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委批转公安厅党组小组“关于1956年全省公安工作的基本情况和1957年工作的意见”及“张国武同志在省第十二次公安会议上的总结”   (武汉、黄石市委,各地(市)县委:)   省委同意省公安厅党组小组“1956年全省公安工作的基本情况和1957年工作的意见”和“张国武同志在省第十二次公安会议上的总结”。希各级党委研究,并且围绕中心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1957年7月2日 ## 1956年全省公安工作的基本情况和1957年工作的意见 ## 1957.04.16 ## (一)1956年公安工作的基本情况   1956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根据第七次全国公安会议的方针,和全省第十一次公安会议所确定的工作计划,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发动群众,深入开展了社会镇反运动,积极参加了内部肃反,并结合开展了各项业务建设,逮捕了一批罪犯,破获了一批案件,争取了大批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因而进一步促使反革命分子的分化瓦解,严厉打击了反革命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进一步削弱了反革命残余势力,大大地提高了群众觉悟,保卫了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   社会镇反方面,在春季,以打击现行破坏活动为主,逮捕了3,067名反革命分子和其它犯罪分子。4月以后,遵照3月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的精神,根据当时反革命残余势力分化瓦解趋势日益明显的情况,以政治攻势作为主要的斗争方式,在城市结合对投案自首分子的处理,在农村结合贯彻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第四 、五两条规划接收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入社的工作,宣传和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号召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通过政治攻势,反革命分子和其它坏分子投案自首的共达15,225人,其中反革命分子13,836人,其它犯罪分子1,389人。这些投案自首的分子,现在基本上都已经作了处理。   投案自首的反革命分子中,罪恶严重、民愤很大、原应逮捕法办的约占30%左右。他们之中,有的是长期巧妙地隐藏下来的重要历史反革命分子,有的是解放后曾进行过现行活动的反革命分子,也有极少数是潜伏下来和派遣进来的特务间谍分子。据不完全统计,在政治攻势中,全省投案自首的外逃反革命分子149人,从地洞、夹墙中出来投案自首和被检举挖掘出来的反革命分子有23人。   投案自首的反革命分子中有很多人不仅交代了自己的罪恶事实,并且交出了罪证,检举了许多反革命的线索材料。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在政治攻势中缴获的罪证计有:长短枪73支,机枪1挺,子弹7,405发,手榴弹167枚,反动证件一批。投案自首分子检举出的材料共达14,177件。   通过政治攻势,大大提高了群众觉悟。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收到群众检举的材料共达23,124分。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自动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代的共有25,879人。   1956年全省共逮捕了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6,745名。其中反革命分子2,906名,其它犯罪分子3,839名。被逮捕的大多是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犯罪分子,也有少部分是罪恶严重、民愤很大而又拒不坦白的历史反革命分子。   一年来社会镇反运动的实际体验说明了:要取得对敌斗争的胜利,就必须经常密切注视敌情的变化,并根据敌情的变化适时的改变对敌斗争的对策和具体工作方式。但是,恰恰在这一方面,我们是作得很不够的。在全省第十一次公安会议前后,敌情虽然还是相当严重的,但由于几年来镇反斗争的胜利,特别是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影响,当时反革命残余势力确实已有分化瓦解的趋势。可是,由于我们对敌情深入调查研究不够,加上水平不高,接受新鲜事物不快,对中央提出的反对右倾保守的精神领会不够全面,因而对我省当时敌情的估计和各项工作的指标没有完全从实际出发。主要是对敌情作了过高的估计,制定了过高的捕人计划。在3月底,还计划集中搜捕一批,经中央制止,没有执行。应该说明:全省第十一次公安会议上某些主要的错误估计和部署,在4月全省公安处、局长联席会议上都已经很快地得到了纠正。   在政治攻势中,也发生过不少缺点和错误。主要表现在:由于对政治攻势缺乏经验,我们对某些政策和作法交代的又不够明确,指导不够具体,有些地方对于什么是反革命问题,什么是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等,向基层干部和群众交代的不够清楚,因而攻的面一般都宽了一些,有些地方还出现过指名限期投案或硬性规劝坦白的现象。有些同志也曾产生过企图依靠政治攻势解决一切问题的思想,甚至放松了专门工作。个别地方在执行政策上曾出现过无原则宽大的现象,对进行现行破坏的分子和罪恶严重、民愤很大、拒不坦白的分子,也仍然等待投案,而不及时加以打击。所有这些,对分化瓦解敌人,发动群众,显然都是不利的。   在改造反革命分子和反革命社会基础方面,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了巨大的工作。全省农村中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和刑满释放、撤销管制,以及经过宽大处理的反革命分子,都已经按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第四、五两条的精神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经过群众评议,分别接收或放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劳动生产。全省(缺4个县)共有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606,550名。其中被接收为社员的218,398名,占36%;候补社员301,568名,占49.7%;放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内管制生产的86,548名,占14.3%。刑满释放、撤销管制和经过宽大处理的反革命分子共26,539名。其中被接收为正式社员的有5,772名,占21.8%;候补社员9,704名,占36.6%;放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内管制生产的11,063名,占41.6%。由于在规划评议接收过程中,自始至终坚持了发动与依靠群众,基本上正确的执行了区别对待的政策,因而不仅大大地促使了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的分化,有利于加速他们的改造,而且对广大农民也是一次深刻的教育,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巩固和农业生产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保证作用。