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在最近颁布了“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并确定了一九五五年七月一日到一九五六年六月三十日的粮食年度内,国家向农民征、购的粮食总数,并向农民宣布这一征、购数字从本年度起三年不变;还在节约粮食、严格控制销量和保证国家和人民必不可少的需要的原则下,确定了一九五五到一九五六年的粮食年度内,国家销于国内市场的粮食数量。这是一个重大的事件。这两个暂行办法与征、购和销售数字的确定,是我国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进一步发展,是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的制度化,是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具体措施;总之是从粮食的分配方面,进一步调节和改善生产和需要关系、城乡关系和工农关系的重要步骤。这些措施和办法的实现,将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保证粮食供应;将进一步巩固工农联盟;并在此基础上保证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完成保证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大家知道,自一九五三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以来,获得了极大的成就。由于统购统销的实行,国家有效地保证了城市工矿区人民和农村缺粮人民的需要,保证了经济作物区农民、灾区人民和渔民、盐民、林民、牧民、船民的需要,保证了国家建设和国防的需要。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没有粮食的统购统销,市场就不可能继续稳定,而一九五四年那样严重的灾荒,也就无法平稳渡过。因此,今后必须坚持和加强粮食的统购统销政策,对这个政策抱任何怀疑态度和松劲的思想都是错误的。
但是应该承认,粮食统购统销的具体工作上还存在着不少问题。统购方面,我们向农民统购的粮食,加上征粮部分,虽然不到粮食产量的三分之一,它完全合乎农村经济的规律,对发展农村经济也是有利的,但是由于在我国小农经济的情况下,对粮食生产、需要、余粮、缺粮的情况很难完全摸准,加上去年我国发生重大水灾,不得不向非灾区农民多购一些粮食(非灾区农民支援灾区人民是完全应该的),因此,某些地方任务分配得不够合理,有的农民应该出售的余粮没有购足;而对有的农民,则国家统购的粮食超过了他们的余粮界限。统销方面,国家销给农村的粮食突破销售指标很多,有一部分真正缺粮的农民的供应却没有切实保证,许多并不缺粮和有余粮的农民倒买进了大批粮食。这就是有些应该供应的农民,确实供应不足;而全国普遍的和大量的情况是,许多不该供应的也供应了,该少供应的多供应了,该迟供应的却早供应了。城市粮食供应管理松懈,供应标准偏宽,因此影响到城市粮食倒流回农村,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浪费粮食的现象相当严重。以上所述供应过多、供应不当和管理松懈的缺点是我们粮食工作中的基本缺点。产生这些缺点的原因,从工作上检查,除了我们没有抓紧搞好统销外,主要是我们还缺乏一套必要的具体制度和办法,使工作有切实的依据;许多干部存在着重购轻销的思想,对粮食统销工作在促进粮食生产、保证粮食需要上的意义认识不足,也就是对统销在保证粮食分配合理上的决定意义认识不足。农村的粮食统购和统销工作,还没有很好地在划清余粮、缺粮的基础上,结合进行,同时安排。
为了克服这些具体工作中的缺点,今年春耕前中央就已宣布了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政策,国务院和中共中央在今年四月二十八日又发出“关于加紧整顿粮食统销工作的指示”,全国各省市派出了几十万干部到农村、到城市进行了一次粮食统销工作的整顿。“三定”政策的宣布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农民说,有了“三定”心也就定下来了。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整顿粮食统销工作,对改进粮食统销办法,使粮食销量恢复正常也起了很大的作用。现在国务院公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并确定了一九五五年至一九五六年度的征、购任务和销售指标,就是进一步克服这些缺点和做好当前粮食工作的有效措施,实行这些措施将使我们的粮食统购统销走向制度化,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得到更加有效的贯彻。
