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县第七区自发社的情况调查

【内部参考讯】据常德县第七区九个自发社的调查,自发社的情况可分为如下四类:

第一类:土地定产入股,按产量投资出工,土地收入,按定产数分给田主,超出部分按劳分红。如栏马口乡杨元福组,于今年2月间成立,全组共9户,内贫农6户,中农3户,共水田84亩多,棉地13亩多,各户土地系根据常年产量评产入股,议定产量以内收入归土地分配,超产部分按劳动日分配,耕牛及一部分主要农具均入股,组内两头耕牛及船3只,水车3张,共折价418万员,按产量负担,每百斤产量负担8820元。耕牛专人喂养,按产量负担费用。公粮、堤费由各户负担。劳力统一使用,按入股产量出工,各户所作劳动日按应出工数相抵,找补工资。这种办法,由于土地已统一经营,可以因地制宜发挥土地潜力,且劳力统一调配,土地收获物超产部分归劳力分红,从这方面来说,比互助组进了一步,但土地收获物的分配基本上仍归土地所得,劳动力按田产出工,按一般社会工资报酬,从这方面来说,虽不如农业社,但其内部制度基本上是互利的,因此,这种形式的自发社,实际上是由互助组到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一种过渡形式。这种形式的自发社中一般均有积极分子起骨干带头作用,组员热情高,生产搞得不错。如杨元福组自组“社”以来,目前已积肥1600担(丝草),每亩合20担(去年有66亩未施肥,有18亩田每亩仅下10担),犁耙方面:四犁四耙的25亩,三犁三耙的20亩,其余均两犁两耙(去年三犁三耙的仅10亩,其余均两犁两耙)。农副业也结合得比较好。周围群众对这种自发社反映也好。类似这种形式的社共有三个。

第二类:土地按亩入股,按亩投资出工,土地收获物全部按亩分配。观音寺乡杨宏珍组,在今年2月底成立,全组5户,内贫农3户,中农6户,共水田55亩,棉地22亩多,各户土地按亩入股,土地收益按亩分配,按亩投资出工,工资定为每工3斤半米,低于社会工资(有的工资相等于社会工资)公买小牛一头,专人喂养,按亩负担,农具私有,公用公修,公粮、堤费由各户负担。这种办法,土地虽已统一经营,但土地收获物全部按亩分配,劳动力只能获取工资报酬,有的工资又低于市价,因而不能发挥劳动积极性,同时各户土地质量不等,笼统按亩分,则某些田地质量较好户吃亏,存在不互利现象。从目前情况来看,这种形式的自发社,由于有一定数量的积极分子起骨干带头作用,组员热情高,生产也不坏。这种形式的社共有两个。

第三类:土地归公,按人投资出工,土地收获物按人分配,有的按各户人口分别老、中、少不同年龄分配。观音寺乡伍书桂互助组,今年元月自发组社,全社共8户,内贫农5户、中农3户,共水田98亩,棉地37亩;土地归公;土地收获物按人口分别老、中、少分配(老年、中年、少年各分多少,尚未具体确定)。按各户分配收益多少出工(实际即按老、中、少人口出工)工资与社会工资大致相等;公置耕牛一头,秋后按各户分配收益多少来负担;农具私有,公用公修;公粮、堤费由全组公共负担。这种办法,实际上是农业社会主义思想的一种均产作法。内部制度不合理,不互利,目前这个社已有人要求退社。类似这种形式的社共有3个。

第四类:土地归大堆,按人口分粮,生产投资及公粮、堤费概由公出,劳动力统一使用,这是一种纯粹农业社会主义的“合大伙”形式。目前这种形式的自发社仅是个别的,在9个自发社中,仅社木铺乡徐兴安组属这种形式。这个社在今年元月组成,全社共14户,内贫农12户、中农2户,有水田105亩,棉田17亩多。土地归公,也定产,定产以内按人口分粮,定产以外及副业收入按各户劳动力人数分配,后又改为从定产以内提20%按劳动力人数分配;各户劳动力评定全年底分,全组共男女劳动力29人,底分最高评十分,最低二分,全组总共劳动力底分为196分,劳动与否,秋后均按各人固定底分分粮(实际上即是按成年人口分粮);公粮、堤费及一切生产投资,均公共负担。各户肥料无价归公,农具则系折价归公,耕牛租用。但由于劳动力不是按劳取酬,未出工的也可以得分,这样下去,势必影响自发社的巩固。常德县委虽曾几次派人动员转组,但自发社的干部仍坚决要办,县委没办法,只得派干部驻社领导,帮助整顿。

从这几个自发社的情况来看,大部分自发社均有积极分子起带头作用,有的并有较强骨干和互助基础,尚未发现有坏分子操纵组织。出现群众自发组社的原因,首先是经过粮食统购统销及总路线宣传后,群众社会主义觉悟大大提高;其次,部分群众特别是较富裕户,由于对社会主义存在某些误解,认为社会主义就是“一扯平”,“迟社会不如早社会”,因而盲目自发组社。观音寺乡杨松山组,组长杨松山(中农)说:“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我们坚决拥护,我愿意吃亏,要共同上升,我何必一个人硬要走在前头!”第三,群众生产上确有需要,从自发社最多的几个村来看,因一般系垸田,垸田的排渍、插秧、割稻及棉地下种、锄草等季节性很强;有的因临湖,群众又要从事渔业,渔业季节与农业季节有矛盾,这些问题在互助组中也不好解决;另外,此地本适宜种双季稻,但由于分散经营,力量不足,不能扩大,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也是促成自发组社的因素之一。(据新湖南报六月四日“情况简报”编写)

来源:新华社《内部参考》195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