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复查谢德堪“恶霸罪”的刑事判决书

原判被告人谢德堪(又名谢田),男,判刑时56岁,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

富顺县人民法庭于1951年3月14日作出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德堪犯恶霸罪,判处死刑。

经本院复查查明:原判认定谢德堪犯恶霸罪证据不充分,判处其死刑属错杀,应予纠正。据此,改判如下:

撤销原富顺县人民法庭1951年3月14日第11号刑事判决中对谢德堪以恶霸罪处以死刑的判决。

 199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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