(一)“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规定,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应核定粮食产量,分别规定各类农户和不生产粮食的农村居民的用粮标准,按户计算用粮量。凡生产粮食的农户,按照核定的粮食产量,减去用粮量和实缴公粮后,有余粮的为余粮户,不余不缺的为自足户,不足的和不生产粮食的农村居民为缺粮户。国家对余粮户进行统购,对缺粮户进行统销,对自足户不进行统购统销。生产粮食的农户的全年粮食产量、余粮户粮食交售任务和缺粮户粮食供应量,都必须根据一九五五年春耕前后分配到乡的粮食定产、定购、定销数字,结合实际情况,由乡人民委员会,发动群众讨论、评定,经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县级人民委员会或其指定机关核定。
一九五五年分户核定的余粮户粮食交售任务,自一九五五年起,在正常的情况下,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缺粮户的粮食供应量,每年核定。)余粮户完成粮食交售任务后的剩余粮食和自足户因增产节约多余的粮食,均有权自由处理,只是不准拿粮食进行投机,可以自由存贮,自由使用,可以继续卖给国家,可以在国家粮食市场进行交易,可以在农户间互通有无,都不得加以干涉。
对缺粮户的粮食供应,根据何时缺何时供应的原则,分别评定开始供应的时间和分月供应计划,经过核定,由国家粮食机关填发“农村缺粮户粮食供应证”,规定购粮点供应,缺粮户不得提前购买。
农户的粮食产、购、销数字核定后,因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显著影响收成时,乡人民委员会应根据歉收户的歉收情况,调整其原定粮食交售任务或粮食供应量;缺粮户丰收时,也应该根据其丰收情况,适当核减其原定的粮食供应量。在省、自治区范围内,因某些地方遭灾,调整购,销数字的结果,如不能保证原定收销差额,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得在丰收地区酌予增购。在一省、自治区或数省发生严重灾害,影响国家粮食收销计划不能平衡时,国务院得指定丰收的省、自治区酌予增购,以上增购数字均不得超过因丰收而增产部分的百分之四十。这就是说,在特殊情形下,在丰收地区临时增购的也只是增产的一小部分,农民多卖给国家这部分粮食后,仍可比平时多余很多粮食。
“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对定产、定购、定销当中其他一些主要问题也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总之,“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就是要在农村实行购销结合、划分余缺、统一安排、凭证管理的制度。有了这个制度,就可以根据农民粮食有余、自足和缺粮的三种不同情况,统一计算征收、统购和销售的数字,作到应购者购,应销者销,购销多少,同时安排;然后分别发给凭证,使余粮农民无顾虑地处理自己统购以后剩余的粮食,使缺粮农民感到粮食供应有切实的保证。这是做好粮食统购和农村粮食统销,避免收购过头,避免供应混乱,稳定农民生产情绪,刺激农民生产的有效办法。
(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规定,市镇(包括县城、工矿区)除未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地区外,都一律实施居民口粮分等定量、工商业用粮按户定量、牲畜饲料用粮分类定量的供应制度。
根据市镇居民的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及不同地区的粮食消费习惯,规定市镇居民每人每月口粮分等定量标准的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在规定的定量标准幅度内,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分别规定居民的具体供应等别和定量。市镇居民以户为单位,在家居住人口由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或其他组织按人评定供应等别,机关、团体、企业、学校职工和学生本人的供应等别,一律由其所属单位评定,经核准后,发给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凭证供应粮食。
