的规定,进行了初步的整顿。我们的审判工作,是在集体领导和群众监督之下进行的,因而不仅保证了判案的准确,而且也教育了群众。

在本年第一季度里,最高人民法院对过去半年来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来访的工作作了一次检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接待室半年中处理了人民来信三千八百二十五件,接见了来访群众九百五十四人,其中属于诉讼问题的申诉占百分之九十以上,而不服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又占百分之六十以上。由此可见,我们处理来信和接待来访的工作,是联系群众、实行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方式。过去我们对这方面的工作注意不够,被动应付和积压来信的现象都有,人民群众对于这些是不满意的。经过这次检查整顿,从组织上制度上加强了这项工作,积压来信的现象已基本上清除了。我们开始建立了院长、庭长处理重要来信和轮值接见来访群众的制度,以便更妥善地解决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并通过这项工作,实行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了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本年三月间依法成立。审判委员会成立后首先注意到总结审判经验。我们已把搜集到的十四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和十三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实际资料,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总结。这是一项相当繁重的工作,审判委员会开会四次,整个工作历时半年,在这次司法座谈会上还经过出席院长们讨论和修改,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定,才编为十三、十四个大城市人民法院关于民、刑案件审理程序的经验总结。各大城市人民法院原各有一套自定的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审理民、刑案件的程序,经验是丰富的,但很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总结这类的经验,只是把各大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民、刑案件的程序加以综合。处理案件用不同手续的,我们把它改得相同;对同样内容用不同术语表达的,我们把它改得一致。我们也想把各大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民、刑案件的程序略为提高一点,即想把它提高到符合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要求。因此,这两个文件仅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部分经验总结,审判委员会审定后已印发各大、中城市人民法院参酌试行,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至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刑案件审理程序的经验,我们计划在本年下半年进行总结。全国各省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关于民、刑案件审理程序的资料要到明年才能搜集到手。总结这几部分的经验,自然归入我们明年的工作计划。

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是不少的。我恳切希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我们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严加监督和批评,以便我们消弭缺点,纠正错误,不断地改进工作。最近在北京市十个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各区人民代表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作了认真的审查,并提出了严肃的批评。据不完全统计,这次各区人民代表对市、区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五百四十条意见,经归纳为三百八十五条,其中属于表扬的有六十四条,属于批评的有二百零二条,属于建议的有一百一十九条。这些批评和建议的意见都很宝贵,鞭策着和鼓舞着人民法院工作者为保障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胜利完成而奋斗。

沈钧儒副委员长的发言

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决定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审查和批准一九五四年国家决算和一九五五年国家预算。

对于五年计划草案和国家预决算我完全同意。

第一个五年计划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为实现过渡时期总任务而奋斗的带有决定意义的纲领。

这是一个实现社会主义的纲领。

社会主义是为了什么呢?就是为国家谋富强,为子孙谋幸福,为世界谋和平。

这是使我国历史改变方向、社会改变面貌的伟大事业。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全国人民,工人阶级和共产党领导之下,兢兢业业,努力工作,才能保证五年计划的顺利实现和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最后胜利。

我在这里特别要说一说,我们知识分子应该做什么和如何做的问题。

要使文化、科学、技术落后的中国,变为社会主义的工业化的中国,必须依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全国劳动人民的共同努力,但是知识分子也应当担负起重大责任。我们要大量培养建设人材,提高技术水平,要向全国人民进行政治理论科学技术教育。总而言之,要使文化、科学、技术为五年计划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就是知识分子所应当做的。

毫无疑问,在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伟大斗争中,知识分子将是一支重要的战斗队伍。但是另一方面,也必须认识,从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出身的知识分子,本身都存在着不少缺点。大部分旧知识分子,正如毛主席所指出的,“往往带有主观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倾向,他们的思想往往是空虚的,他们的行动往往是动摇的。”主观主义和个人主义往往发展成为骄傲自满,自高自大,甚至于自私自利,这样就必然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能接受新事物,这是同社会主义的事业根本不相容的。因此,知识分子要参加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首先就应当认真地进行自我教育与改造。

我自己也是从旧社会出身的一个知识分子。许多年来,我虽然跟着中国共产党走,受了党的教育,但是我还是有很多缺点的,我的病根还是很深。我时常反问我自己:

我是不是紧密地靠拢了中国共产党呢?

我有没有骄傲自满的情绪呢?

我能不能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呢?