在城市中对刑满释放、正在管制、撤销管制和经过宽大处理的反革命分子的安置就业问题,武汉、黄石、沙市、宜昌、襄樊等市都已进行了全面调查,已经和正在协助有关部门结合解决整个城市失业问题逐步加以解决。   对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社会改造工作中的缺点,主要是作为规划评议对象的面一般偏宽,划类不准的情况也较普遍存在。部分地区在安排规划接收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入社的工作时,因与党的中心工作结合得不够好,开始一般是进展很慢,后来则又形成赶任务,粗糙草率情况比较严重。这些缺点大都已作了补课纠正。目前的主要问题是不少地方在大批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被接收入社之后,如何正确的对他们进行经常的教育改造工作,由于经验不足还没有妥善的加以解决。有的地方,仍然沿用已经过时了的办法,对他们作了过多的不必要的限制;有的地方甚至仍然开一揽子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会;也有一些地方,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已经有所放松,某些基层干部和群众在敌我界线上已经逐渐模糊起来,这是必须加以纠正的。   (1956年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继续积极参加了内部肃反斗争。在机关、学校、企业内部又查出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进一步纯洁了内部并提高了群众的警惕性。我们对于内部的敌情,也有了进一步的系统的了解;结合运动开展了业务建设,使我们的干部在政策业务水平上提高了一步,为今后的侦察保卫工作创造了良好基础。)   内部肃反运动进一步推进了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一年来全省共建立专案611起,破获各类专案638起,其中破获国特案26起,帝特案12起。特情队伍经过一年来的建立和整顿也有进一步加强。   一年来工矿、基建、财贸、交通、企业内部共发生破坏事故、破坏嫌疑事故361起,破获和查清了229起,占63%强。同时还查清和破获了事故积案306起。   一年来共发生刑事案件8,201起,破获5,009起,破案率为61.08%。   其中重大案件1,663起,破获1,309起,破案率达到78.71%。另破获重大积案411起,占积案总数49.9%。   结合合作化运动,据66个县、市统计,已有92.31%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了治安保卫组织。在春秋两季,全省共训练了10万余名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保卫人员,进一步提高了他们的业务水平。   全省武装民警和经济民警经过肃反和五年计划的学习以及军事训练,政治质量、思想觉悟和业务能力都有所提高。但由于我们对军、政业务教育指导不够及时,有的单位发挥集体领导不够,因而在干警思想上还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和平麻痹,居功骄傲,个别甚至有违法乱纪的现象,有些队和处、局的关系搞的还不够好。   其他各项业务如户口管理工作、消防工作、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刑事侦察和外线侦察的技术建设工作、警卫工作、人民防空工作等等,都有了相应的开展,并且也程度不同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业务建设工作中的缺点:主要是领导一般化,对敌情缺乏深入具体的调查研究,不能切实掌握各方面的敌情变化,从而所制订的许多业务计划和指标不能完全切合实际;在贯彻执行中又缺乏具体检查、指导,没有很好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因而各项业务工作进展不快,工作质量也不够高。在政治侦察工作上,对具体案件一般的是缺乏具体的分析研究,因而就不能根据具体案情,采取具体措施,所以去年很多重要案件进展不快。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我们对中公部通报的敌情线索查证不力,也影响了对主要敌人的打击。刑事破案率仍然不高,个别地区甚至破了一些假案。消防工作虽然我们也曾一再强调,但由于缺乏具体措施,缺乏应有的努力,以致去年火灾仍然特别严重。火灾次数比1955年超过了80%,损失比1955年超过了178%。为了对敌斗争的目的,我们在许多方面都就限制坏人做了不少工作,而对便利人民则往往注意不够。如水上木帆船出入港口签证制度,个别地方甚至要来回跑180里路到派出所去盖章。市镇户口管理有的地方仍然手续繁琐。   去年下半年,我们还根据中央指示,在省委和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与法院、检察和司法等部门一起,对1955年以来的镇反工作进行了反复检查。清理了积案,纠正了错捕案件,改进了监所、劳改工作。从检查结果看,我们在1955年的镇反是完全必要的,运动基本上是健康的。据52个县、市的统计所捕的人犯83.48%是正确的;冤案、错案和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共占16.52%。通过检查,提高了干部政策水平,增强了法制观念,推进了法制建设工作,发现和批判了我们在侦察、调查、预审等工作中存在的粗枝大叶和主观臆断的作风。因而这些缺点和错误的全部检查纠正,不仅大大有利于镇反成果的巩固,而且对改进我们今后的工作也是极其有益的。   (在劳改工作方面,我们贯彻了全国劳改管教工作会议和8月全省公安、检察、法院三长会议的精神,基本上执行了阶级斗争和人道主义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改进了对犯人的管教工作和劳改生产的经营管理工作,基本上克服了打骂虐待犯人的现象,并为国家生产了一批财富。但是在去年8月“三长”会议以前对执行劳改工作的方针,我们也曾产生过片面性的错误。主要是重生产轻管教。在许多地方还出现过打骂虐待犯人的现象。在四湖排水工地上,发生的犯人大批死亡,其原因虽然比较复杂,但我们没有及时发现,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解决,这就表现了我们工作有严重的官僚主义,我们必须记取这一深刻教训。)   全省政治工作也有很大进展。一年来培养训练和提拔配备了大批干部,通过继续开展立功创模、先进工作者运动和审干肃反等一系列活动,进一步加强了思想教育工作,提高了广大干警的思想觉悟,发挥了积极性和创造性,基本上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政治工作的缺点,主要是对干警政治思想领导薄弱,跟不上实际的需要。在工作指导上也有一般化的缺点,主要是政治工作机关如何认真的熟悉各项公安业务工作,并结合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进行对干部的教育不够。   总之,一年来,我们在内外肃反运动及各项业务工作上,都基本上完成了任务,成绩很大。这些成绩都是在省委、中央公安部和各级党委与政府的领导下,依靠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检察、法院、司法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以及我们全体干部的积极努力所取得的。但是也确实存在着不少缺点和错误。我们应当正确地认识这些缺点和错误,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教训,以便把今后工作做得更好。   我们工作中所以产生这些缺点和错误,从我们的领导工作上,特别是省厅领导上来检查,主要是存在着严重的主观主义的思想方法和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我们在工作上是不够深入的。对下面的实际情况了解很差,对敌情经常的系统的调查研究也作的很不够。