市镇居民依照定量标准所购之口粮,如有节余,准许转让、赠送及相互调剂,也可依合理价格卖给国家粮店。但不得以粮食进行投机。
市镇熟食业之米饭、面食及复制业之挂面、切面、米粉、年糕等,要凭粮票食用或购买,凡糕点、馄饨、汤圆等食品,都不凭粮票食用或购买。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对工商行业用粮规定了按实际需要,核定供应数量,严格掌握的办法;对牲畜饲料用粮也规定了分类定量的供应制度,凭证供应。实行这一办法,就可以一方面切实保证市镇必需的粮食供应,同时又能够控制销量,推动粮食节约,防止粮食的浪费。
现在我们要实行“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是不是因为我国的粮食现在不够吃了或者不够用了呢?不是的。我国的粮食虽然不算宽裕,但是,是够吃够用的,而且只要调度得当、分配合理,还会稍有积余。
(一)解放以后粮食的产量是不断提高的,在我国现实的条件下,产量水平也并不算低。一九五四年全国粮食产量是原粮三千三百九十亿斤,以全国六亿多人口计算,每人平均为五百五、六十斤原粮。许多资料说明,这个产量水平与我国目前粮食消费水平大体上是适应的。就是说,这个数字不但够吃够用,而且还稍有积余。这表现在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前城市供应是宽裕的,根本不发生够不够的问题。在农村则储存有不少余粮,而这些余粮是在农民生活改善的基础上积余的。统购统销以后,城市供应仍然宽裕,农村也还有余粮,在统购后国家每年还能从市场上购到二十到四十亿斤粮食。单拿农村来说,农民占有的粮食产量也是不低的。一九五四到一九五五年度国家返还农村的粮食,加上农村留下的粮食,每人平均为五百六十斤,而且由于农村占有的数量内还包括薯类折粮在内(薯类折粮四斤折一斤,实际使用价值是三斤多折一斤),实际上平均水平要大于这个数字。
(二)这个水平比起解放前和抗日战争以前实际上也是高的。抗日战争以前,每人平均产量也只比一九五四年略多些。如果我们把日本帝国主义在东北抢走的粮食(包括出口和运回日本本国的)除掉,那么抗日战争以前的平均水平比现在也多得不多。单看平均水平是不能完全说明问题的,我们还必须从产量占有的方面进行分析。抗日战争和解放以前农民要向地主缴纳七百亿斤左右粮食的地相,这样算来,抗日战争以前全国农民每人平均每年也只有四百几十斤粮食,这还没有除去日本帝国主义拿走的粮食。由此可见,解放后农民占有的产量水平是中国历史上从来也没有过的。
(三)按照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规定,粮食产量增加的比重,总的说能够适应人口、牲畜的增长,并能有积余。从长远看,我国尚有十六亿亩可耕地(相当于已耕地的一倍)可供开垦,单位面积产量也可以大大提高,粮食的增产还有广阔无限的前途。因此我们确信,随着工业化的发展,随着农业合作化机械化的发展,我们完全有把握使我国粮食问题在一定水平的够吃够用的基础上,逐步走上最终的解决。 四、我国粮食生产和需要上存在的问题。
但是,说够吃够用,绝不是说我们的粮食战线上就不存在问题了,或者我们粮食产量水平已经很高了。不是的。应该说,在粮食生产和需要上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切实解决,粮食战线上就要出现被动和不利的局面。这就是:
(一)虽然每人平均的产量水平可以够吃够用,而且即使今后人口不断增加,每人平均的产量水平也能保持逐步有所提高,但是我国的农业生产基本上还是分散的、落后的小生产,生产很不稳定,每人平均产量水平的增加很缓慢。另一方面,我们这样一个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国,人民生活将不断获得改善,商品粮食需要大大增长,它的速度超过产量增长的速度。这就是说,我国工业的大生产和农业的小生产在粮食的生产和需要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除掉必须一刻不放松地提高粮食的生产外,我们如果不对不断提高的粮食消费水平进行适当的节制,如果不实行严格的粮食节约制度和供应制度,如果不把粮食消费的提高严格地限制在生产提高的基础上,总之,如果不从粮食分配的环节来缓和这种生产和需要的矛盾,那么很明显,这种生产同需要的发展不适应的矛盾就会发展得更加严重,我们就会无法保证各方面的需要,就不可能顺利地把我国建成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二)我国农民占有的粮食虽然增加了,但由于我国农村目前大体上还是分散的个体的小农经济(除掉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约一千五百万左右个农户外,我国现在还有约一亿一千多万个个体农户),因此粮食的占有是很分散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生活改善了,消费水平提高了,他们的粮食储蓄量也提高了,而且他们不习惯于多卖一些粮食给国家,由国家掌握进行全国的周转和调剂。