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肃处理大学生中的坏分子   <《人民日报》社论>   最近,北京高等学校揭发了一批学生中的坏分子。根据广大学生的正义要求,许多学校领导方面已经按照不同情况对坏分子分别进行了处理,对其中性质极端恶劣的,政法机关还在学校中举行了群众大会,依法严惩。这样的处理获得了广大群众的热烈拥护,启发了广大群众对坏分子进行斗争的积极性,对保障学校师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纯洁大学生的队伍都有重要的作用。   解放以来,政法机关和各校行政虽然对学校中的坏分子不断进行打击,但是,由于有些同志对流氓、盗窃分子的性质及其危害性认识不清,对维护国法和学校纪律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因而对他们的处理往往失之过宽,打击不力,防范不严。有的人犯罪多次,都马马虎虎地“教育释放”,所以他们依然戴着校徽,“自由”出入宿舍、教室,进行犯罪活动。有的拖延二、三年也不加以处理。这实际上是“姑息养奸”,纵容了坏分子进一步犯罪,使他们更加胆大妄为,肆无忌惮。许多学校中偷窃和侮辱妇女的流氓活动相当猖獗。这些坏分子的犯罪活动严重地破坏了学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威胁着广大师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他们和社会上的坏分子一样,已经不是什么人民内部的问题了。毛主席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说:“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因此,我们对于大学生中的败类,不能无原则地宽容,必须狠狠地打击,坚决把那些罪恶严重、情节恶劣的坏分子从大学生的队伍中清除出去。   过去有些人片面强调大学生年轻、幼稚,主张对学生中的坏分子从宽处理。的确,一般学生是年轻、幼稚一些,但这只是和成年人比较而言,实际上大学生中也有一部分政治思想相当复杂的人。就拿坏分子来说,根据已经揭发的情况,坏分子中80%至90%出身于剥削阶级的家庭,他们长期过着剥削阶级腐朽糜烂的生活,剥削阶级损人利己、好逸恶劳的思想占据了他们的灵魂,浸透了他们的机体。有的在中学时就成了流氓、惯窃;有的家庭经济生活下降,因满足不了他们剥削阶级“享乐”的生活,竟不惜破坏国家的法律和人民利益,堕落犯罪,不能自拔;有的则因对革命怀恨在心,蓄意进行政治性的破坏活动。这些坏分子的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学习秩序,经济上、政治上都有极大的危害,有的犯罪活动是非常恶劣的,他们既不幼稚,也不比社会上坏分子的罪恶小些。我们为了维护国法,严肃校纪,纯洁大学生的队伍,减少坏分子对意志薄弱的大学生的腐蚀作用,难道不应该象对待社会上的坏分子一样,毫不留情地,狠狠地打击大学生中的坏分子吗?难道能够容许这些坏分子继续玷辱社会主义大学生的荣誉吗?   还有些人说:“对学生中的坏分子,应该更着重于教育,开除学籍、逮捕法办就断送了他们的前途”。这个意见是不对的,我们对于已经成为坏分子的人,就应该对他们实行专政。过去有些学校对坏分子一味采取说服教育的办法,而这种善良的愿望感动不了他们。他们说:“反正也不能把我怎么样”,依然奔向资本主义的“前途”,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犯罪活动。因此,我们应该吸取教训,对坏分子要狠狠地打击,严肃地处理,该开除的开除,该逮捕法办的逮捕法办,并且强制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只有这样,他们才可能回心转意,不敢继续在新社会里干坏事情,低下头来,学会劳动,学习为集体作点好事情,重新做人,走上社会主义的道路。这是对坏分子最好的教育。   对大学生中的坏分子,一方面要加以制裁,另一方面还要想办法堵塞他们进行犯罪活动的机会。根据目前揭发的情况,绝大多数流氓、盗窃分子都是在公共场所、宿舍中进行活动的。有的盗窃犯说:“学校地方大,东西多,没人管,好偷”。这是坏分子给我们在上课,告诉我们必须切实改进工作。行政事务部门应该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并且坚决贯彻执行;对学生要教育他们提高警惕性,克服麻痹思想。这样一方面可以在学校里筑起一道防范坏分子活动的铜墙铁壁,不给他们可乘之机;同时撒下一个捕捉一切坏分子的天罗地网,使他们没有藏身之处,以巩固社会主义大学的秩序,纯洁大学生的队伍。   清洗了一批大学生中的坏分子,这是高等学校“整改”中一项重大的胜利。今后应该继续坚持和坏分子作斗争,并且加强对大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以尽量杜绝产生新的坏分子。为此,各校党、团组织和行政领导应该结合社会主义教育,大力批判学生中存在的自私自利的剥削阶级思想,通过典型案件的处理,揭露剥削阶级思想对青年的危害性,提倡艰苦朴素、克勤克俭的风气,树立共产主义道德品质,以帮助广大学生抵制剥削阶级思想的侵蚀,挽救那些走近犯罪边缘的人。同时,还要加强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每一个大学生都懂得: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自觉地遵守学校纪律是每一个社会主义大学生必须具备的条件。同学间应该互相监督,对于那些违法乱纪的学生应该坚决地斗争,维护社会秩序和学校纪律。    ---- 原载《人民日报》195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