特别是缺乏有重点的具体的从一个地区、一个方面、一个问题去深入调查研究,因而就不可能很好的吸取典型经验,充分运用抓住重点指导一般的领导方法。由于我们对实际情况了解不深,对很多重要问题研究不透,在工作上缺乏预见性,因而我们的指导工作就显得不力。往往是一般号召多,具体指导少,答复与解决问题也不够及时。在政治攻势中本来许多地方都有不少很好的经验,但是我们帮助各地很好总结推广是作得不够的。在各方面的业务工作中也存在着类似情况。 ## (二)当前的斗争形势   根据现在已掌握的材料,我省当前对敌斗争的形势,从总的方面看,与第八次全国公安会议所分析的一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完成、国内阶级矛盾已经基本解决的整个政治形势的变化,镇反斗争的情况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反革命残余势力已经基本肃清,反革命分子更大的减少了,反革命的社会基础从根本上有了很大的削弱。但是反革命残余势力还没有完全肃清,少数坚决的反革命分子仍然存在,反革命的社会基础还没有完全消灭,还会生长出一些新的反革命分子,帝国主义和蒋介石集团还在不断地派遣间谍特务分子对我进行阴谋破坏活动。   历史反革命分子经过两次镇反运动及去年的政治攻势,约有90%以上受到了杀、关、管的打击或者宽大处理,剩下来的已经为数很少了。据江陵、荆门、鄂城三县的材料,现在乡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共1,000名,占人口的0.67%。其中尚未受到打击或处理的只125名,加上221名外逃反革命分子,共占该三县历史反革命分子原有总数的3.18%。   在工矿、企业、机关、学校内部的历史反革命分子,经过内部肃反之后,也已基本上清查出来,并基本上都作了处理。   典型调查与各地反映的事实表明,我省历史反革命问题已经基本上解决了。残存在乡未受过打击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在政治攻势中绝大多数都已向我投案自首了。这些人连同刑满释放、撤销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在农村都已按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第五条作了处理;在城市通过政治攻势绝大部分也都作了处理。   但事实也同时表明,残余历史反革命分子并没有完全肃清。1、全省(缺孝感专区的5个县)尚有3,801名外逃反革命分子,其中有1,979名罪恶民愤很大必须归案法办的分子。这是残余反革命当中数量较大、须要捕办的最多的方面。2、在某些边沿山区、省县结合部和群众基础较差、我们一向工作基础薄弱、去年政治攻势搞的又不够深透的乡、镇、湾村,还有极少数的历史反革命分子隐瞒下来。特别是那些过去反动会道门基础雄厚,几年来在工作上又注意的不够的地区,还有极少数的反动会道门头子甚至反动会道门组织残存下来,有的并在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全省1956年共发现反动会道门恢复与发展组织的案件27起。襄阳地区在去年连续发现3起反动会道门所组织的阴谋暴乱案。如8月间在竹山、房县交界发现“清国大号”案,即已发展至700余人,阴谋暴乱。在房县与河南、陕西结合部发现“黑军和平党”活动更为嚣张,涉及三省15个乡的地区,直接参加的会众达300余人,计划于中秋节分三路攻打乡政府,再打监狱、银行、合作社、仓库,并拟于暴动后建立“朝廷”。3、有些水上和陆上地区,在解放后外来人口当中,还隐藏着一些反革命分子。政治攻势中虽然已经攻出来了一些,但没有发现的还有一定数量。4、内部肃反后,有些部门仍有隐藏很深尚未被我们发现的残余反革命分子。有的仍在继续进行破坏活动。武汉市文化系统在反肃后又新发现了16名反革命分子。省人委办公厅、广播电台、河运学院三个单位在肃反后又新发现了中统特务4名、国民党区分部书记1名。   所有这些残留下来的反革命分子,其中有一部分如果继续加强争取工作是可能投案自首的,但也有少数是坚持反动立场坚决与我们为敌的。因此,必须加强深入的调查侦察工作才能彻底加以肃清。   反革命分子赖以生存和活动的社会基础,随着国家整个政治形势的变化,也已经大大的缩小了。在农村已有36%的地主、富农分子改变了成分,成了社员;有50%的地主、富农分子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成了候补社员。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规划入社以后,经过半年时间的教育改造工作,又已经有了新的变化。据7个乡1956年11月间的调查,地主、富农分子在规划时,表现好的占80.13%,调查时占89.38%;表现不好,有破坏言行的,规划时占19.87%,调查时只占10.62%。据7个乡3个镇2个派出所在上述同一时期的调查,在乡的反革命分子和蒋伪军政警宪骨干分子在规划和政治攻势中表现好的占49.44%,调查时占70.88%;表现不好有破坏言行的,规划时占50.56%,调查时只占29.12%。今后随着群众的组织程度和觉悟程度的更加提高,区别对待的政策的继续贯彻,对他们的教育改造工作的加强,他们的分化瓦解还会进一步发展。   但是,还必须看到,他们之中很大一部分人的思想还没有得到彻底改造,有的至今仍然坚持反动立场,有的甚至有破坏活动。如咸丰县富农王文斌,一贯思想反动,仇恨政府,于去年11月12日持刀杀伤乡信贷社主任及其母、弟3人。荆门县地主李世华因土改时被斗,竟放火烧了该乡乡长等4户的房屋。武汉大学还发生过内部肃反被斗对象行凶报复杀伤积极分子的事件。   由此可见,在已经缩小了的反革命社会基础中,仍然有人还在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还在产生新的反革命分子,加上目前在人民群众中仍然存在着残余的封建迷信思想和资本主义思想的影响,我们工作中还会发生一些错误和漏洞,还可能遇到一些局部的、暂时的困难,都可能为敌人所利用。对此,我们应有充分的估计和必要的警惕。   波、匈事件发生后,反动谣言和张贴反动标语、传单的案件在某些地区有显著增加。去年11月4日,武汉大学在一个晚上即发现反动传单60多张,内容极其反动,如“打倒苏联”、“反对苏联殖民中国”、“打倒一党专政,成立联合政府”等等。3个月来,仅省直文化系统即发生此类案件15起。在农村不少地区都出现了“三次世界大战打起来了”、“好几个国家打中国”、“苏联失了好几个省”等谣言。恩施谣传“国民党军队已经到了孝感”,郧西谣传“襄阳失守了,陕西已被九路军占领了”,荆州有的地区谣传“国民党已打到广东”,也有谣传说“湘潭暴乱了”。不少地区还发现敌人利用“闰七不闰八,闰八动刀杀”的迷信传说,散布变天思想,说“今年闰八月有大灾大难”、“要翻朝变天”、“共产党满期了,要出真龙天子”等等。   帝国主义和蒋介石集团特务机关的派遣活动和心理作战,还在继续加强。据我们现在掌握的材料,1956年敌人派遣潜入我省的特务间谍分子及特务嫌疑分子比1955年多了X倍多。此外,还有正待潜入的特务分子和特务嫌疑分子XX名。敌特派遣活动的主要特点是:1、利用我对港、澳入境手续的放宽,乘机派遣特务分子进入内地,活动一个时期、完成一定的任务之后即返回港、澳;2、派遣特务分子潜入内地发展组织或将现在内地的可资其利用的人员诱至港、澳,施以短期训练后派返大陆;3、积极筹建交通点线和秘密电台,敌人在我省境内拟建电台即有X起;4、敌人的派遣,大多数是进行情报活动,但也发现有少数是企图搞行动性破坏或策反活动;5、有的是利用社会关系申请入境取得合法后长期潜伏待机活动;6、他们潜入内地后除建有电台者外,一般多是利用隐语和化学密写等方式进行联系。   在派遣间谍特务的同时,帝国主义和蒋介石集团的特务机关正在大量进行所谓“心理作战”。武汉市在去年11、12两月发现敌人从日本、香港、澳门、马来亚、印尼、新加坡等地投案的反动刊物、传单、反动信件、剪报共42件。1月2日晚及1月30日(旧历除夕)在宜城、襄阳和黄梅等地先后发现敌机空投的反动传单19起。内容主要是针对波、匈事件和周总理出国等情况,进行挑拨诬蔑,歪曲我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挑拨我党和人民群众特别是和知识分子的关系。   这些情况表明:随着我们镇反斗争的胜利,国内反革命分子的进一步被肃清,国外敌人更要加紧他们的派遣活动。