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凌(原名刘松云),男,现年47岁,山东长清县人。家庭出身富农,本人成份学生。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3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7年失掉党的关系,1943年骗取组织信任取得了党籍。历任淮北行政公署教育处长、旅人行政公署教育厅长、中央教育部社会教育司副司长、中央扫盲委员会研究室主任、前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副主任、国务院第二办公室教育组组长。江凌的主要错误事实如下:
长期对党隐瞒向敌人悔过问题。江凌于1940年4月在河南南阳被国民党逮捕(当时与党失掉联系),押解到洛阳“劳动营”以后,贪生怕死,向敌人悔过,执行了敌人要他发表反动言论的任务,在该营特地召开的一次大会上发表了反党的演讲,污蔑地说:“中国以农立国,工业不发达,共产主义是痴人说梦”。颂扬“国民党是救国的党”,“三民主义是救国的主义”。并向敌人“悔过”说“过去受赤匪、奸党的影响、利用是不对的”,“自到营后在大队长的教导下有所改悔”。这个问题,江凌一直隐瞒至1955年8月肃反期间因弃职潜逃被我公安部门逮捕之后才作了交代。
在取得党籍时对党蒙混、欺骗。1940年7月江凌由洛阳“劳动营”到豫皖苏解放区以后,豫皖苏区党委和淮北区党委对他被捕的一段历史曾进行了审查。江凌对党隐瞒了自己在洛阳“劳动营”向敌人“悔过”的真象,欺骗组织说他“没有变节”,“抗拒了自由”。为了表白自己“英勇”、“坚定”,又伪造了逃出“劳动营”以后,敌人派出四路“追兵”,“缉拿以江凌为首的逃犯二、三十名”等根本没有的事实。1941年还写了一篇辱骂“劳动营”的“公开信”以表示他确无变节自首等问题。江凌就这样骗得了党的信任,于1943年经淮北区党委批准,取得了党籍。
为了掩盖自己向敌人“悔过”问题,坐视反革命分子魏鲁光在我军窃据要职。魏鲁光原是洛阳“劳动营”的少尉区队副,江凌被捕期间魏曾直接监视过他。后任国民党炮兵连长,淮海战役中被迫起义,一直在我炮兵9师17团工作,由于他隐瞒了反革命历史,又多方表现“积极”,由连长升至营参谋长。1950年7月和1952年9月魏鲁光经过组织转给江凌两封信,要江凌给他写证明材料,以便混入党内。信中说因为他“放走了江凌”,曾受“开除三青团的处分”,当年江凌是“抗日有为的青年”,“崇拜”江凌“不怕牺牲”和“坚强斗志”。江凌明明知道魏鲁光是个特务机关的骨干分子,不但没有检查揭发,反而认为这两封信对自己有利,便保存起来,企图作为以后组织审查他的历史问题时的“证明材料”。
生活上腐化堕落,屡教不改。1943年江凌在淮北工作时以欺骗手段(说正与其妻刘尹楠离婚)和当地一个文工团团员雪培通奸,影响极坏,受到党的批评。1950年在中央教育部工作时,以私人关系,把正在与别人恋爱的孙映雪从旅大教育厅“调”来北京,和孙通奸,孙怀孕。江为了掩盖其错误,曾为孙打胎灭迹。为此曾受到党的警告处分。1952年江舍弃了共过患难的妻子刘尹楠,和孙结婚。1954年因孙与别人通奸,经组织同意,和孙离婚。1955年组织派江凌到沙河县葛村做调查工作,又向一个已订婚的18岁的姑娘张金荣进行欺骗拉拢,把张认作“干女儿”,促使其父和地方干部为和解除了婚约;为了达到他的私人目的,对沙河县委则说他愿“帮助”、“培养干部”,打算叫张来京上学;回京后又写信叫张向村支部提出提前入党(张本为发展对象)和来京上学的要求。张金荣遂于1955年6月来到北京,江凌从此即和张通奸。对别人则说张是他的“侄女”、“保姆”。群众对此反映很坏,当组织查究这件事的时候,江凌又急急忙忙,通过私人关系为张找了工作。
抗拒党的审查,弃职潜逃。1955年肃反运动中,国务院第二办公室组织决定审查江凌的历史问题和他与张金荣的关系时,江凌对党采取了抗拒态度,运动初期借口有病不参加学习。后来表面上对组织应付,暗地里却作了周密的逃跑计划,蓄谋逃跑。他一方面拉拢二办主任办公室公务员探听五人小组对他审查的布置;另方面把他妹妹刘毅从山东师范学院叫到北京,用欺蒙恐吓的手段取得她的帮助,并约定将来和她用假名通讯,叫他带了东西先回济南。江凌遂于8月12日下午剃去长发,换了眼镜,穿上新作的衣服,弃职潜逃。在离开北京前,还寄给二办五人小组一封“绝命书”,声言他已“投井自杀”。8月18日逃到济南,被当地公安局逮捕,押送回京。1956年9月他的问题已审查清楚,是政治历史问题,被释放。
江凌所犯的错误是严重的,情节是恶劣的。这不仅因为他对党长期隐瞒了向敌人“悔过”问题,伪造事实,骗取了党籍,更重要的是江凌身为共产党员,国家领导机关的负责干部,在尖锐的阶级斗争中,竟然抗拒党对他的审查,不顾党和国家的纪律,弃职潜逃,自绝于党。使党的威信和工作遭受到重大损失。江凌所以犯了这样严重的错误不是偶然的。他虽然较早地参加了革命,也曾为党作了些工作。但他出身于富农家庭,本人是一个知识分子,旧社会所习染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在江凌思想上根深蒂固,虽经党的多年教育,却没有得到彻底的改造这,因而在敌人面前经不起斗争的考验;在党的面前,不忠诚、不老实,多次欺骗组织。全国解放以后,居功自傲,政治积极性完全消失,堕落腐化,沉溺于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中,最后失掉了一个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政治上堕落成为一个蜕化分子。为了纯洁党的队伍,严肃党的纪律,根据“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肃反斗争中有关党的纪律问题的几项规定”中第四条规定,经党委决定:开除江凌出党。并建议行政上给予撤职的处分。
来源: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县委书记以上干部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