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滕县地委关于赵王堂村干部民兵轮奸地主妇女的检查情况、检讨及处理意见

第一部份: 关于赵王堂乡村干部民兵违法乱纪的案件检查

济宁县八区赵王堂乡村干部民兵在1950年冬季至1951年的8月,曾先后发生极端骇人听闻的8次轮奸地主妇女及任意吊打军属及群众,贪污霸占等严重违法乱纪的事件。其罪恶事实分述如下:

一、赵王堂乡村干部民兵轮奸地主妇女的罪行极为严重。这一事件,开始在1950年冬季,康庙村地主李绪荣之女六真,未与前夫离婚又与别人结婚,被该乡孙士英(联防主任)、王书坤(共产党员,村农会主任,后被选为副乡长)、民兵王来均将其逮捕扣押赵王堂村公所,夜间六真与王来均(早有男女关系)、王书坤发生男女关系,被民兵发现后,王书坤为推脱责任又拉拢了4个民兵将六真进行轮奸。在1951年3月,地主闺女六真又与李自成搞男女关系,被王书汉(乡武装委员)等捉住扣押村公所,以王书汉、王来均、王书池(民兵)为首的7个人又将六真进行了轮奸。在这种极其恶劣的影响下,该村农会主任王书申(共产党员)、村长孙士温,又继续伙同其他村干部民兵肆无忌惮的轮奸了其他地主的妇女。致该村坏乡村干部、民兵先后有15个人轮奸地主妇女8人。其中第5次王书申派民兵一次就叫来了两家地主的3个妇女,因为孙有志之妻坚决拒绝,竟被王书申摔倒,致使其怀孕妇女流产。

该村坏份子采用了极端狂妄无耻的手段,以达其罪恶的蹂躏摧残奸污妇女的罪行。如首要犯罪份子王书坤,竟无耻的问孙士温说:“地主的妇女是官的,只要不奸骗贫农的妇女就行!”“上级知道挨顿批足天啦!”坏份子王书申、孙士温(从犯份子),藉口管制地主,叫地主的妇女晚间去村公所回报,而明目张胆的进行轮奸,似此足见其狂妄已极。

二、该村坏乡村干部、民兵一贯横行霸道,任意吊打军属与群众,和贪污、霸占、敲诈等罪行。如1951年春季,该村以乡武装委员王书汗为首的(经过王书坤的同意),不顾群众饥饿和生产,强派出人工700余个,牛工70余个修筑道路;副乡长王书坤为其祖父发丧,竟依乡长的职权,叫村长孙士温布置群众大送礼。并规定:送7000元以上的管饭、有孝,送礼少的既不管饭又不发孝,藉以敲诈群众。该村以王书坤、王书申、孙士温为首的乡村干部,自1949年至1951年7月,曾集体贪污计:银洋64元;人民币60余万元;粮食800余斤及衣服百余件。他们在欺压吊打群众方面则是屡见不鲜的事情。如因民兵王继法和农民田继龙之妻开玩笑,为田听见引起夫妻争吵的问题,竟为王来均和民兵队长王书贤等4人吊打了一顿;农民赵春峰(1949年曾外出逃荒)因1951年春季,向村干部讨要土改中分给他的土地问题,竟为王书中、王书汗、孙士温等人打的嘴里出血才把地归还;妇女李田氏(金丹道徒)因说了几句对村干部不满的话,为王来均、孙士温听见,竟把她嘴里抹上粪,脖子按上刀,吊打的满头是疙瘩;农民李叔珩之妻(金丹道徒)因与儿媳闹纠纷,王书申、孙士温即传他到村公所,同时,又着民兵王来均将另一金丹道徒赵王氏也叫来村公所,逼着一块唸经,唸完了一同拉去游街;因他们不听其任意摆布,俩人便一同被吊打;军属李氏因前夫外出多年不归,被生活所迫与邻庄王润昌姘居,村干王书申竟有意的污辱她,当李氏持军属证至村公所时,王书申竟态度蛮横的质问她“姓王还是姓李?如姓王不能当军属;如姓李要拿军属证滚开。”1951年土地改革时,军属李氏请求要搬到已分给她的房子里住,王书申因前次欺压军属李氏,受了区公所的批评,此次竟又藉端报复,粗暴的骂军属“不要脸”,声言要开会斗争她!李氏被污辱跳了汪(幸遇救未死)。仝年副乡长王书坤因怀疑其妻向外偷东西,为军属李氏的挑拨,就伪称在区里请示好了(据检查曾经过区干部郑传会的同意),布置了王书申、孙士温、王来均、宫秀海(青年团支书)等人,先打了自己的老婆,继又惨忍的将军属李氏打的死去活来,一天拉了4绳子,最后还将其绳捆二臂,逼令跪在村民会上承认错误。一致打的她半月不能动,两月才好伤。