因此,虽然产量增加,虽然每人平均产量的水平提高,但是在全面合作化之前,农民提供的商品粮食却不能随着产量提高而同比例的增加,更不能按照商品粮食需要的发展而同比例的增加。这就更加深了前面说过的产需不适应的情况。这就是小农经济同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除掉必须加紧发展农业合作化,使一亿一千多万个农户经济单位变为一百万个合作经济单位,以增加集体的粮食储备,减少农户个人的存粮,增加粮食的商品率以外;除掉必须对农民实行统购,从分配方面把小农经济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动员农民出售余粮以外;也还是必须坚持合理供应,节约粮食的消费,严格控制销量,以便粮食征、购数量稳定在一定水平上,三年不变,同农民(主要是中农)成立协定,更好地动员农民增加粮食的生产,给逐步解决我国的粮食问题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否则,销量如果随意扩大,就势必增加对农民的收购,到了一定的限度,就要影响到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三)由于我国幅员广大,人口众多,交通运输很不发达,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加上前述两方面的情况,因此,我国粮食的生产和需要,在地区分布上、品种调剂和季节供求上表现得很不平衡。这就大大加重了国家的粮食分配的任务,国家就必须做全国性的大量的粮食调剂调度工作,来进行地区、品种、和季节的平衡。而要进行这种平衡,国家就必须积累和掌握起一批库存周转粮;而且为了应付可能发生的帝国主义侵略战争,和可能发生的大灾荒这两种意外事变,也必须逐渐储备起一定数量的粮食后备。而增加国家库存周转粮和积累社会储备粮,首要的办法是增加粮食的产量。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一方面生产水平还很低,另一方面商品粮食的增加有一定限度,因此,节约粮食的消费,坚持粮食的合理供应,就成为当前的主要办法。 五、目前解决我国粮食问题的关键在于调度得当和分配合理。
前面已经讲过,我国的粮食是够吃够用的,但并不宽裕。因此,解决我国粮食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发展农业生产,逐步完成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但这是一个长期奋斗的任务。而目前最重要的办法是必须尽现有的粮食进行最有效最合理的分配。如果把我国各个地区的粮食调度好了,把收购和供应的数量分配好了,并实行严格的节约,那么我国的粮食不但够吃够用,而且还稍有积余。
粮食的分配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要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如果解决得妥当,就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就是说,如果国家向农民征、购的粮食过多,就会影响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国家收购得过少,就不能满足国家和城乡缺粮人民的需要,就要影响社会主义的建设。这次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采取的措施和办法,正是要从这方面对我国粮食问题加以解决。
(一)国务院和中共中央确定一九五五到一九五六年度的粮食征、购数量比一九五四到一九五五年度减少了几十亿斤(因为今年没有大的灾荒,销量可以减少),而一九五五年的生产计划如果完成,粮食产量将比一九五四年增加二百亿斤。这样,农民就能够留有较多的粮食,用以改善生活,并在这个基础上扩大再生产;这样,增产多的农民就可以多留,就能够充分体现刺激生产和奖励勤劳耕作的精神。‘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中还规定,一九五五到一九五六年度分户核定的余粮户粮食交售任务,自一九五五年起,在正常的情况下,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这就充分说明了国家规定的征、购任务,不但充分照顾了农民向国家交纳和出售粮食的可能,不但照顾了农民的生活和生产,而且可以培养粮源,稳定购、销局势,稳定农民情绪,巩固工农联盟。