同时也表明在国内镇反斗争形势虽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是我们同帝国主义的斗争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不仅如此,我们还必须看到,帝国主义及蒋介石集团的特务机关对我省的派遣潜伏活动,还有它一定的社会基础。据统计,全省逃往台、港、澳等地的反革命分子,共有2,582名(缺6个县),其中已发现在敌特机关任职的有72名。因此,我们今后在城市和水陆交通要道同帝国主义和蒋介石集团的特务间谍的斗争仍然是相当紧张的。   1956年刑事案件发案率虽然有所下降,但情况仍然是很严重的。去年下半年以后,无论城市和农村的刑事案件比上半年均有上升。特别应该注意的是1956年大盗窃案比过去增加了,强奸案也有上升的趋势。   刑事案件中最大量的是盗窃案件,这类案件占71.44%,损失财物据不完全统计折款共46万元。其中有不少是内盗案件。凶杀、纵火、毒害等案虽然所占比例不大(占7.04%),但对我们的危害是很严重的。据统计1956年干部、群众共死伤334人(死151人,伤183人)。如去年11月25日随县大碑乡发生的凶杀案,凶手王运发、杜庆玉图财害命,竟将该乡和霭农业生产合作社现金管理员任本玉全家3人用斧头砍死,手段极其毒辣。大冶县南峰乡犯罪分子徐维兴将一个4岁的放牛女孩强奸后杀死,并把尸体抛入山中企图灭口。8月上旬监利县汪桥乡盗窃分子周道光一次盗走农业生产合作社2,700元。武汉市郊,有的工厂或工地由于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嚣张,以致有的工人带着行李上班,女工上下班也须要人接送,影响了职工生产情绪。   当前刑事案件的一个重大特点是:反革命分子、阶级敌对分子、惯盗惯窃、流氓分子等作案的比过去减少了,人民内部落后群众的犯罪比过去相对地增加了。反革命、敌对阶级分子,刑事惯犯作案的1955年为63.42%,1956年下降为36.51%;人民内部落后群众作案由1955年的36.58%,上升为63.49%。这种情况的变化可以说明我们几年来同刑事犯罪的斗争是有很大的成绩的,已经给惯盗,窃、流氓头子以沉重的打击,但绝不能认为这种分子已经彻底肃清了,而事实上现在还有这种分子在进行各种破坏活动,活动的方式更加阴险巧妙,案件的性质也往往是严重的。而且有的是经过打击和劳动改造释放后仍继续作案的。人民内部落后群众的犯罪,大多数是由于受资产阶级思想侵蚀贪图享受而沦为罪犯;有的是因为生活困难和爱占小便宜偶尔进行偷窃;有的是因为奸情、婚姻纠纷或私仇而进行凶杀、放毒和纵火;还有的是少年儿童因家长、学校管教不好,受坏人勾引而犯罪的。有些地方在处理人民内部落后群众的犯罪问题上对某些犯罪情节严重的案件仍然片面认为是人民内部问题,而没有严肃处理,这在客观上也助长了这些人的犯罪。具体原因虽然非常复杂,但实质上都是新旧思想、新旧道德的斗争。而这种斗争是长期存在的。因此,我们同刑事犯的斗争仍然是一个长期的斗争,而且由于反革命残余势力已经基本肃清,这个斗争就相对的突出起来了。   综上情况,我省当前对敌斗争的形势,一方面是残余的反革命分子基本肃清了,反革命社会基础大大缩小了,但是另一方面残余反革命并没有彻底肃清,而且留下来的都是隐蔽更深、活动巧妙的分子。在已经缩小了的反革命社会基础中,仍然还会产生新的反革命分子;帝国主义和蒋介石集团特务间谍的派遣活动还在继续加强;刑事犯罪的活动仍然很严重。因此我们今后不仅还有斗争,而且斗争还是长期的、艰苦的。在某些地区,如果我们工作做的不好,出现反革命分子制造的骚乱暴动也是可能的,我们务必经常保持高度的警惕。本着“有反必肃”的精神,认真加强工作。   上述情况表明,第八次全国公安会议对当前斗争情况的分析就总的情况来看是完全符合我省情况的。因此,八次公安会议文件中所作的下列分析与指示是需要我们深刻领会和时刻注意的,这些分析和指示就是:“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就其专政的对象来说正在日益减少,民主的范围正在日益扩大。如果我们不充分地看到国家的政治情况和敌情的这种根本变化,在剥削阶级基本消灭,国内阶级矛盾基本解决的时候,仍然不适当的夸张地强调目前已经大大削弱了的反革命和反革命的破坏活动,我们就要犯扩大化的‘左’的错误,这是必须注意防止的。但是如果不充分地看到我们面前确实还存在着反革命和反革命破坏活动,还有比较严重的对敌人起支援作用的刑事犯罪活动,不适当的过低估计了当前敌人的存在和它的危害性,否认阶级斗争的存在,特别是看不见世界范围内的阶级斗争的存在及其严重意义,因而麻痹起来,放松以至放弃了斗争,也是十分危险的。事实上这种右倾麻痹的思想,正在一部分同志和群众中滋长着,我们应该及时加以批判”。   上述情况的分析和变化是全省范围内的基本情况,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客观地确定今后的斗争方向。总之,今后的斗争原则应是从实际出发,有什么敌人就打击什么敌人;什么敌人是主要的,就着重打击什么敌人;没有发现敌人与敌人的破坏,不要去假想敌人。但是对可能发生破坏的方面和对象,充分保持警惕进行防范,是完全必要的。 ## (三)1957年公安工作的意见   根据第八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和我省对敌斗争的实际情况,1957年全省公安工作的任务应该是:遵照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所确定的肃反方针政策和第八次全国公安会议的精神及所规定的任务,继续坚决打击一切反革命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彻底肃清暗藏在内部和社会上的残余历史反革命分子,大力加强同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进一步做好对反革命分子、地主、富农分子的社会改造工作和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改进和加强各项业务建设,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全体公安干部的法制观念,适当精简与整顿公安组织机构,提高公安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进一步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秩序,保卫工业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保卫农业生产的更大丰收,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 ## 第一、坚决打击反革命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   对于空降的案件,争取作到及时发现,迅速歼灭。对行动性的案件争取做到先发制敌。对于情报及其他性质的案件争取及时发现适时破案。对有组织的残余反革命案件和反动会道门活动的案件,应迅速破案。对于反革命制造骚乱暴动应该力争预先防止,发生后迅速平息。对反动标语、反动谣言案件,应迅速查明破获,按照情节分别予以处理。   为了预防和打击敌人的现行破坏活动,必须加强侦察破案工作。重点的加强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沙市、襄樊市,沿江沿铁路的交通重镇,边沿山区和结合部地带,反动会道门活动比较严重和敌情比较复杂的地区的侦察工作。   根据第八次全国公安会议的要求,1957年对帝国主义和蒋介石集团的特务间谍等各种案件的破案率应达到立案数的50%到70%。1957年发现的敌特线索查证率应达到60%以上。反动谣言、反动标语案,破案率要求达到发生数的50%以上。侦破案件的质量必须提高,严防破假案,保证准确的打击敌人,特别是着重打击主要敌人。今后,侦察工作既要反对对案件长期拖延不积极进行工作,又必须反对简单图快没有取得确切证据就急于破案的两种偏向。在破案时,应注意为连续作战创造条件。   为了打击敌人的现行破坏,加强侦察破案工作,应该采取的措施是:   一、进一步加强对敌情的调查研究工作,准确及时的掌握敌情。