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全国总工会布置1957年上半年工人罢工(请愿)情况快速调查工作(通知)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会联合会,中国铁路、二机工会全国委员会   抄送: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筹委、工委)、国家统计局   为了贯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精神,我们想对当前工人罢工(请愿)情况作一番了解和分析。兹决定对中央辖市、省辖市(包括专辖市)区内的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与邮电等企业工人的罢工(请愿)情况进行一次快速调查。兹将1957年上半年工人罢工(请愿)情况调查表随函寄去(所属单位所用表格由我会统一印发),系能认真执行。现将调查中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调查时间:从1957年1月1号至1957年6月30日的累积情况。   二、调查范围:包括中央辖市、省辖市(包括专辖市)区内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与邮电等企业工人的罢工(请愿)情况。县区内的上述企业工人的罢工(请愿)情况不做调查(由省、自治区工会联合会直接掌握处理的情况除外)。如果省、自治区工会联合会认为有必要调查县区内的企业工人罢工(请愿)情况时,可由省、自治区工会联合会自行研究决定。   (铁路、二机工会系统的调查范围,由其全国委员会根据上述精神自行规定。)   三、调查表的布置方法:为了减少布置时间起见,调查的布置工作,除铁路、二机工会系统的工人罢工(请愿)情况由其全国委员会负责调查外,其他企业单位的工人罢工(请愿)情况,统一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工会联合会负责布置。   四、调查资料的来源:调查表是采取一览表的形式,逐项填写。调查资料应根据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省直辖市(包括专直辖市)级地方及产业工会组织所掌握的群众来访及直接调查处理的工人罢工(请愿)情况的登记资料进行填写。调查表不要发到发生工人罢工(请愿)的基地组织直接填报,更不要普遍向基层调查。省工会联合会与市工会联合会共同处理的情况,由省工会联合会负责填报。   五、调查表的报送日期及报送方法: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会联合会应负责填报本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产业工会直接掌握,处理的情况,于8月5日前报送全国总工会一份。   2、各省辖市(包括专辖市)工会联合会负责填报本单位及省辖市产业工会直接掌握,处理的情况,于8月5日前除应报送省(自治区)工会联合会一份外,并应直接报送全国总工会一份,省(自治区)工会联合会不再综合省直辖市工会联合会的材料。   3、铁路、二机工会全国委员会负责填报本单位及所属省(区)、市(分区)委员会直接掌握,处理的情况,于8月15日前报送全国总工会一份,其所属省(市)、市(分区)委员会的报送方法由全国委员会自行规定。   六、调查表应作为绝密资料处理。凡事军邮的地区,统一由军邮邮寄。此次调查时间要求迅速,为保证按期完成任务,各单位必须注意执行上述规定。   附件:[1957年上半年工人罢工(请愿)情况调查表]15份    中华全国总工会1957年7月9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签章   上海市档案馆,C1-2-2271,第39-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