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邓小平的申诉信   <聂绀弩> ## 〖聂绀弩,诗人,作家。曾被打成“右派分子”。文革中1967年1月被打成“现行反革命分子”逮捕。1974年10月判处无期徒刑。〗   (邓副主席:现在谨将我遭受迫害的经过向您陈述如下:)   我在“文化大革命”初期,1967年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当时没有说明逮捕的理由。在北京市半步桥看守所关押5个月后,才开始对我进行审问,要我交代有无攻击中央首长的言论。经过多次审问,最后审判员才明确地要我回答:“是否对江青和林彪说过他们之间的男女关系的话?”直到这时我才明白我被捕的原因。我承认曾听别人议论过,而我也说过类似的话。当时我是因为对江青在30年代的生活情况有所了解,同时对于她和林在“文化大革命”初期的互相勾结、互相吹捧有所不满,所以听别人说他们有暧昧关系,我也相信,因而也说同样的话。   我承认了以后,就没有对我再进行审问。1969年间,将我从北京押往山西临汾、稷山两地关押。到1974年5月间,稷山看守所向我宣读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74年5月8日对我的判决书,以“极其恶毒地诬蔑无产阶级司令部,妄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的罪名,判处我无期徒刑。我当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两月后,该院派来两名工作人员对我进行重新审问,他们说:“我们对你重新审问,看你的态度,态度不好还可以加重处理,如果你撤销上诉就不审问了。”在这种压力下,我撤销了上诉。同年10月间,被送到山西临汾第三监狱服刑。直到1976年9月25日,监狱负责人突然通知我,由山西省人民法院将我作为“国民党党政军特县团级以上人员”,并同其它具有此种身份的人一起宽大释放。   我自被捕直到释放,失去自由整整9年8个月。于1976年11月1日回到北京,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通知:从1977年1月起,每月在街道居民委员会领取生活费18元,生活当然极其窘困。   现在我有几个请求向您提出:一,撤销北京市法院对我的判决。二,在有关研究、编辑、出版部门能尽早给我安排工作。我还能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做一些工作。今后拟重写有关中国小说史的研究著作,并计划写中国哲学史的研究文章。三,发还在“文革”中抄去我的文稿、书籍及存款1300元。    聂绀弩谨呈1977年10月17日   · 来源:   寓真《聂绀弩刑事档案》,载2009年2月《中国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