今后应在已经掌握了材料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和艰苦深入的精神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对现有材料要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清理排队,撤销那些已经分化瓦解而能够作结论的分子的调查控制,集中力量开展对可疑分子的调查研究工作。   对于资产阶级、民主党派、宗教界人士中的可疑分子的调查控制工作应认真加以检查。对其中不该控制而控制了的对象应该加以收缩。今后并应更好地结合统战、宗教事务部门对他们进行工作。   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应经常有计划的对一个地区、一个方面或某一种敌人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工作。对重大敌情应随时进行研究。以便找出敌人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准确的确定侦察工作的重点,主动及时打击敌人的现行破坏活动。   (通过调查研究对现有专案亦应进行一次排队。对于立案根据不足或案情不实的案件。应该降为线索或撤销原案。撤销时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加以控制,防止盲目销案。对于已立案的案件应加强领导,积极经营。在调查研究所掌握的线索中应积极开辟专案来源。对于重大的线索应认真的有计划的进行查证工作,从中建立专案,开展侦察工作。)   二、进一步贯彻专门工作与广大群众相结合、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的方针。过去我们依靠群众取得了内外肃反的伟大胜利,在当前镇反斗争形势已经起了根本变化的新情况下,我们同反革命现行破坏、同隐蔽敌人作斗争,不但仍然需要依靠群众,而且要进一步加强。对于我们某些同志在侦察工作中仍然存在的孤立神秘主义的残余思想,必须彻底加以克服。今后凡是依靠群众可以解决问题的地方和方面就不要再盲目去建立特情。对敌情的掌握和控制在一般地区应该根据群众革命警惕性更加提高的情况,进一步强调依靠党团、治保组织和群众去进行工作。   在强调依靠群众的同时,还必须认真的加强专门的侦察工作;在专案侦察上必须进一步加强特情工作,提高特情质量。今后对帝国主义,蒋介石集团派遣潜伏的特务间谍案件,应认真的加强特情工作。其他反革命组织案件,反动会道门阴谋复辟案件,亦应建立特情,积极开展侦察。在敌情复杂的地区或方面,重要保卫目标周围,根据需要仍应建立一些能起作用的秘密调查特情,加强对敌情的控制工作。   为加强和提高特情工作,今后必须加强对特情的领导。对现有特情应进行整顿。整顿中对不够条件的、真正不起作用的特情应经过领导批准加以清洗。但必须作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泄露秘密和盲目清洗的偏向发生。为了吸取经验教训,整顿工作告一段落后必须认真加以总结。   同时,在加强专门工作中还必须注意加强侦察技术建设工作,重点加强武汉市的侦察技术建设工作。   三、各级公安机关的负责同志必须亲自动手,加强具体领导,加强督促和检查,并应该亲自掌握指导几起重大案件,领导几个重要特情,以便吸取经验,教育干部,推动侦察工作的开展。   各有关侦察业务部门必须紧密配合,加强统一对敌作战,并加强同民警治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工作。   四、全体侦察干部必须认真地钻研业务。提高侦察业务水平。首先应该认识到今天与我们作斗争的敌人,主要的已经不是那些比较公开暴露的残余反革命分子了,而是比较坚决的狡猾的隐蔽较深的反革命分子、特务间谍分子。与这种敌人作斗争,显然我们已有的经验是很不够的。因此,必须强调业务学习,以便提高我们的侦察业务水平,适应当前对敌斗争的需要。 ## 第二、继续彻底肃清残存在内部和社会上的残余反革命分子。   (上半年内将要在全省基本上完成内部肃反运动。各级公安机关应该有始有终地积极参加这个运动,以彻底完成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和其它坏分子的工作。根据我省情况在社会上今年不再开展全省范围的镇反运动。但应继续进行政治争取瓦解工作,号召那些尚未归案法办的残余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并积极加强调查追捕,将那些罪恶严重、民愤很大、拒不自首的残余反革命分子逮捕归案。)   对所有外逃分子的名单和材料,应该逐个进行研究排队。分清谁是反革命分子,谁不是以革命分子;谁应该归案法办,谁不需要归案法办;对谁已经查明地址,对谁还不知道地址。对凡是仅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在解放初期因不明了政策,而逃亡在外至今未归的人员,应该向其家属和亲友说明他不是反革命问题,政府不以反革命分子看待。从而号召他们回来与家人团聚,安心生产。对虽属反革命,但只有一般罪恶、民愤不大的分子,则可以对他们的家属、亲友说明,只要他们自动回来彻底坦白交代,政府可以不究既往。对这些反革命分子,已经查明下落的,可以将材料转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不再加以追捕。对那些罪恶严重民愤很大的外逃反革命分子,凡是已经查明下落的,应该坚决迅速追捕归案,不能犹豫;对其中暂时还不知道他们下落的分子,则应一面通过做好家属工作,进行政治争取,一面依靠群众积极进行调查,务使他们全部归案法办。   对外来人口中来历不明的分子,应该广泛的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查明他们的出身历史,以便从中发现反革命分子,分别加以处理。在来历不明分子数量较多的县、市可以组织一定的专门力量,加强此项工作。   政治攻势中未经查证材料,宣布“后果自负”先行宽大处理而有可能隐瞒重大罪恶的分子,例如只交代了特务身分,罪恶活动尚交代的不清者;在外任伪职时间长职务高罪恶事实未交代清楚者;个人交代和我们所掌握的材料在某些情节上尚不一致者等等,应该结合各项业务工作认真加以调查。在掌握了一定的新的罪恶材料后,还应继续进行政治争取工作。但如在掌握确凿罪恶事实和证据之后,仍然拒不彻底坦白的应严肃认真的重新加以处理。   在那些过去工作一向薄弱,去年政治攻势又搞的不深不透的角落还有极少数残余反革命分子隐藏在乡。对那些尚未投案自首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应该结合对候补社员、管制生产和依法管制分子的评审工作,进一步号召他们自动投案交代,并适时地将罪证确凿罪该法办而又拒不投案自首的历史反革命分子逮捕起来。对于投案自首的分子仍然依据既定政策分别加以处理,以彻底解决这些地区的镇反问题。 ## 第三,坚决开展同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   根据第八次全国公安会议的精神和我省刑事犯罪活动的实际情况,今后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重点,主要应该放在那些严重破坏社会主义财产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犯罪分子上面,特别是其中少数的惯犯、大犯和经过打击、处理又重新犯罪的分子。对于那些虽然不是反革命分子或刑事惯犯但犯罪情节严重的分子,也必须依法惩办。对偶有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的分子,则应坚持采取批评教育的办法加以处理。   根据当前刑事犯罪活动新的特点,今后同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必须切实贯彻“防范与打击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依靠党、团、群众,大力加强防范工作。教育群众在发生案件后,及时报案,认真保护现场,并积极协助政府侦破案件。建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矿、企业、机关和学校内部职工群众和社会上劳动人民的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品质的教育,以造成广泛的反对刑事犯罪的社会舆论,树立新的社会风气,堵塞和抵制刑事犯罪的发生。   