该村群众在这些坏份子的统治下,民主权力已完全被剥夺殆尽。军属林应立说:他们(指坏乡村干部与民兵)真厉害,那个人要说他们的不是,就说人家是反革命、造谣。这些坏份子并威嚇群众说:谁不服气有意见到村公所里提!如果意见提的不正确,就按反革命办,送法院,好不好给你按上两条人命,把您的头弄掉。农民陈廷希说:没有他们不干的事!咱也不知道毛主席的政策怎么样?由他们一贯横行霸道,农民皆望之生畏。至于他们藉拨工给军属干活,而任意奴役群众,则是经常的事情。为此:农民王书周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被迫于1951年向土改工作组揭发了他们的犯罪行为。政府接受群众控告后,立即把主犯王书坤、王来均等逮捕办法。

第二部份:中共滕县地委关于赵王堂违法乱纪事件的处理决定

本区济宁县八区康庙乡赵王堂乡村干部民兵等15人,自1950年的冬季至1951年8月,曾发生了极端骇人听闻的严重的违法乱纪事件。该村以乡村干部王书坤、村干王书申、王书池(以上3人均系中共正式党员)、孙士温民兵王来均等为首的犯罪份子,曾依仗权势作了许多破坏政策、违犯法令极端横暴残忍的罪恶行为。这些坏份子为了达到他们卑鄙狂妄的罪行,竟籍口“管制地主”等名义,进行了极端残忍的轮奸地主的妇女事件8次(有的妇女被奸2次之多)。坏份子王书申竟毫无廉耻的与别人说:“地主的妇女是官的,只要不奸骗贫农的妇女就行!”“上级知道了挨顿批足天了”。坏分子王书坤不仅自己奸污地主的妇女,反而胆大妄为的又拉他人下水,一至该村演出了多次惨忍的轮奸妇女的恶劣事件。

其次该村上述坏分子不仅以他们为首的犯下了轮奸妇女的严重罪行,而他们又是一惯地镇压群众、贪污、敲诈、霸占“土改”果实,肆无忌惮的屡次非法吊打军属与群众及任意奴役群众的罪犯。他们一再的破坏政策违犯法令,已完全变成了新的农村恶霸,实质上已无异于成了从我们内部来的反党反人民的反革命行为。为了严肃法纪、挽回影响,教育干部和群众,我们认为对造成该村事件的首要犯罪分子必须严肃处理,对事件发生的有关人员和有关组织亦应根据其错误程度予以批评或处分,藉以教育干部,挽回影响。为此,地委决定:

一、对赵王堂事件首要犯罪分子的处理意见:

(一)原赵王堂中共党员村农会主任王书坤(现已逃跑)系轮奸地主妇女“六真”事件后又以其为首继续轮奸妇女的主要犯罪份子,且在轮奸中曾使孙有志妻婴儿流产,在吊打群众与军属、贪污、敲诈方面,亦系首要罪犯之一。民愤极大,业已完全蜕化变质。决定予以开除党籍,建议政府进行通辑归案法办。

(二)原康庙乡副乡长,中共党员王书申,是赵王堂轮奸地主妇女“六真”的第一个犯罪分子,不仅自己犯罪且又拉拢他人轮奸,致造成该村一再轮奸妇女的严重恶果。其次王书坤为其祖父发丧中利用职权敲诈群众及指挥他人惨酷的吊打军属的罪行亦极严重。为此其已完全蜕化变质。决定予以开除党藉,并建议政府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三)原赵王堂民兵王来均系轮奸地主妇女“六真”的首要犯罪分子之一,事后亦曾不断参加轮奸事件。过去曾干匪游击队,顽匪乡兵,自解放后参加民兵后,一贯的参于吊打群众、敲诈勒索,罪行严重,民愤极大,建议政府判处有期徒刑2年。

(四)原赵王堂付村长,中共党员王书池数次参于轮奸妇女的事件,并参加吊打群众,欺压污辱军属等严重罪行,业已完全蜕化变质。决定开除其党籍,撤其原任副村长的职务。原赵王堂村长孙士温在整个轮奸妇女的事件中曾参加过六次之多,且不断的参与和指挥吊打群众,其平日敲诈、贪污罪行亦甚严重。建议政府撤除其原任行政职务,并判处徒刑1年交村管制执行。

(五)原康庙乡武装委员王书汉,曾以其为首轮奸妇女,并参与吊打军属等罪行。原赵王堂村青年团支部书记宫秀海亦曾参加轮奸妇女和吊打军属罪行的事件,决定开除宫秀海的团籍。并建议政府撤除王书汉康庙乡武装委员的职务。

