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收转眼就到了,一部份坝地农作物,已开始收割,有些地主已提出向农民收租。觉悟较高的佃户则等待减租推而不缴:某些觉悟差、顾虑多的农民可能受地主底威胁和欺骗,而早交多交,甚至按原租额缴租。秋收开始後,此种现象势将普遍发生。但减租运动须要经过充分准备和一定的步骤,才能全面展开,一九五零年度的公粮征收工作亦要在九月半後才能进行。倘若在未正式开始征粮减租以前,让地主收走全部或大部租谷,则浪费、贱卖、分散、隐藏势在难免,如此,秋收後征粮任务将增加莫大的困难,而且有落空的危险,减租也将转为退租,这就增加了许多麻烦。为适当解决此项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应在行将召开或正在召开的县区农代会上,宣布秋後将开始征收一九五零(年)度公粮,并稳步地展开减租运动。在未实行减租以前,地主不得向佃户先收租谷,农民也应暂缓交租。倘有不法地主采取欺骗手段或以夺佃等方式威胁佃户强行收租者,农民协会有权制止,经教育无效,佃户得向人民政府告发。依法论处。
二、对个别确系生活困难之小地主,为了暂时维持生活,而必须先收一部份租谷,则必须由主佃双方协议,及乡农民协会通过,始可待收获後酌情先收部分租谷,但也不要做公开宣传。尚没有农协组织的,须经双方协议,区人民政府或在当地工作之工作团或区县负责干部批准。但先收租谷至多不得超过租地正产物的百分之十至十五(小春收获後已预收部份租谷者。亦应合并计算在内)至於剩余租谷,需待正式减租,并扣除本年应负担公粮数之後,再行补交。
三、经合理调整後,某些地主的一九四九年度公粮、因一时无力全部缴清而打下欠条,需由本年租谷中扣除补交者,允许其按上述比例,於收获後先收一部份租谷,由佃户直接代缴政府。
四、业已预收一九五零年租谷者,不得再向农民预收租谷。
五、在减租以前,对於生活困难之小土地出租者,其收租问题,由农会及双方协议自愿处理,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来源:《川北工作》第一期,195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