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外人在华设厂   <中国人民大学、吴景超> ## (吴景超:1957年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教研室〈编者的话〉:   (1957年在党整风期间,经济学界的右派分子和社会上其他右派一樣,向党发动了疯狂的进攻,阴谋复辟资產阶级的经济学。由於全国人民紧密的团结在党的周围,给右派以狠狠的打擊以后,右派的罪恶阴谋被揭穿了。为了进一步揭露右派的反党面目和彻底肃清右派思想的影响,我们将社会学界和经济学界的一些右派分子解放前后发表的文章,选了一些,同时並将人民公敌蒋介石、阎锡山的文章也选入了二段,编成本书,以供批判时参考。])   外人在华设厂,开始于甲午战争之后。马关条约第六条的第四项,载明中国允许日本臣民得在各通商口岸,自由从事工业制造,又得将机器运输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马关条约,虽然是与日本订立的,但其它有约国家,援引最惠国条款,也就得到在华设立工厂的权利。   因为马关条约,是个不平等条约,所以一般人的见解,以为条约中所规定的,都是对于中国有害无利的事。最近有人写过一篇文章,条举不平等条约的内容,一共包括十二点,其中有一点,便是外人在华设厂。这一部份人的意见,以为废除不平等条约之后,外人在华设厂的权利,也要取消。   我们的见解,与此不同。我们以为在不平等条约没有取消的时候,外人在华设厂,是一件利弊互见的事,而在不平等条约取消之后,外人在华设厂,便是利多害少。我们决不可把外人在华设厂一事,与其它外人在中国享受的不平等特权,等量齐看。   为什么我说在不平等条约没有取消之前,外人在华设厂,是一件利弊互见的事呢?   六年以前,我在无锡、上海一带,参观了三十几个工厂,并与从事工业有年的人,对于中国工业化几个重要问题,作了若干次的讨论以后,便写了一篇“中国工业化问题的讨论”(载于行政院出版的“行政研究”二卷一期,后转载于“独立评论”)其中曾有一段,讨论外人在华设厂的问题。我说:   “由于以上所举的几个例,可见利用外资,不问它是合伙,或是借贷,或由外人单独经营,如国人肯自己努力,结果都可以获得很大的利益。不过在上面所举的利用外资三种方式之中,其由外人单独经营一方式,便是让外人在华设厂,是利弊互见的,我们应当设法去其弊而收其利。近来讨论这个问题的人,每注重于弊的一方面,如外人在华经营事业,每不肯受中国公司法及其它法律的限制,又某种国家,每因经济问题,而牵涉到政治问题,所以我们听到某国的投资,总怀疑他后面有不良的动机。但是利用外资的弊,是可以用外交的方法铲除的,同时如我们的国家力量增强,所有的弊端,都不难一扫而空。至于利的方面,外人在中国投资,除加速中国的工业化外,还可使中国金融市场的利率降低;农民的产品,添一顾主;失业的工人,多一谋生的机会;空虚的国库,多一税源。例如日本在青岛所设纱厂,据民国二十二年海关报告,该年由火车装运之货,如棉花,煤斤及其制品,所付运费,共计五百万元;所缴棉花税捐,亦不下二百八十万元;采购华棉九十万担,价银三千万元;采购鲁省煤斤,五十万元;华工工资,三百六十万元。虽然日商直接由纱厂中,得到许多的利润,但间接对于中国的利益,是不必否认的”。   上面我说外人在华设厂最大的弊病,是不受中国法律的管制。这个弊病,在不平等条约取消之后,便不会发生了。以后外人在华设厂,当然要在中国主管官署登记,当然要受中国政府的指挥监督,最重要的,是赚了钱之后,象中国的工厂一样,当然要向中国政府纳所得税或过分利得税。而且中国政府现在的地位,远非抗战以前所可比拟,经济与政治,以后决不会混为一谈,外人也决不敢以投资为口实,而向中国政府提出政治的要求。所以在不平等条约取消之后,外人在华设厂的若干弊端,便无出现的可能。   我想—般人的心目中,每有一种误解,以为外人在华设厂,把中国人的钱赚去了,从中国的立场看去,是一件吃亏的事。这种误解,有加以清算的必要。我在上面所引的海关报告,已可说明日人在华开纱厂,虽然日人可以得到丰厚的利润,但是许多中国人也都得到好处。不过这个例子,还没有明白的告诉我们,到底那一方面所得的利益多些。