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肖开元的刑事再审判决书   被告:肖开元,男1945年生,湖南省武岗县人,原系北京市西城区工程大队工人。   被告:王嵩友,男1943年生,辽宁省盖平县人,捕前系北京市新都暖气机械厂就业工人。   肖、王二被告于1970年4月18日,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公法军事管制委员会(70)反字第52号判决书,以现行反革命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经本院再审查明:肖、王二人于1969年3至5月,书写油印的500余份传单,主要是对林彪、“四人邦”的倒行逆施不满,虽有一些错误言词,但不构成犯罪。原判以现行反革命罪定性判处死刑是错误的,应予纠正,据此判断如下:   一、撤销1970年4月1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公法军事管制委员会(70)反字第52号判决书;   二、宣告肖开元、王嵩友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10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书及付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1980年9月18日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