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定要加强国家纪律   <《人民日报》社论>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于今日公布。这个重要法令的公布施行,是加强国家纪律的重大措施。   健全国家机关的奖惩制度,加强国家纪律,对于改善国家机关的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奖励那些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国家人民有显著贡献的先进人物,就必然会推动落后,进一步发扬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对于那些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到损害,违反国家纪律的人员,给予应得的惩处之后,不仅可以纠正他本人的错误,并且可以教育其他工作人员。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公布施行,必将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的纪律,不断地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而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生重要的作用。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央人民政府一向注意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前政务院于1952年颁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批准程序,1954年公布了关于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办法。这些法令已成为各级国家机关给予违法失职人员纪律处分和撤销处分的依据。现在,国务院又根据有关法令和几年来工作实践中的经验,进一步制定出这个比较完整的奖惩规定,这完全合乎当前我国国家生活中的需要,也是符合我们人民民主国家立法的规律的。右派分子曾经别有用心地大喊大叫,说我们国家“立法迟缓”,“没有惩戒法”,“无法可依”,这完全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对于我们国家法制的恶毒攻击。   几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中,不断地提高了政治觉悟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水平,因而绝大多数工作人员都能够自觉地遵守国家纪律,忠于自己的职责,勤勤恳恳地为人民服务,从而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信任和爱戴。并且有不少的机关还出现了许多模范工作人员。他们受到了国家的表扬和奖励。但是,也有少数工作人员并没有很好地接受改造,或者进步不快、觉悟不高,以致仍有违法失职等行为,受到了应得的和适当的惩处。右派分子攻击我们工作中难免的一些缺点和错误,抓住个别违法乱纪的现象,加以夸大和渲染,诬蔑我们放纵违法失职人员,以检讨代替处分等等。这些谰言,在事实面前完全站不住脚。事实证明,我们的国家是赏罚分明、有奖有惩的。我们一方面对于违法乱纪的分子给予严厉的处分,另一方面对于自觉遵守国家纪律的模范人物或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及其他一切对国家有显著贡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鼓舞他们提高工作积极性,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几年来我们这样做的效果是良好的。   在我们的国家里,国家纪律是建立在广大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自觉性的基础之上的。大多数国家工作人员都能够自觉地遵守国家纪律。因此,我们维护和加强国家纪律的主要方法,是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经常地对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以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使他们自觉的遵守国家纪律。但是,强调进行说服教育,并不放弃对于违法失职人员的纪律制裁。对于他们采用惩罚的方法,是维护国家纪律的必要手段。   对于违反国家纪律的工作人员,在给予纪律处分的时候,必须贯彻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方针。要分清敌我界限和是非界限,根据不同性质和情节,分别进行处理。对于混入国家机关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必须坚决地开除出国家机关,并且依法处理。对于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的分子或者蜕化变质、不可救药的分子,因为他们已经丧失了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条件,也应该开除出国家机关,以纯洁国家机关的组织。对于犯了一般错误的工作人员,应该认真地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分析错误的性质和根源,帮助犯错误的人员提高思想觉悟,并且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的大小,参照本人平常的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后免予处分。给予犯错误人员纪律处分的目的,仍然是为了使他们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从而教育其他工作人员,使他们不犯或少犯类似的错误。   正确的执行国家纪律,既要反对惩办主义的偏向,也要反对姑息放任的自由主义偏向。惩办主义的结果,不仅不能加强国家纪律和教育犯错误人员改正错误,以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而且不正确的处分往往会伤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缩手缩脚,不敢大胆负责进行工作。如果采取姑息放任的错误态度,对于违犯国家纪律的工作人员不予以严肃处理,不仅会使纪律松弛,不能达到提高工作人员的目的,而且往往会使犯错误的人员容易再犯新的或者更严重的错误,甚至葬送了他们的前途。   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惩,是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责之一。因此,加强国家行政机关的奖惩制度,首先要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加以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并且应该在这次整风运动中检查奖惩工作中的缺点,加以克服。同时,各级国家监察机关必须成为各级政权贯彻执行奖惩规定的有力助手,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对违法失职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在检查中,不仅要及时地对违反国家纪律的人员或模范人员提出恰当的惩处或奖励意见,而且必须对于某些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奖惩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随时提出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的意见。   我们一定要加强国家的纪律。我们相信,随着奖惩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特别是伟大整风运动的开展,必将使我们的国家行政机关成为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的机关,在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 原载《人民日报》195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