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护公共秩序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人民日报》社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布了。这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项和第一百条的精神制定的一个行政法令,它总结了我国八年来治安管理的经验,提出了今后治安管理工作的明确方向,规定了治安管理的法律准则。这个条例告诉了每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如果做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不可以做的事情,就是违法的行为,就必须受到禁止和处罚。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于少数进行违法活动的坏分子说来,是人民对他们实行专政的武器;对于人民中有某些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说来,是国家约束他们的纪律;对于广大人民说来,是进行自我教育的工具。毫无疑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于进一步保护国家利益,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利益,保障公民权利,巩固国家纪律,维护公共秩序,教育全国人民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观念和集体观念,都将起十分重要的作用。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公布,必然会受到广大人民的普遍欢迎和热烈拥护。但是,是不是说这个条例公布以后,它所规定的一切条文就会一帆风顺地实行起来,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就会自行减少,甚至绝迹呢?不会的。它的实行,必然会遇到一些障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不会自行减少,更不会从此绝迹。我们还必须做很多工作,进行许多斗争。但是,只要我们很好地运用这个条例作为有力的武器,结合经常的、多方面的社会教育,就可以克服各种障碍,就能够使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大大减少,使社会秩序更加安定。   每一个公民,每一个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的领导者都应该关心这个条例实施的情况。每一个单位的领导者要首先教育自己的成员,使人人都懂得:遵守和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斗争,是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所有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工人、农民、学生和市民,都应该成为自觉遵守和贯彻这个条例的模范。如果大家不关心不重视这个问题,就没有尽到一个公民应有的职责。   在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时候,依靠多数好人来约束少数坏人,这是十分重要的。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公民是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国家纪律,尊重社会公德的。不守秩序,不守纪律和败坏道德的只是少数人。但是,如果多数好人不去约束少数坏人,社会秩序还是维持不好的。因此,对于那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必须予以批判。抱着这种态度的人,常常有一种论调,他们认为:我又没有侵犯别人,别人又没有侵犯我,我何必多管闲事,约束别人呢?这种论调表示了他们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而不关心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这是很不对的。必须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整体利益里面就包含了个人利益,没有整体利益就谈不到个人利益。因此,每一个公民,对于那些侵犯公民权利、侵犯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都应当给予责难和干涉。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秩序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巩固。   对于少数有违法行为而又不受约束的人,给以应得的处罚,这是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关键。那些应当受到处罚的人当中,有一些是坏分子,有一些是人民中不守纪律或者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坏分子是人民专政的对象,只是因为有时他们违法的情节比较轻微,不够判刑,所以才用行政处罚。对待人民中不守纪律或者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虽然和对待坏分子应有原则区别,但也必须实行带强制性的处罚,否则也是不合理的。   极少数坏分子做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以后,往往不服从处罚。他们会说:“我又不是反革命,又不是刑事犯罪分子,这不算犯法,为什么要受法律处罚呢?”他们以为,在我们的国家里,除了对反革命分子及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专政以外,对其他坏分子就不实行专政了。这是十分荒谬的。我们对于反革命活动及刑事犯罪活动当然要依法治罪,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必须依法处罚。因为进行盗窃、诈骗财物、猥亵和调戏妇女、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造谣生事等行为,那怕情节比较轻微,没有触犯刑法,但是毕竟侵犯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权利,就必须按违法的行为论处。当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行为应与反革命活动及刑事犯罪活动有所区别,但是,这种行为往往是反革命活动及刑事犯罪活动的前奏,实质上,它往往给了反革命和刑事犯罪分子以一种可以利用的空隙。这是必须严加防止的。   也有一些人素来不遵守国家纪律,他们会说:“我们的国家是保护公民的民主和自由的,为什么要妨碍我的民主权利,干涉我的行动自由?”在他们看来,我们的社会生活就不应该有纪律、有秩序,人人都可以为所欲为,不受任何约束。其实,他们所谓的民主和自由就是无政府状态,就是个人可以随便不遵守公共秩序,不遵守国家纪律,违反交通管理,违反户口管理,损害公私财产,妨害公共卫生等等。我们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如果不加以反对和制止,广大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权利便无法保障,公共秩序就维持不好,这是十分明显的道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布以后,担负着国家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的任务,不是减轻而是加重了。因为要彻底贯彻和正确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不是那么简单轻易的事情。它既要克服各种障碍,又要分清各种复杂情况。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公安人员,应该认真学习这一条例,正确地执行条例中所规定的每一条文。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采取严肃负责的态度,既不能包庇放纵,也不能滥施处罚。同时,在执行中应当经常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改进自己的工作,务必使每个公安干部和人民警察,在群众中成为遵守法律、维护秩序的模范。   我们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和当今任何一个资本主义国家都要好。但是,我们并不以此为满足,还要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高度文化水平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消除一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的违法行为。这是一个长期的斗争。不仅是在整个过渡时期,我们要进行这种斗争,就是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建成以后,坏思想、坏习惯和坏作风,也不可能全部消灭,我们也还要继续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斗争。在这个意义上说,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每个公民自觉地遵守和积极地贯彻这个条例,自觉地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的秩序,也是一个长期的自我教育和斗争的过程。    ---- 原载《人民日报》195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