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克服政法工作中的两种倾向   <《人民日报》社论>   最近从中央到各省市举行了一系列的政法工作会议,着重地批判了政法工作中的两种倾向,即忽视专政的倾向和忽视党的领导的倾向。从这些会议反映的材料来看,问题是严重的。不克服这两种严重的倾向,不但政法战线的反右派斗争无法有力地开展,而且政法战线的革命任务也无法正确地完成。鉴于这两种倾向的广泛程度和严重程度,必须动员全国各级政法工作人员进一步批判这两种倾向,以便把政法工作引上完全正确的道路。   政法机关对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坚持反动立场的剥削阶级分子以及一切危害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是实行专政,坚决打击和惩办呢,还是相反,加以纵容和庇护呢?这个本来不应该成为问题的问题,竟然在一段时间里面,在政法部门的一部分同志的头脑当中,弄得相当混乱。这一部分同志竟然忘记了政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武器。   在检查政法工作的时候,这种右倾思想明显地表现出来了。他们只注意检查轻罪重判的案件,不注意检查重罪轻判的案件;只注意检查错案,不注意检查漏掉了哪些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反动分子。在他们的眼睛里,好象只有轻罪重判才是违法的,而放纵敌人、开脱敌人、漏掉敌人却是合法的。   在执行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上,右倾思想也表现得很明显。在1955年第二次镇反运动以后,在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以后,我们的国家是更加巩固了,党和政府认为对反革命分子的政策可以适当地放宽一些。这是完全正确的。有些同志从右的方面理解了这种措施,他们一方面根据这一点来指责1955年的镇反运动,不谈成绩或少谈成绩,多谈错误或专谈错误;另一方面,则严重地放松了当前的对敌斗争。表现在司法工作方面是该判不判,重罪轻判,片面地强调从宽处理,对应该从严处理的案件也从宽处理。在检察工作方面,该捕不捕的现象也很严重。表现在公安工作方面,是放松了管制工作。对被管制分子管得不严,对应该管制的没有实行管制,对不应该撤销管制的撤销了管制。   政法机关中的一些同志所以产生这种右倾思想,根本原因是对我国的阶级斗争形势认识不清。   目前我国的阶级斗争形势的特点是什么呢?这就是:不论在城市,不论在乡村,都仍然存在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样两条道路的斗争。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是整个过渡时期的任务。1956年在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基本胜利,并不等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完成,尤其不等于阶级斗争已经息灭。在所有制改变以后,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在政治上和思想上的斗争并没有结束。最近时期资产阶级右派向党向社会主义的猖狂进攻,以及农村中地主富农中的反动分子和其他反革命分子的乘机企图倒算复辟,制造骚乱,说明这种斗争在一定条件下还会达到十分尖锐的程度。因此,在整个过渡时期,即在社会主义社会建成之前,我们都必须时刻严密注意这种阶级斗争形势的发展。即使在两条道路的斗争问题完全解决以后,即社会主义从根本上建成以后,我们仍然不能认为阶级斗争已经息灭。只要世界上还存在着帝国主义和资产阶级,我国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反社会主义分子的活动,就不但总是带着阶级斗争的性质,而且总是同国际上的反动派互相呼应的。对于这种阶级斗争的形势,我们必须有清醒的估计。   政法机关中一部分同志的另一个严重倾向,是忽视党的领导。我们知道,党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力量,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无产阶级专政,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只有加强党的领导,才能够保证专政的武器有效地和准确地打击敌人。党的领导不但是党中央的领导,也包括了地方党委的领导。就是说,省市的政法机关必须服从省市党委的领导,县级政法机关必须服从县委的领导。这种领导不但不妨碍上级政法机关对于下级政法机关的正确领导,而且是正确地贯彻国家关于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必要条件。   有些同志把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说成是所谓“党政不分”,“党法不分”。这种批评是完全错误的。他们忘记了,“党是阶级的最高组织,它必须努力在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它的正确的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反对任何降低党的作用和削弱党的统一的分散主义倾向。”(党章总纲)如果说党在政法战线的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就是所谓“党政不分”,“党法不分”,那么,无产阶级专政正需要这种“不分”。政法部门是无产阶级专政的要害部门,凡属政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领导无产阶级专政的党作出决定,因为只有党能够了解整个政治形势,了解整个敌我关系,能够从全局出发权衡利弊,从而正确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威力。假如一定要拒绝党的这种政治领导,一定要把党的领导从政法机关里“分”出去,那末,这种政法机关的阶级性质不就很值得怀疑了么?真的这样作,不正是合了右派分子的心愿么?当然,从另一方面说,党的工作和国家机关的工作还是有原则区别的,党对政法工作的政治领导,决不能理解为党对政法机关的具体工作的不应有的干预和代替。   政法部门的这些不良倾向,是一部分同志在一部分问题上犯的错误。我们不应该夸大这种错误,但是也不能忽视这些错误的严重性。我们的任务是彻底纠正这些错误,使我们的政法机关紧紧地依靠党的领导,更有效和更准确地打击敌人,不断地巩固和加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 原载《人民日报》1957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