(六)原济宁县八区民政助理员郑传会身为人民政府干部,竟目无法纪批准赵王堂坏分子吊打群众及军属(已查实有2次)实属违法犯纪。决定党内予以当众警告处分,建议政府撤除其行政职务。

(七)对赵王堂参与轮奸及打人事件的胁从分子均应予以严格批评教育。

二、此次赵王堂所发生的一连串的重大事件,除该地乡村组织不纯,是造成这一事件的重要原因外,济宁县委和八区区委当问题被发觉后,不仅未能严肃的对坏份子进行处理,及时的教育干部群众,挽回党的影响,反而错误的把它认为是内部的问题。在事情的发觉后的近1年以来,竟又长期不向地委报告,致使问题一再拖延搁置。直到本年4月在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一再指示与督促协助检查下,地委始发觉这一问题。从而说明了济宁县委和八区区委在领导上政策水平不高和作风上严重的官僚主义态度还是极严重的。为了教育干部转变领导作风、纠正干部的违法乱纪和党内组织的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地委认为济宁县委和八区区委一方面应根据地委此次对赵王堂事件的另行处理的决定,进行另外处理,应进一步的向全体干部进行深刻检讨,藉以教育提高干部的政策水平和遵守党纪和政府法令的观念。关于县委和八区区委的检讨报告应送地委备查。

第三部份: 中共滕县地委关于济宁县八区赵王堂乡村干部、民兵违法乱纪事件的检讨及第二次处理意见。

济宁县八区赵王堂于1950年冬以副乡长王书坤(乡支部书记)村农会长王书申为首的村干民兵等15人轮奸妇女8人,吊打欺压军属及群众,工作中严重的强迫命令等违法乱纪事件,县委已于去年发觉并将该伙坏分子逮捕法办。但未向地委报告而取保外押,于今年2月间由县法院向专区分院备案提出主要分子判处劳役3个月,专区法院报告“三反”案件处理委员会。当时责成法院迅速追查弄清情况再作最后处理,但无下落。直到省团委赴该县检查团的工作时发觉此事后报告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局当即派员协同地、县委进行调查。经第一次调查案情已明,但由于地委对该案件性质认识不清,过于强调追查地主的反攻复苏活动,对坏乡村干部违法乱纪处理不及时,故再次的请示分局,要求该村把地主复苏活动弄清后再作最后处理。故至今未得到最后处理,引起群众极大不满,使党和政府的威信在群众中受到很大损失。其原因除地委领导上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对乡村干部缺乏深入的及时教育,对乡村组织不纯未能及时发觉,更无认真整理外,特作如下检讨:

该事件的发生是由于该乡村干部成份不纯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藉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名义欺压群众,横行霸道轮奸妇女吊打军属与群众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引起群众极端不满。由此发生坏分子孙怀堂、孙士英、孙士茂父子3人(孙怀堂地主出身在10余年前虽已破落,却仍为本村地主的代表人物),从中拉拢群众篡夺乡村政权,自撤下王书坤副乡长后即由孙士英当副乡长,孙士茂当村长,不管制地主对地主亲如家人,同情地主阶级在枪决恶霸地主阎循孟时,孙士英阻止苦主到会场控诉,在结束土改时为了报复,把一户老实中农王来林错划为地主(当时土改队住在他家中用吃喝收买土改队干部,他积极主张划王来林为地主)并严加管制,逼使该户全家外逃至今未归。政府逮捕坏乡村干部王书坤等人时,孙士英、孙士茂乘机扩大案情。由于地委政治原则水平低,认识问题不全面,不辩证故产生了如下的严重错误:

一、对坏乡村干部打着共产党与人民政府的招牌横行霸道欺压群众等严重的违法乱纪,对党对人民政府对群众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深刻的认识到叛变党叛变人民的分子即是我们的敌人,错误的认为他们领导群众土改对地主斗争坚决有功,轮奸地主妇女吊打军属及群众是违法行为,应受处分。但和轮奸基本群众的妇女有所不同,有些姑息,仍作为内部问题来看待,同时强调外部坏分子捣乱,乡村干部很可能上了地主阶级的圈套。因此强调了追查外部的原因。如地委在第一次讨论该案件时,即提出要追查一下是否有地主反革命分子操纵坏乡村干部故意破坏政府的政策与威信,随后刘延博同志到该县检查三反工作,县委回报了孙怀堂的活动情况,刘延博同志向地委作了回报,地委决定再继续追查。后来县委派人检查确定孙怀堂等父子3人为地主成份(其实不是地主而是代表地主报复的坏分子)并报告地委请求逮捕法办,地委错误的批准将孙怀堂父子3人逮捕法办。这是由于地委对这个案件的主要方面是坏乡村干部违法乱纪横行霸道欺压群众所造成;主要是内部坏分子的罪恶,而不是外部的问题认识不清,是一种片面的阶级观点,没从全面现实看问题,而产生的错误。

