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批转公安部党组关于继续完成中内层清理工作的意见(节录)   中央批示:中央同意公安部党组关于继续完成中内层清理工作的意见。最近几年,确有一批反革命分子又钻到我们内部来了,同时,还发现有新的反革命分子。因此,凡是没有清理而又必须清理的机关、企业、学校,认真地进行一次肃反清理,是十分必要的,各级党委应当重视这一工作。   鉴于目前即将开展增产节约和五反运动,肃反清理工作一般可放到五反运动后去进行。但是,在五反运动中,应当设置必要的专门机构,有专人负责,有意识地收集运动中暴露出来的反革命线索和材料。并对肃反清理对象进行摸底排队,搜集和查证材料等准备工作,以便在五反运动结束后进行中内层的肃反清理工作。现将公安部党组的报告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情况进行具体部署。   (一)自从一九六○年九月中央批准开展肃反(清理)的计划以来,各地陆续进行了清理工作。……一九六一年以来,由于各种任(325)务很多,城市又在精简职工,许多地方,许多单位,有意识地推迟了清理工作。一九六二年,随着阶级斗争的起伏,反革命分子有一个很大的暴露,许多重大的现行反革命案件都牵涉到内部人员,有的还是党员和干部,就是已经清理过的单位,也新发现了一些反革命分子。这些材料说明,暗藏在内部的反革命分子,总的数量虽然不算太大,但仍然还有一个可观的数量,而且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比例甚大,危害也很大。因此,继续完成清理中内层的工作,把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彻底清查出来,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二)这次清理的范围,应当包括所有机关、军队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薪人员,以及学校的教职员工。凡是没有进行清理的,必须纳入规划,继续进行清理,已经进行清理但不彻底的,应当进行复查。首脑机关、重要厂矿、尖端科学部门、广播电台、电讯部门和其他要害单位,要特别认真地进行这一工作。   大专学校应届毕业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仍然由学校党政领导负责,按照通常的方式进行,不列入这次清理的范围。   (三)这次清理的主要对象是下列五种人:   一,漏网的特务,反革命分子以及其他坏分子;   二,经过宽大处理又重新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   三,反革命阶级基础中滋生出来的新的反革命分子;   四,劳动人民中蜕化变质的新的反革命分子;   五,里通外国的叛国分子。   所谓新的反革命分子,是指那些没有历史反革命身份但有反革命破坏行为的人。有下列反革命破坏行为之一的人,应当定为新的反革命分子:(1)以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打倒共产党、推翻人民政府为目的,组织反革命集团,张贴或散发反革命标语传单,进行各种反革命破坏,以及制造反革命谣言的;(2)在战备时期,配合敌军行动,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的;(3)组织或积极参加反革命武装暴乱(326)的;(4)叛国投敌的;(5)主动和特务机关、特务分子、反革命分子联系,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的;(6)出卖国家机密的。   在认定历史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时候,仍然应当根据一九五六年三月十日党中央批准“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以及一九五七年六月批准的“补充解释”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具体分析,正确判定。   (四)根据两年来的经验,这次清理工作应当继续坚持党委领导和群众路线,采取摸底排队、调查研究和专案侦察相结合的方法,一个一个地、一案一案地查清问题,进行处理。发现重大专案,应当在党委领导下,组织专案小组,专案专办。在开展肃反清理工作的时候,应当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现实材料,在群众中正面地进行阶级斗争的教育,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革命警惕性;但一般不开展肃反的群众运动,不普遍地公开号召群众检举、揭发反革命分子,也不要把肃反清理对象交给群众搞面对面的斗争。   (五)对于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罪恶严重、民愤很大的现行犯以外,坚持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方针,继续执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   一,在首脑要害部位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一律迅速调离,根据具体情节分别地妥善处理。一般单位也要边查清边处理,不能及时处理而又有危险的分子,要加强控制,防止破坏。   二,对于进行各种破坏活动,证据确凿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不管他们有没有历史反革命罪行,也不论是否已经发现他们同敌特的组织联系,都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和坦白认罪的程度,依法分别给予劳动教养、管制、判刑等不同的处理。   三,对那些经过宽大处理又重新犯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当从重处刑。   对于仅仅是隐瞒了历史罪恶、没有进行现行破坏又能彻底坦(327)白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可以从宽处理。   四,对于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凡是有教育意义的,都应当有意识地把他们当作反面教员,在一定范围的群众中公布案情,发动讨论,教育群众,提高警惕。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选择典型案件,在内部召开适当规模的宣判大会。   五,对于清查出来的特务,反革命嫌疑分子,要继续审查,或者布置侦察;在要害部位的应当一律先行调离。   (六)肃反清理工作应当坚持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既要彻底清查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又要防止误伤好人。为此,必须加强各级党委对这项工作的直接领导和控制。建议由各级党委的一位负责干部挂帅,组织肃反清理领导小组,吸收公安保卫、组织、人事、检察、法院和监察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参加,具体主持清理工作。肃反清理的日常工作可由政法机关办理。还需要调配适当数量的政治上可靠的肃反干部(主要从开展清理的本单位抽调),加以必要的训练,组成专门队伍。各级领导应当亲自掌握一两个单位,采取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办法,分期分批地进行。   根据中央开展五反运动的指示,我们考虑肃反清理一般放在五反运动结束以后进行。在五反运动中,应当对肃反清理对象进行摸底排队,调查材料,积极做好准备,同时注意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有现实危害的反革命分子,可以个别先行处理。凡是应该清理的企业、机关、学校,在五反运动基本结束的时候,随即用一段时间,集中进行肃反清理工作。经过清理的一切单位,都要注意加强经常的保卫、保密工作,严密人事制度。各省、市、自治区应当争取在一九六四年内基本上完成清理任务。至于那些具体单位需要清理,那些可以不再清理,用什么方法清理,统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划,报告中央局批准并报中央备案。   · 来源:   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