根据第八次全国公安会议的要求,1957年全省刑事案件发案率要求比1956年下降20%到30%。一般案件的破案率要求达到65%到70%。重大案件要求达到80%到85%(在1956年已经达到或接近此项指标的地区,应该争取超过)。对于重大的盗窃、凶杀、纵火、毒害、抢劫和强奸等案件,必须及时侦破,严厉打击。破案质量要求提高,严防破假案。   (盗窃、流氓活动比较严重的武汉市,可建议党委采取“运动”的方式,开展一个群众性的“反刑事犯罪”的斗争。逮捕那些罪该逮捕的刑事犯罪分子,特别是那些大犯和惯犯,公开惩办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大张旗鼓的加以宣传。在其他城镇和广大农村应大力加强侦破工作,并结合对犯罪分子的宣判处理,开展广泛的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品质的教育,堵塞刑事犯罪的活动空隙,减少和抵制刑事犯罪活动的继续发生。同时通过宣传和对典型案件的公开处理,号召和争取一批刑事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自首。)   对于1956年的积案,应该进行一次系统的清理研究,分类排队,找出重点。对其中必须侦破的重大案件,应该组织一定的力量,积极侦破。对一般积案,也应以适当力量加以侦破。对于那些一时确实难于侦破的一般积案,可以采取“登记建档”的办法,记载下来,以便结合各项工作汇集材料,发现线索,加以侦破。不要因此而影响对现行案件的侦破。   对少年儿童的犯罪活动,应该责令其家长、学校严加管教,对于唆使毒害儿童犯罪的分子,应据情严肃处理。   刑事特情应当切实加以整顿和提高。根据当前斗争情况,今后的刑事特情,主要应该放在刑侦专案上,提高质量,加强领导。对于农村中真正不起作用的一般情报特情和控制特情,应该在防止泄密的原则下,经过适当工作和批准手续加以清洗。今后应该更加强调依靠党、团、群众与乡、社保卫组织去进行工作。在农村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一般可以不再建立情报和控制特情,在复杂地区和集镇港口以及工作薄弱的地区仍应建立一些能起作用的情报和控制特情。   加强技术建设,逐步发挥技术鉴定在刑侦工作中的作用。省厅和武汉市的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应当在现有的项目中提高鉴定水平。黄石、宜昌、沙市和襄樊四个点的照相、痕迹、笔迹等项目也应逐步建立和加强起来。鉴于目前法医人员缺乏,各地必须充分利用当地民医的作用。为了适应刑侦工作的发展,保持刑侦工作的专门力量,今后对刑侦技术干部,一般不要轻予调动。 ## 第四,经济企业、基本建设、文化部门和国家机关内部的保卫工作,应在肃反运动创造的有利条件下,继续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开展反破坏事故斗争。   及时发现暗藏在职工群众中尤其是知识分子、技术人员中的反革命分子,打击反革命的阴谋破坏活动,切实保卫国家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不受敌人破坏,保卫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   根据第八次全国公安会议的要求,今年破坏事故发生率应比去年下降20%,破获查清率应达到70%。并力争在更多的单位不发生破坏事故或作到发生一起查清、破获一起。   专县文教系统上半年内主要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搞好中小学教职员的肃反运动,结合运动做好业务工作。   经济企业、基本建设、文化部门和国家机关内部,今后应重点做好重要单位和重要部门的保卫工作。首先应是中央在我省的重点厂矿、基建工程和企业单位。其次应是省、市的重要厂矿企业、基建单位、财政金融贸易首脑机关、大专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科学研究机关、高级卫生部门、大型客货轮船及其他重要桥梁、大型水利工程、物资大量集中的仓库。在专县保卫的重点也应是经济较集中对地方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经济企业单位。在具体单位中应以高级技术人员、高等学校的教职人员、新吸收的人员、海外回归人员及与海外有联系的人员中的反革命嫌疑分子和政治面貌不清的分子作为重点开展调查研究和侦察工作。当然强调重点决不等于忽视一般或者说在一般部门中就不需要进行适当的工作。   在专县除了规模较大比较重要的经济企业单位以外,一般的都不建立专门的保卫组织。省、市一般规模较小、肃反遗留问题较少的企业机关也不建立专门保卫组织,已经建立的根据情况适当缩减。至于是否须要撤销或改为兼职机构,须待进一步研究后才能确定。文化部门除大专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机关、高级卫生部门已经建立的保卫组织的一般仍应保留并作适当缩减外,其余一般不建立专门保卫组织。不建立专门保卫组织的企业部门和机关学校的日常保卫工作应当根据目前内部更加纯洁,群众政治觉悟和革命警惕性已经更加提高的情况,由党委负责通过党员和群众来进行。公安机关的有关业务部门只负责指导。对其中发生的较大的破坏事故有关业务部门仍然负责协助进行追查。   根据目前新的情况,今后在所有企业机关和学校内部的保卫工作,都应该进一步强调依靠广大职工群众,凡是已经有了党团组织,群众工作基础又较好的企业单位调查特情和要害特情一般都应取消。这些单位的要害保卫仍然应该加强,一方面要准确的审查确定要害,另一方面主要是依靠职工群众严格必要的制度。对原有特情可通过适当工作,取消特情名义,能起作用的仍然作为积极分子使用。但是在科学研究机关、设计部门、高级技术部门还必须保持一定数量的高级技术人员特情。另外,在群众条件很差要害尚不十分安全的单位,可暂时使用特情控制。   为了便于发动广大职工群众作好这些单位的保卫工作,应经常对职工群众进行警惕性的教育,加强对治保会的领导,发挥现有事故追查委员会的作用,防范和制止敌人的破坏活动。在给好人以方便又能堵塞漏洞防止敌人破坏的原则下,改进一些现行制度。建议党政将现有制度逐个加以研究,革除一些不合理或是过时了的限制(如门卫检查过严,保密范围过宽,交接班手续过繁等等),保留与健全一些必要与可行的制度。   对发生的破坏事故、破坏嫌疑事故,在党委领导下应发动职工群众积极追查,公安机关具体指导。对于短时不易查清的破坏与破坏嫌疑事故而又情节重大的应立案侦察。确定事故性质应特别慎重,严格区别破坏与责任事故。凡属蓄意制造破坏事故的反革命分子应依法严肃处理。对于落后职工因思想不满而制造破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亦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并在职工中进行教育。 ## 第五,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对反革命分子和地主、富农分子的社会改造工作。   在农村应切实加强对已评审入社的反革命分子、地主、富农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为了达到真正的从思想上去争取改造他们,不论社员、候补社员、管制生产和依法管制的分子,在经济上必须严格执行同工同酬的原则;在劳动分工上不加歧视,在政治上应该根据他们入社后的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对于管制生产和依法管制的分子,应以生产队、组为单位包管、包教,实行群众监督,要他们订立自我改造计划和守法规约,并可以规定他们必须遵守的纪律,但对待管制生产分子的方法应该比依法管制分子稍宽一些。对依法管制的应规定出门、来客报告,一定时期的汇报等制度。对管制生产的则主要是监督他们执行生产计划,遵守劳动纪律,好好生产,不必另外规定限制制度。无论依法管制、管制生产、候补社员和已改变成分、摘掉帽子的分子,均须随时注意他们的动态,不应放松警惕。并应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生产知识的教育,鼓励他们的进步。