二、处理问题不从实际情况出发,没看到群众最不满的是对这伙坏乡村干部,不严格处理这些坏分子就要脱离群众,群众对党对人民政府就不满。同时现在已进行了土地改革地主阶级按阶级来说已被消灭,当然他还是不甘心的,当前的敌人:一是外部的敌人我们警惕外部敌人是对的,但同时要警惕内部的敌人,所谓内部敌人即是叛变党叛变人民蜕化变质的分子。因为他当了共产党员,当了人民的干部,藉着共产党及人民政府的名义去横行霸道欺压群众对党的危害同样是严重的,群众不光骂他们本人坏,而说共产党人民政府不好,即是这些坏乡村干部受了地主阶级的拉拢与掌握,并不能减轻他们罪恶。这方面我们认识不足,所以产生了对坏乡村干部原谅的态度。这也说明我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不明确,只姑息到该伙坏乡村干部过去是劳动人民,领导群众翻身对地主斗争很坚决,没认识到他们已完全蜕化变质,变成新恶霸,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性,他们已成了党和人民的叛徒。

三、由于认识上的错误,所以在处理时没抓住主要方面,形成轻重倒置,处理问题应当是根据群众的意见群众的要求去处理,而群众最反对的是这伙坏乡村干部,迫切要求政府为民除恶,因此应抓紧发动群众处理坏乡村干部以平民愤,只要及时的严肃的处理了坏乡村干部就会团结了广大群众,只要发动了群众,也就孤立了地主及坏分子,就巩固了乡村政权。但由于我们认识不足片面的扩大了外部原因,逮捕了坏乡村干部,同时逮捕了告状人,以致引起群众的混乱,使群众不知道什么原因,不了解政府的政策,故不敢接近我们,不敢反映真实情况。使我们严重的脱离了群众,使党和人民政府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对该案件处理意见:

一、以王书坤、王书申为首的坏乡村干部、民兵等15人轮奸妇女吊打欺压军属及群众,工作中严重的强迫命令等违法乱纪事件。对有关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适当的处理,对首要分子王书申(现已畏罪潜逃)要通缉归案法办,给王书坤党内开除党籍,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处王来均有期徒刑2 年;判处孙士温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对其他有关犯罪人员分别给予党籍、行政处分或予以批评教育(详见处分决定)。

二、对孙怀堂、孙士英、孙士茂的处理意见:由于孙士英、孙士茂成份不纯,篡夺乡村政权,不管制地主,对地主亲如家人,在枪决恶霸地主阎循盂时阻止苦主控诉,错斗中农王来林使其全家外逃未归,破坏了政府的法令,为此行政上给孙士英、孙士茂撤职处分并开除孙士英的党籍,将其父子3人释放回家不受刑事处分。

三、区干部郑传会同志在工作中官僚主义并随便批准坏乡村干部绑打群众,平时对乡村干部不进行教育,对违法乱纪行为不严格制止也未及时向上级报告,因此予以行政撤职处分,党内予以当众警告处分。

如何来接受该事件的经验教训:

一、地委除对处理该案件所犯错误进行深刻检讨外,今后要加强学习,提高我们的政治理论水平,提高我们的觉悟,以便杜绝今后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并责令济宁县委及八区区委作深刻的检讨。把该案处理经过及地委、县委、分区委的检讨传达到乡支部专门学习,借此教育全体干部。在提高觉悟的基础上在全区结合工作进行一次普遍的检查,对干部违法乱纪事件要认真严肃的进行处理,对乡村组织不纯要进行认真的整顿,绝不能姑息迁就。各县委并作出检查总结报告地委。

二、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及政府的监察工作,过去我区对纪律检查工作重视不够,干部配备不健全,无专职书记,处理案件很不及时,有的案子压半年之久,现在有的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无专职秘书,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干部更差,要想把纪律检查工作搞好,必须认真的配备称职的干部。因此我区要认真的,坚决的,迅速的按上级所规定的编制人数及质量,把纪律检查机构配备与充实起来,党委要加强领导,发挥其作用。

三、在干部中要经常不断的进行遵守国法党纪的教育。发现违法乱纪的干部要严肃的及时的进行处理,并通过典型事件来教育干部和群众。纠正对干部平时不进行教育,小错误不制止不进行批评教育,等着错误发展严重再处理,这样葬送了干部,破坏了党与人民政府的威信,也防止发生问题,就突击教育一阵,没发现问题就无事可作的偏向,对干部纪律教育应当成一个经常的工作去进行。

总之我们接受该事件的经验教训,必须加强我们的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加强纪律检查部门的领导,经常的不断的及时的对干部进行遵守党纪国法的教育,并及时深入乡村进行检查以免今后再发生此类事件。

 中共滕县地委195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