(二)国务院确定一九五五到一九五六年度的粮食销售数量,比一九五四到一九五五年度是减少了不少。减少这些销量是应该的,这是因为:第一,去年我国发生了严重的大水灾,所以国家必须多销出几十亿斤的粮食供应灾区,而今年的年景正常,国家即不需要再像去年销出那样多的粮食,因此今年的销量需要减少。第二,市镇实行以人定量以后,基本上可以防止粮食倒流回农村和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浪费粮食的现象也会大大减少。因此,城市的粮食销量必须大大压缩,必须压缩到低于一九五三到一九五四年度的销售水平。因为那个水平是包含了大量浪费的、有着许多不正常因素的水平。低于这个水平完全足以保证需要。第三,农村实行购、销结合以后,多销的,被余粮户多买去的粮食必须压缩下来;还必须估计到,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村缺粮户必然逐渐减少,因此总的销量应该下降。第四,一九五五到一九五六年度的销售数量,虽比上年度实际销量压缩很多,但因本年征、购数量减少,粮食产量有增加,因此,只要加强统销工作,分配合理,控制得当,并向全国人民进行节约粮食的教育,是完全能够保证城乡粮食供应的。
我们必须认识到,一九五五到一九五六年国家分配的粮食购销数量,是从增加生产和保证需要的原则出发的,是完全符合于当前我国的粮食情况的,这是一项英明的措施。为了保证这个措施的实现,必须坚决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有关粮食统购统销的制度和办法,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制度化。六、人人都要严格遵守制度和节约粮食,才能保证需要和实现合理分配。
一九五五到一九五六年的征、购数量既然减少,又要稳定三年不变,如果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把销量严格地控制住并坚决压缩到合理的水平,就一定使国家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地位。这就是说,如不坚决有效地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做好城 乡的粮食统销工作,粮食的销量就不能控制住,而且可能继续扩大,粮食的销售计划就必定被突破。这样发展下去的结果有两个:第一,或者粮食征、购的数量必须增加,那么,粮食征、购数量稳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就会落空,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政策就不能进行;不仅如此,增加的数量如果超过生产的可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能提高,这就要影响粮食问题的进一步解决。第二,或者不去增加购量,那么国家建设的需要就不能保证,粮食供应就将更加紧张,就势必引起整个市场物价的波动,国家建设就不能顺利进行。因此,随时注意销量的控制,坚持合理供应,就成为今后粮食工作的重要任务。在农村粮食销售问题上,一条重要的经验是:对农村缺粮户必须掌握‘甚么时候真正缺粮,甚么时候开始供应’的原则。必须抓紧每年七月到十二月的销量,在这一期间要尽可能减少销售,以免在一般农民有粮季节销得过多,而到一部分农民真正缺粮的春耕季节,反而不得不压缩销量,以致引起粮食供应的紧张,引起缺粮农民的不满。
因此,实行粮食的节约,是粮食分配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合理分配的保证。人人都有责任严格遵守制度和节约粮食。节约粮食的潜力是很大的,主要办法是:
1、多种高产量作物如薯类等,并且有组织地有计划地集中地动员城市人民和农村缺粮户多吃薯类,这可以节约大批粮食。目前,我国薯类折合粮食的产量约占粮食总产量的百分之十,假定发展到百分之十五,就可以多产和节约出成百亿斤的粮食,这是一个很能解决问题的数字,因此必须当作一个重大问题来解决,必须切实研究薯类的调运、保管和供应工作。
2、节约粮食的消耗,如果全国每人每天节约半两粮食,节约的数字就很大,它对社会储备、对国家储备、对保证需要和防止可能发生的重大事变有着重大的意义。
3、必须从农民打场和粮食的调运、保管加工等环节节约粮食,这是一个绝不可忽视的方面。
4、必须坚决消灭不爱惜粮食甚至糟蹋粮食的恶劣现象。对严重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态度恶劣、浪费严重的团体和个人,必须毫不容情的揭发和检举。
来源:《文汇报》195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