坚决克服不加区别的一揽子会议和简单训斥的方法。为了进一步促进他们的改造,今后每年应当对候补社员和管制生产的分子进行一次评审工作:该提升的提升,错评的要纠正;表现不好的则应进行批评教育,对有破坏活动的可依法处理。但对已经改变成分的地主、富农分子不要再给他们戴上地主、富农分子的帽子。今后管制工作,应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联合指示”执行,对仍在被管制的分子应结合上述评审工作一道进行评审。   在城市和集镇,必须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结合整个劳动就业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这类分子的安置就业问题,并尽可能的同当地劳动人民的安置就业工作同时进行。   对于反革命分子和地主、富农分子的社会改造,必须坚持进行长期的思想改造工作。对这些人应当有积极争取的精神。因此,一般的群众集会、读报学习小组和文化活动应该吸收他们参加,以便通过这些形式或者举行座谈会针对他们的不同情况进行思想教育。使他们感到有重作新人的机会,以瓦解其反动思想,逐步消除敌对情绪。对于其中坚持反动立场和具有危险性的分子,要经常保持警惕,并可列为重点人口加以必要的控制。 ## 第六、继续有计划地和更加有效地把现押犯人改造成为善良的劳动者。   正确贯彻“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防止片面的惩罚观点和单纯的经济观点。继续加强政治改造工作,保证犯人吃饱、穿暖和睡好,并在可能的条件下改善犯人的劳动条件,保障犯人生产和人身的安全。并大力加强狱政业务建设,进一步建立与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于久押未决、手续不全的案件应彻底加以清理解决。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既要严禁打骂虐待犯人,也要防止右倾麻痹放松管理和过分强调改善犯人生活水平超出当地同劳动群众生活水平的偏向。   为了更加有效的对犯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应该在1957年内有重点地试行对犯人的分管分押,以便吸取经验,全面推行。为了启发和巩固犯人的劳动生产积极性,应该正确的贯彻对犯人的奖惩制度。   继续作好对刑满就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组织他们进行单独生产。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留场(厂)就业问题,在贯彻“多留少放”的政策时,必须切实坚持自愿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作好工资调整工作。对于他们的政治待遇,也必须妥善的加以解决。   在劳改生产上,凡是去年11月全省劳改生产计划会议确定收缩、合并、撤销的单位,应在3月底前完成组织机构的撤销、合并,及农具、机器、房屋、家具等物资的处理工作,并在5月底前把全部交接、撤销、合并事宜完成。   加强劳改生产的经营管理工作,增加生产,厉行节约,降低成本,提高企业化的管理水平。在农业生产上,坚持以粮棉为主的原则,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并对工农业生产进行适当的技术改造工作,充分发挥现有机、农具的作用。   在上述基础上,要求全省劳改工业生产总值达到3千5百62万1千元,即较1956年增长89.44%;农业生产耕地面积达到56万亩,播种面积达70万零4千亩,粮食总产量达1亿4千2百万斤,油料总产量达1千3百万斤,皮棉达482万6千斤。 ## 第七,继续加强民警治安工作,进一步巩固城乡社会秩序。   户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业务建设,简化不必要的手续。在城市、集镇要健全户口登记制度,通过经常的户口查对和普查逐步消灭人口重漏现象。对迁出、迁入、出生、死亡、来客等制度应直接向派出所申报,一次办妥;来客住宿的申报时间应放宽;居民外出申报制度应取消。水上船只的进出本港口的签证手续应当取消。武汉、黄石、襄樊三市应在现有基础上改进管卡方法,提高卡片查找率。沙市、宜昌二市应速度建立人口卡片工作。认真建立和加强重点人口的管理,没有建立的要求建立起来。今后重点人口的管理对象,只管那些可能有严重历史罪恶尚未查清或可能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嫌疑分子,以及其他应该列为重点人口的分子;并要求依靠群众将他们的现实表现经常掌握起来,以加强对犯罪的防范工作,缩小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活动的空隙。   在农村,要全面完成户口登记工作,建立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种变动登记制度,按照农村特点,除迁出须由乡人民委员会办理外,出生、死亡、迁入可委托农业社代办。对重点人口的管理工作,亦应逐步建立起来。   对已经掌握起来的反革命社会基础的材料,应积极搜集整理,建立档案,作到人人有卷可查。对于外来可疑人口的审查调查工作,应认真进行,以发现隐蔽的敌人,配合对敌斗争。   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今后只限于印铸、刻字、旧货、旅栈、无线电通讯器材等行业。在实现公私合营、合作化后,管理方法亦应改变。主要应加强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和职工的政治教育,并依靠他们来协助公安机关了解发现问题。现行的每日向公安机关报送旅客循环登记簿可改为旅客登记簿,由店方登记自存备查,派出所抽查。对爆炸物品应建立制造、运输、储存、使用等管理制度,对群众购买硝磺、炸药等物品,应从群众生产需要出发,根据当地乡、镇人民委员会的证明作登记备案,一般不要限制购买数量。但应教育群众妥善保存使用。   群众性的重大集会、游行的秩序维持工作应该做好,以保障人民安全。对人民内部可能发生的罢工、罢课、游行、请愿、哄闹等事件,各级公安机关应主动掌握这方面的情况,及时向党、政领导报告。发生后,应由有关部门出面解决。在群众的行动超出了民主自由的范围,甚至触犯国家法律的时候,公安机关应该出面维持秩序,但要采取说理的方法,不能采取镇压的办法,如果发现其中有反革命分子的操纵,也只能在问题解决、反革命分子暴露孤立之后,才能加以打击。   加强对城市、集镇和水上派出所工作的领导。今后派出所的工作,既要认真作好城镇治安管理工作,又必须进一步注意便利群众,多给人民办好事,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因此,应该经常注意加强对民警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教育,培养民警人员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的良好作风。在今年应有计划的整顿一次民警作风,不断改进派出所的工作方法。对现行的某些不便利群众的办公制度应予改变。并应定期向人民群众报告工作,以取得群众的监督。   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管理工作。车祸较多的武汉、黄石,应认真贯彻交通管理规则,加强对驾驶人员和广大群众遵守交通规则的宣传教育。今年武汉、黄石交通事故的伤亡要求比去年各减少20%到25%。   加强消防工作,减少火灾的损失。1956年火灾损失较为严重的武汉市、黄石市要求1957年火灾发生数应较1956年减少10%到15%,损失应较1956年减少30%以上。沙、宜、襄三市火灾次数应较去年减少15%,损失减少10%。农村火灾发生数和损失均应下降10%。为此,应大力加强武汉、黄石等工业城市和其他专市县的较大的工矿企业财贸仓库的防火工作,组织群众严格执行防火技术措施和防火安全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的加强消防力量,添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积极进行对消防干部和消防队伍的组织训练工作。