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粤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为了及时有力地投入镇压反革命和打击刑事罪犯的斗争,于7月11日派出检查组,先后到潮阳、惠阳、梅县、龙川、揭阳、陆丰、丰顺、饶平8个县人民法院抽查了各该县院7月1日以后办结的案件卷宗;另到普宁、海丰、河源等3个县人民法院作了一般情况的了解。
据检查,这些县法院集中主要力量,加上有关部门的配合,清理了大批的案件,较有力地打击了敌人。潮阳县法院7月上旬清理了104案;梅县法院7月中的20天共清理了114案,紧密配合搜捕工作,基本上做到逮捕一批审结一批。
但是,在这次清案工作中,在执行政策、审判作风以及干部力量的组织上,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在执行政策上,依然存在着对反革命活动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阶级分析的右倾情绪。有的把敌对阶级分子的破坏和反抗看作一般破坏和不满,有的用各种“理由”为反革命减轻罪责,予以轻纵。如反革命分子罗朋,解放后参加匪徒暴乱,将我一民兵打成重伤(曾被扣押过),至1954年又用钱收买煽动某共产党员出卖牲口,企图搞垮互助组,今年5月抗旱紧张时,竟又采取讥讽手段打击乡干部和群众的抗旱情绪。对于这一反革命破坏分子,惠阳县法院主办人员却认为“该犯并非阶级敌对分子(该犯原来成份是中农),打伤民兵又已处理,拉拢党员退组又未遂,破坏抗旱情节又非恶劣”,因而只判处警告释放了事。
与此相反,由于干部思想上政策界限不清不应打击而打击的,也有发生。如中农萧亚娣的丈夫因思想落后,对粮食统购统销不满,说了些怪话,群众开会对之进行说理教育时,萧亚娣硬要进会场,被民兵阻止,就哭闹地咬踢民兵,当被扣押,龙川县法院竟判了她5年徒刑。同类案件量刑出入很大。如龙川县法院处理杨华春与黄运才两案都是惯窃案,杨自1949年以来偷过十多次,今年5月偷合作社人民币100元,判刑5年;黄自1950年以来偷过几次,今年又偷私营商店人民币60多元,却判了15年。这两个惯窃案判刑相差10年,而且对偷私商的反比对偷国家财物的判的重,这显然是错误的。
在审判作风上,不调查研究、主观臆断、草率判处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如钟火娘(中农)土改时自动坦白说曾在1927年参加过“抗红队”。他被控告的主要罪行是:1936年暴打并活埋其妻;1940年又乘后妻产后病危时抛她玉河内淹死,并将所生女孩活埋;解放后搞垮互助组,1954年私购粮30斤。惠阳县法院不调查就以杀妻罪判他10年徒刑。后因被告上诉,经调查发现杀妻及破坏互助组等主要罪行都不是事实,当“抗红队”是被告自动坦白的,事隔20多年,无人可以查对,只有私购粮食30斤属实,但已经乡政府处理过,被告现无不法行为。调查结果推翻了原判。
在工作部署和干部力量的使用上,也还存在单打一不照顾全局的现象。如潮阳县法院于清案时,把全体干部集中县院,放弃了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梅县法院统计人员经常下乡处理案件,致统计工作无人负责,一百多件案件没有登记成为黑案。
一、必须继续扭转审判干部的右倾思想。审判干部的右倾麻痹思想能否扭转,决定于领导思想是否明确。事实证明:凡是法院领导人对镇压反革命、打击刑事罪犯的重要性思想明确,认真组织干部检查过去处理的案件、批判右倾麻痹思想,进而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展开清理工作的,结果干部就扭转了右倾思想,工作中也取得了成绩;如果法院领导干部思想不明确,没有很好地组织干部检查工作、批判右倾思想,一般干部的右倾思想就原封不动,执行政策上的偏差就得不到及时纠正,案件就不能清理。因此,领导上必须带头检查过去的工作,组织干部反复讨论,继续彻底批判右倾思想。但在扭转右倾思想的同时,应强调划清政策界限,避免犯罪不分大小、情节不分轻重一律加重判刑的现象。对那些敌对分子造谣惑众、有意破坏等犯罪行为,应严加打击,对部分群众由于思想落后说些怪话或偶而违法的,则应坚持教育方针,从轻处理,以使干部全面地体会“今后从严”的政策精神。
二、在工作的部署和干部力量的使用上,一方面不能平均部署力量,一方面也要防止单打一的现象。必须认识到镇反和打击刑事犯罪这一任务是紧迫的,特别是运动开头捕的人犯比较多,加上过去积存的未决犯,数字是相当大的,如不抓紧集中主要力量清理案件,则配合搜捕工作将处于被动,任务不能完成。但在集中使用力量时,也必须照顾全局,适当加强刑事庭的力量,同时也不放弃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加强审判工作的同时,也不能放松案件统计、资料保管、校对、收发等行政工作。
三、各院领导应亲自参加审理案件,以便及时地发现工作上的问题,及时地加以纠正,并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效率。梅县法院两个副院长亲自参加办案,加强对审判工作的领导,是好的。
(根据粤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报告整理)
来源:司法工作通讯编辑委员会编《司法工作通讯》,1955年第7期, 1955年10月27日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