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党委运动办公室关于高福瑞同志在“文化大革命”中所犯错误的审理报告   (自治区党委:)   高福瑞,男,汉族,内蒙古林西县人,现年58岁,家庭出身中农,本人成份农民,高小文化程度,行政14级。1946年入伍,1947年入党,历任战士、班长、排长、指导员、教导员、副团长、县人民武装部部长等职。1966年3月自湖南省茶陵县武装部转业到内蒙古党委统战部工作,“文革”初期为统战部文革副组长;67年成立自治区革委会时,为革委会委员;1968年3月至1969年12月,为内蒙古专案办公室副主任;批林批孔运动中任集宁肉联厂革委会副主任、党委副书记;1976年任内蒙古人防办工程处处长。   1977年9月,离职受审。   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人防办公室党组82年12月30日“关于高福瑞同志问题的审查结论和处分意见的报告”,高福瑞同志在“文化大革命”中所犯的主要错误是:   1.高福瑞同志于1966年3月由湖南省茶陵县武装部转业到内蒙古党委统战部工作。“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他便站在“呼三司”造反派一边,与高树华、王金保等人一起,最早进行串联、造反。亲自参加守师院《车纵》大楼,为造反派出谋献策,深得造反派的信任,成为“呼和浩特造反派联络总部”负责人之一。   1967年5月13日,河西公司“8·18”造反派组织,为压垮另一派群众组织,制造了“5·13”武斗事件。要求《联络总部》派人支援。经张义和、高福瑞、戈志盛等人研究,以《联络总部》名义通知呼市有关造反派组织请人支援。这次事件造成100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高福瑞作为《联络总部》负责人,与戈志盛、穆林等人一起前往现场(途中翻车,高本人受伤住院)对此事件,负责一定的责任。   2.1967年9月,高福瑞为内蒙专案办监察组召集人。1968年初成立内蒙专案办公室时,高为二大组组长,继而又任专案办公室副主任。在此期间,内蒙专案办公室为审查所谓“乌兰夫叛国集团投敌罪行”,派人四出查阅敌伪档案,调查收集乌兰夫、奎壁、吉雅泰、王铎、王逸伦等同志的所谓“内人党”材料。使乌兰夫等许多内蒙党政领导同志遭到诬陷、迫害。对此,高作为专案办公室负责人之一,负有一定的责任。   3.在内蒙“清队”、“挖肃”运动中,高福瑞同志作为内蒙革委会委员、专案办公室副主任,参加了内蒙革委会三次全委会,并于1968年7月7日在直属机关政法组小组会上发言说:“挖肃运动右倾仍然存在,敌情不浓,估计不足,狠抓重点不够,突破的很不得力”,“乌兰夫招降纳叛非常突出……”等;1968年11月16日高在内蒙革委会第四次全委扩大会上,大反“右倾”,并作了《谁反对挖肃斗争就和他拼》为题的大会发言,说:“内蒙不但存在乌兰夫叛国投敌的社会基础,而且是根深蒂固的”,“隐蔽最深的乌兰夫暗班子还远远没有挖净。更为严重的是1969年中央“5·22”批示下达后,高福瑞伙同王金保等人拉起“5·22”山头,直至1974年他还伙同王金保、郝梦枚,收集整理了“关于新内人党问题的紧急报告”、“关于在对待内蒙清队工作问题上出现的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的紧急报告”等6个材料,联名上报中央。在这些材料中,他们仍然无中生有地继续坚持“新内人党确实存在,内人党有老根子,内人党有计划地转入地下”,“内蒙地区不仅有老内人党,而且有新内人党”,“有受新内人党控制的,旨在实现内外蒙合并的反动组织”等,严重干扰了党的政策的贯彻落实。   4.批林批孔期间,高福瑞同志在内蒙党校学习时,积极收集散发王洪文的黑讲话,他说:王洪文讲话的主要精神“就是在批林批孔中解决造反派受压的问题”。他极力鼓动造反派“积极行动起来干”,“具体问题的解决也得靠自己”。与此同时,他与张克源、苗秀秀、王春飚、贾国太、梁志超等人积极串联,策划拉起了“202”山头。随即,又与“高树华派”的郭是海、雷善元等30多人一起,发表了“关于当前批林批孔的几个问题的声明”。他还先后多次与呼市地区造反派头面人物一起开串联会、分析形势、研究对策。先后利用呼市“3·11”报纸事件、“体委二丁事件”、“永红小学事件”,围攻区党委领导人,企图另立指挥中心,加剧了呼市地区局势的混乱。对此,高福瑞应负有直接责任。   1974年4月,中央批评制止了围攻区党委领导的错误行动后,呼市地区造反组织的头头在一起聚会,于4月16日发表了“关于尤太忠同志向中央假报情况诬告群众的声明”,诬蔑中央指示“不符合内蒙实际”。指责内蒙党委对所谓“王××副主席的指示”和“江×同志的批示”,“既不及时传达,也不发文件”。高福瑞同郝广德、高树华,王金保、那顺巴雅尔、戈志盛、刘立堂等43人在“声明”上签了名。   1973年11月,内蒙革委会第六次全委会期间,郝广德一伙对自治区党委的常委班子组成不满,策划起草了一个向中央要求高锦明回内蒙工作的联名信。高福瑞表示赞同,并在信上签了名。   根据高福瑞同志所犯错误事实,人防办党组认为:高福瑞在“文化大革命”这场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中,积极串联、造反,参与帮派活动,是内蒙“三大冤案”的积极参与者,所犯错误是严重的。应给予撤销行政职务或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   经审理认为,高福瑞同志在“文化大革命”中所犯错误是比较严重的,认错态度一般。根据中央1982年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建议给高福瑞同志撤销行政职务(人防办工程处处长)的处分。   当否,请批示。    内蒙古党委运动办公室1983年5月23日   (附件:)   1.中共内蒙古人防办党组《关于高福瑞同志问题的审查结论和处分意见的报告》;   2.高福瑞《看结论材料的意见》;   3.高福瑞《我的进一步认识》。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