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关于马绵征现行反革命案复查的决定(概要)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78年8月正式成立马绵征案件复查小组,中共贵阳市委对复查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全方位核实查证之后,于1978年10月19日作出为马绵征彻底平反昭雪的决定。根据市委决定精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79年3月22日在马绵征生前所在单位召开群众大会,宣布了改判决定。根据马绵征生前的表现和要求,中共贵阳市委于同年3月10日作出决定,追认马绵征同志为中共正式党员。贵阳市革命委员会作出决定并报请贵州省革命委员会批准,追认马绵征同志为革命烈士。 ## 《贵州省志·审判志》:   1979年10月,省高院对贵阳市中级法院报请复查的马绵征案进行复查。1970年5月10日,贵阳市公安机关军管会以(70)军刑字第33号判决,认定:马绵征一贯坚持反动立场,思想反动,对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有刻骨的阶级仇恨,长期进行反革命活动。1968年3月写了一封内容十分反动的所谓抗议信寄给《文汇报》报社,破坏国家团结;1970年1月观看国庆20周年电影时散布反动言论,攻击污蔑无产阶级司令部;1970年1月15日,书写反动日记,攻击诬蔑党中央和社会主义制度;1970年2月25日公开在群众大会上连续8次疯狂呼喊极其恶毒的反革命口号,明目张胆的把矛头直接指向无产阶级司令部。逮捕后仍坚持反动立场,继续呼喊和书写反革命口号,竟以绝食的反革命手段向无产阶级示威。因此,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马绵征死刑,立即执行。经复查查明,马绵征1970年1月15日所写的日记和1970年1月观看国庆20周年电影时的言论,完全是针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日记的内容没有攻击诬蔑党中央和社会主义制度。原判决认定马绵征“书写反动日记”、“攻击诬蔑党中央和社会主义制度”不符合事实。马绵征于1970年3月25日,在斗争她的大会上连续8次呼喊“打倒林彪、打倒江青”的口号,逮捕后继续呼喊和书写这些口号是事实,但这些口号不仅没有构成犯罪,而且是完全正确的。原判认定“坚持反动立场”,“连续8次呼喊极其恶毒的反革命口号,明目张胆的把矛头直接指向无产阶级司令部”是错误的,应予否定。马绵征1968年3月给《文汇报》写的信,内容有不适当之处,但属认识问题,不构成犯罪。原判以“写了一封十分反动的信”,作为认定马绵征为现行反革命的罪证之一,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应予纠正。   复查认为,马绵征在“文化大革命”中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倒行逆施,是无罪的,对其宣告无罪,予以彻底平反昭雪,对因此而受株连的所有有关人员和亲属恢复政治名誉。   来源:不平编著:《文革英烈(上)》,美国成家出版社,2019年,第244-2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