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确地对待个体农户   <《人民日报》社论>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正确对待个体农户的指示”,这是目前农村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项政策措施。认真地贯彻执行这个指示,将大大地有助于我国农业合作化制度的进一步巩固,有助于农业生产和农村中的其他各种建设事业的发展。   目前在我国农村中,除了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外,绝大部分地区的90%以上的农户都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只有3%左右是个体农户。但是,如何正确地对待这些个体农户,仍然是农村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问题。由于农业合作化基本完成的时间还不久,人们的注意力集中于巩固合作社方面,忽略了对个体农户的领导,而这些个体农户又极为分散,党和政府在他们中间的工作近两年来是大大减弱了。这些个体农户中一部分人资本主义思想本来比较严重,在自由市场开放以后,某些地区又缺乏必要的管理,以致在不少地方出现了个体农户进行投机活动、违反国家的统购统销政策、逃避负担,甚至对合作社进行破坏的现象。这种情况对合作社的巩固和农村秩序的安定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必须给以应有的重视。   这些个体农户的情况究竟是怎样的呢?他们多数是富裕农民,或者是兼营商贩的半商半农户,或者是兼营手工业的半工半农户,或者是散居深山远林一时不便入社的散居户,也还有少数是缺乏劳动力的贫苦农民。另外,还有一些未被批准入社生产的地主、富农、被管制的反革命分子以及没有正业的游民。这些个体农户其所以尚未入社,除了地主、富农、被管制的反革命分子由于政治的原因以外,其中一部分就是由于他们自己还不相信农业合作制度的优越性,甚至抱有抵触情绪的缘故。   有些工作人员对于这些个体农户缺乏具体分析,以为既然这些个体农户已经为数很少了,因此就可以不加注意,可以不必对他们进行工作了。他们不了解,只要有个体农户存在,我们就必须坚定地和耐心地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而且这还是一个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的任务。有些同志似乎忘记了现在的绝大多数集体农民在两三年前也还是个体农民,现在的个体农民也仍然是整个农村居民的一部分,他们对已经加入了合作社的广大农民有着多方面的社会的历史的联系。他们在生产活动及其他的社会活动上的表现,不可能不对合作社社员产生一定的影响。有些资本主义思想特别严重的农民,为了要影响合作社社员,他们也公然声称要和社会主义的合作社比赛,要和合作社竞争,他们一心向往资本主义,散播资本主义的反动思想,甚至企图把合作社搞垮。显然的,他们的这些不利于社会主义的活动,应该看做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这两条道路斗争在农村中的一种表现。如果忽视这种斗争情况,就会造成损失。某些个体农户,特别是一些富裕的个体户,他们一看到有机可乘,就进行违法活动。他们甚至编出这样得意的歌谣:“单干单干,赛过知县。公粮不交,购粮尾欠。”有些未被允许入社的地主、富农、被管制的反革命分子以及其他坏分子,也到处乘机进行破坏。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内部某些富裕中农出身的社员,曾经一度表现动摇。今年春夏之间部分农村里正气下降、歪风上升,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此而来的。   应该指出,对待个体农户的不正确的自流放任的偏向,是急需纠正的,有些地区已经开始纠正。但是,同时也要继续反对另外一种偏向,这就是在一部分地区有一个时候曾经发生排斥和歧视个体农户的偏向,比如强迫他们入社,或者强迫他们更换耕地等等。这种偏向虽然在目前不是主要的,有些地方也已经有所纠正,但是适当地指出并且防止这种偏向重复发生,也是必要的。   那末,究竟应该怎样对待个体农户呢?   由于个体农户,包含的社会成分不同,他们的政治情况不同,因此首先就要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个体农民,我们的任务,是要对他们继续实行社会主义的改造。这就是说,一方面对于他们应该加强团结,不加歧视,不加排斥;同时又必须对他们加强思想教育,加强领导,并争取他们在自愿原则下逐步地加入合作社。对于尚未改变社会成份的地主、富农分子和被管制的反革命分子以及其他坏分子,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分别地加强对他们的监督,依法进行管制,坚持使他们在劳动中逐步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根据这样的原则,今后在农村的各项工作上,对于个体农户,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为了使个体农户能够经常受到政治思想教育,能够及时了解政府法令,遵守政府法令,农村中一切和他们有关的会议,如居民会议、整风会议等应该召集个体农户参加。农村的社会主义大辩论更应该吸收他们参加。这对于提高个体农户的社会主义觉悟,批判他们中间某些人的资本主义思想,揭露和打击某些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是一个很重要的机会。同时,对于个体农户中可能提出的一切有益的意见,也可以从而得到了解。除此以外,还可以召集专门的个体农户的会议,通过这种会议向他们解释政策,纠正他们的错误的思想言行,解除他们对于合作化的顾虑。在今年7月间,江苏宝应县就召开了一次个体农民代表会议,会上进行了阶级教育,启发他们谈心,提出思想问题,让大家进行辩论。在多数人觉悟提高的基础上,批判了富裕中农的错误思想,达到了团结的目的(见9月19日本报四版)。这是一个重要的经验,值得各地参考。第二,在农业生产上,应该使个体农户的生产,服从国家计划,特别是在种植计划上必须服从国家农产品的征购要求。在市场管理上,也应该对个体农户进行适当的监督。如果他们确实违反国家统购统销的规定,合作社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应该加以制止,必要的时候应该报告当地政府依法处理。第三,在国家公粮、税收、民工建勤等负担上,个体农民都应按照政府的法令,同入社的农户一样地负担和缴纳。合作社在接受政府委托分摊个体农户的负担的时候,应该比照合作社农户的负担,公平处理,既不偏重,也不偏轻。受灾的或者贫困的个体农户,也应该依法减免。第四,合作社在进行农业基本建设的时候,只要是对于个体农户在生产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情,就都应该动员个体农户参加,并且应该按照他们受益多少、负担多少的原则,相应地出工或出钱。第五,在国家的农村贷款和社会救济方面,对于确实贫困的个体农户,应该给予适当照顾,积极帮他们在生产上实行互助,促使他们的生产能够得到发展。第六,对于尚未被准许入社参加生产的地主、富农、被管制的反革命分子以及其他坏分子,乡、镇人民政府也应该按照国务院的指示,指定有关的合作社,切实加以监督和管制,加强对他们的改造。   在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正确对待个体农户的指示”以后,我们希望各地党政领导机关,按照国务院的指示,参照各地具体情况,有效地把对待个体农户的工作加强起来。    ---- 原载《人民日报》195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