我相信,我们知识分子,必须时刻检查自己,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学习毛泽东著作,在革命实践中锻炼自己,进一步教育广大人民,才能使我们自己改造成为新社会的新人,才能对于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有所贡献。

代表同志们!我完全相信,通过五年计划的实施,我们的革命事业一定胜利成功。但在前进的途程中,还必须克服一切的困难和阻力。国内国外的敌人,决不会甘心于失败,他们一定会用千方百计,来破坏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胡风反革命集团阴谋的揭发,对于我们是一次极深刻的教训。我们必须时刻警惕着,绝不容许在知识分子队伍中间暗藏着反党反人民的坏分子。

代表同志们!我向大会建议通过第一个五年计划草案,并批准国家决算和预算。让我们大家团结一致,以第一个五年计划作为奋斗的目标和纲领,继续发扬艰苦朴素的革命精神,全心全意,兢兢业业,为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伟大事业而奋斗到底。

张奚若部长的发言

我完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草案和李富春副总理关于这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我也完全同意李先念副总理“关于一九五四年国家决算和一九五五年国家预算的报告”、彭德怀副总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的报告”和邓子恢副总理“关于根治黄河水害和开发黄河水利的综合规划的报告”,我建议大会通过五年计划,批准国家预决算,并通过几个报告。

第一个五年计划是实现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带有决定意义的纲领。我们教育工作者应该积极拥护,并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地工作,克服各种困难,保证五年计划中的教育建设计划的实现。

我现在想就普通教育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讲几句话。

五年计划规定了普通教育发展的指标,这个指标是根据国家整个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当前国家人力物力财力的条件规定出来的,是切合实际的。但是有一些人常常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政府为什么不多拿一些钱,多开办一些中学和小学,让更多的孩子升学或上学呢?

我们说,政府对人民教育事业的发展是十分关心的。国家拿出的教育经费并不算少,而是相当多的。普通教育和师范教育的经费,占国家五年计划总支出的百分之五点五四。每年教育经费占整个文化教育卫生经费的一半以上。一九五五年预算中“教育支出”一项的数字,比国民党反动政府统治时期教育支出预算最高年份(一九四六年)多二十八倍。美国一九五二—一九五三年度的社会文教支出预算仅占总预算的百分之三点六,而中国一九五三年的社会文教支出预算却占总预算支出的百分之十四点九。教育经费如再要增加,不但是不可能,也是不应该的。为什么呢?因为社会主义工业化是我们国家在过渡时期的中心任务,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中心环节,则是首先发展重工业。这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可动摇的正确方针。如果再增加教育经费,那就势必要削减工业建设的投资,那就要推迟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进度。这和国家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相违背的,当然是不能允许的。经济建设是国家建设的基础,工业建设又是基础的基础,文教事业应当在也只能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来进行。如果削减经济建设的投资来发展文教事业,那就是本末倒置的做法。在苏联,十月革命以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节省一切开支,包括节省教育经费的开支,集中一切力量,先搞社会主义工业化。我国工业的基础比当时的苏联更差,当然更应该这样做。有些人口头上拥护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但一到自己的孩子不能升学时,却埋怨政府不多办学校,这显然是不对的。事实上,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普通教育事业的发展是很大的。一九五四年,中学学生已达三百五十八万余人,小学学生已达五千一百一十九万余人。同解放初期(一九四九年)相比,中学学生增加了将近两倍半,小学学生增加了一倍多。同一九五二年相比,中学学生增加了百分之四十四,小学经过了整顿,学生也稍有增加。到一九五七年,中学在校学生将达到四百七十万零七千人,小学在校学生将达到六千零二十三万人,即占全国学龄儿童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当然,由于人民生活的改善,这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的文化要求。但是为了保证重工业的发展,教育经费不可能也不应该再增加了。我想这一点大家已够明白,不必再多说了。不过这还只是这个问题的一面,另一面便是师资问题。师资数量缺乏,质量不高,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全国现有中学教师中约有一半人不够师范专科学校毕业程度,小学教师中也将近一半人不够初级师范学校毕业程度。这种情况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要培养新的师资和提高现有的师资,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不是一时所能为力的。此外,校舍和设备也有困难。因有以上种种情形,国家对中、小学只能采取有重点地、有条件地、有计划地稳步发展的方针。

当然,我们还是要在可能范围内,尽力想办法来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要求,主要是贯彻精简节约、发挥潜力的精神,尽量多办些学校,多收些学生。一方面要发挥学校的潜力,逐步推行二部制,充分发挥学校原有的人力和设备的利用率;合理的建立学校网,做到居民子女能够就近就地上学,减少住宿生,使学校能够招收更多的学生。另一方面要发挥群众的潜力,号召人民群众遵照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精神,并按照政府提倡群众办学和允许私人办学的方针,积极办学,协助国家发展人民教育事业,以满足自己的文化要求。随着农业生产合作社运动的迅速发展,农民群众对文化的要求日益迫切,他们自办小学的条件也日益具备,同时他们也有办学的传统。因此,对民办小学应根据需要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积极扶植,稳步发展的方针。有些人对民办小学存在着“怕麻烦”、“怕背包袱”、“怕不正规”、“怕办不好”的想法。这是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想法,是不对的。目前发展民办小学的一个实际困难,就是经济比较发展的地方,一般都已有了公立小学,而没有公立小学的,正是经济不发展的地方。有人看到这种情形,就说过去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我们认为在国家人力、财力有限,不能实施普及教育的时候,首先在人口集中、经济较发达的地方办学,还是合理的。今后对于群众有条件办学而现在已有公立学校的地方,应尽量发展民办小学来满足群众子女入学的要求;在经济不发达的地方,除有重点地逐步地发展公立小学外,也可以酌量发展民办小学。在学校很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应当适当地发展公立小学。

来源:1955年7月23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