在一般城镇和农村,主要是推动乡、社治安保卫组织,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工作,根据需要组织群众性的志愿消防队。同时应注意加强森林的防火工作。   认真加强对城乡治安保卫组织的领导,推动他们开展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尤其是广大农村,更应该依靠和发挥乡、社保卫组织的力量,经常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以保卫农业生产运动为中心,开展各项治安工作。凡是尚未建立保卫组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全部建立起来。   人民防空工作,武汉、黄石应紧密结合城市规划,工业布置,以及各项基本建设,有重点的贯彻人民防空工程技术措施,切实保证防空建筑工作质量。修缮可资利用的旧防空建筑,并制订保养办法,进一步健全人民防空兼职机构,进行对防空兼职干部的业务训练,并推动他们开展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认真贯彻中央批准的关于改进警卫制度的办法,切实改进警卫工作。为了作到既便于联系群众,又要保证安全,今后对省及武汉市首长的保卫,主要应通过作好侦察和治安工作并依靠职工群众来作好保卫工作。如果首长要去复杂地区,应提出建议或告知其情况。对于主要外宾和专家仍应认真作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要认真加强对武装民警的领导。对这支武装的建设应在保证完成执勤的前提下,加强政治、业务教育和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应主要是系统的学习“八大”文件,进行法制教育,整顿民警作风,以提高干警的社会主义觉悟与工作积极性。武装民警的业务和军事教育,应以各种条例制度、警卫、看守、押解等业务教育为主,同时进行队列和射击训练。对于经济民警,应根据中央指示加以整编。至于整编具体办法,省厅拟另开会研究。对经济民警应加强守卫业务教育,并进行必要的条例制度、队列和射击训练。对民警的武器、装具等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作适当调整配备。各警种的服装等物资供应工作,应根据中央规定的标准和着装范围严格执行。 ## 第十,预审工作,今后应切实配合各侦察部门更好地担负起共同打击现行反革命分子、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和继续肃清暗藏在内部和社会上的残余反革命分子的任务。   各级预审部门在进行工作时,应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的紧密联系。   为保证预审工作质量的提高,应严格执行“逮捕拘留条例”并逐步试行“逮捕及预审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在预审过程中,应坚决防止任何主观臆断、草率粗糙、不调查研究、不实事求是的不良作风和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的违法现象。要求今年审讯案件的起诉发还更审率下降到3%。对积压案件要抓紧清理。并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好镇反检查中的遗留问题。 ## 第十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和法律知识,加强法制建设,应该成为我们1957年的一项重要任务。   要求通过学习使全体公安人员真正在思想上巩固地树立严格遵守法制的观念,懂得并熟悉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各项法律。在实际工作中无论逮捕、拘留、预审、管制、劳改、搜查等都应该坚持依法办事。在工作中应经常检查我们的守法情况,并尊重有关部门对我们执行法律的督监。但强调依法办事决不是为束缚自己的手脚,而是为了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加强对敌斗争。对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该在党委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进行。 ## 第十二,大力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进一步提高全体公安人员的政治觉悟和养成联系群众、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   在学好“八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检查总结工作,认真整顿我们的工作作风和思想作风,严格检查与批判工作上、思想上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孤立主义和骄傲自满情绪。大力提倡一切工作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深入细致,艰苦朴素,发扬民主,谦虚谨慎的优良作风。提高公安人员的自觉性、组织纪律性,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树立公安人员正确的敌情观念,防止与克服在新形势下的右倾麻痹情绪。加强公安人员的政策、法制教育,提高公安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法制观念。   按照中央和省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干部的培养教育工作。办好现有的省与武汉市的公安学校,充实教学力量,提高教学水平。做好对在职公安干部的文化理论和政策业务的教育培养工作。要教育全体干部积极钻研政策业务,并使干部在现有岗位上基本稳定下来。 ## 第十三,党委领导、群众路线在任何时候都是公安工作取得胜利防止错误的决定性保证,在目前新的斗争形势下,必须更加注意。   凡重大案件的立案、破案、重要工作的布置和进行情况以及其他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都应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一个时期的敌情变化,一个时期的工作进行情况亦应向党委作报告,重要敌情应随时报告党委,并请求党委每年对公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以保证公安工作切实置于党委的密切领导之下。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向政府报告、请示工作,认真的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听取指示批评,使公安工作切实置于政府的密切领导与督监下。   为了使公安机关进一步贯彻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不断的提高群众的革命警惕性,今后除在各项业务工作中都必须进一步贯彻依靠群众以外,还必须注意作好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除省厅及各级公安机关都应有计划做好对外宣传以外,全体公安干部都应随时注意给党报投稿。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十分重视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各级领导同志必须经常加强领导并亲自处理其中的重要案件。   来源:湖北省公安厅编印:《九年来省委有关镇反斗争的指示及历次省公安会议文件汇编》,195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