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报社转来读者问农民土改后,出卖土地给地主的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妥否,请示复:泾川高平区九乡牛家咀农民史万福等人,在土改后将分得之土地,在去年冬天卖给地主史志书、史彦学一事。根据土改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土改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因此,土改后农民出卖自己的土地是合法的,但是人民政府的政策是积极扶助广大农民发展生产,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俾使全体农民都能逐渐摆脱贫困的状况的政策,(土改的目的,亦是为发展生产铺平道路)因此,对于土改后农民出卖土地问题,就应想尽一切办法予以减少,对于未卖者,应劝阻其不要卖,并设法解决其生活与生产中的困难,对于已卖者,则不应干涉,更不应强迫赎回,但可给卖地群众进行一些必要的教育工作。
至于地主,如用非法手段(如造谣、威胁等)或趁农民的困难,用廉价欺骗等办法赚回农民已分得之土地者,查清后应勒令退回,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法办。
平凉地委八月廿六日(平凉机廿七日发)
省委机八月廿七日抄张、霍、陈薛、何、万、吴阮、报社、杨、高、安、农厅、民厅、强,(请农村工作部复)(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