有些读者,看到上面的例子,也许要说,中国人所得的,只是日人的唾余,日人所得的利益,要比中国人所得的为多。假如这种猜想是对的,那么外人在华开设工厂,便是利少害多。可是事实上并非如此。实在的情形是,假如外人在华开设工厂,中国人所得的利益,较之外人所得的为多。关于此点,我可以先报告一位美国学者对于各种实业所得的分析,然后用他的统计,来推论外人在华设厂,所得利益的分派如何。   美国的顾兹纳博士(Dr. Khznetz)曾研究美国各项实业自一九一九年至一九三四年的所得分派情形,目的在发现每一种生产原素,在各业的收入中,其所分得的百分数。详情如下表:   实业名称 雇员所得 企业家所得 财产所有者所得   (百分数)  (百分数)  (百分数)   农业   一六·三  七七·七   六·○   矿业   八四·一  一·四   一四·五   工业   八三·九  二·三   一三·七   建筑业  八○·六  一七·一   二·三   运输与   公用事业 七二·九  ○·一  二七·○   商业   七一·二  二四·一   四·八   金融业  三一·六  四二·三  二六·一   政府机关 七七·五  ——    二二·五   劳务   九八·四     一·六   其它     九○·七     九·三   总计   六九·八  一七·○  十三·二   在这个表里,我们最要注意的,就是在工矿业中,雇员所得,都在百分之八十以上。雇员包括工人及职员,即靠工资及薪水以维持生活的阶级。一个工厂,假如每年做一千万元的生意,那么在这一千万元之中,有八百万元以上,我们如追寻他的去路,便可发现都到了雇员的袋中。当然,我们如专看那个工厂的工资帐及薪水帐,也许到不了八百方元。譬如他的支出,有一部份是付在原料帐上,又有一部份是付在运费帐上。但是如我们再查原料的款子,给谁拿去了,运费又给谁拿去了,便又可发现一大部份是给做工的人以及靠薪水过日子的人拿去了。工人与职员合并而成的雇员阶级,其一年所得,虽然每一个人所分到的,并不能与资本家相比,但其所得之和,却超过资本家、企业家及地主所得之和。如应用此项统计,来推测外人在华设厂所得的分派,我们敢说一大部份将为中国的工人及职员所得。假定企业家所得(即董事长、总经理或主持事业者之所得)及财产所有者所得(即股票所有者、债券所有者、资本所有者及地主等之所得),尽为外人所取去,其总数也不到工厂一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而且在此百分之二十中,也许还有一部份要以纳税的方式,转移给国库。地主所得,一定也是中国人的。如把这两项除去,则外人在华设厂所得,不过事业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而已。外人来华设厂,其事业之所得,以百分之八十五,付与我国政府及人民,而自己只能得到百分之五十,所以我说此事对于中国,利多而害少。   既然外人在华设厂,是利多而害少,那么我们不但欢迎过去已经在华开设的工厂,继续在华开工,而且欢迎将来还有新的外厂,在中国设立。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反对沿海通商口岸外籍工厂撤退的主张。譬如中国的外籍纱厂,如真的要从中国撤退,那么英、日两国,便有二百多万锭子要离开中国,结果一定是中国对于棉纱与棉布,不能自给,要从国外购入大量的棉纱与棉布,同时国内的棉花,将因纱厂减少而失去其最大市场。棉花销路减少、吃亏的是中国的农民,自国外购入棉纱棉布,受惠的是外国棉纺织业的工人。此中的得失如何,我们只要略为考虑一下,便可恍然大悟了。   可是还有人说,外人在华设厂,同类的民族工业,将因竞争而失败,我们为保护民族工业起见,所以反对外人在华设厂。这是一种似是而非之论。我们应当认清,现在国家民族所需要的,是赶快的工业化,赶快的把新式生产事业,在中国境内树立起来。至于在中国境内所树立的工厂,是中国籍,抑是外籍,乃是不大重要的问题。中国工厂要买原料,外籍工厂也要买原料,卖原料的人,决不会因顾主是中国人而能得到较高的价格。中国工厂要用工人,外籍工厂也要用工人,工人决不会因顾主是中国人而得到较高的工资。中国工厂要向政府纳税,外籍工厂也要向政府纳税,政府决不会因工厂是中国人开的而征到较多的税收。所以从卖原料者的立场看去,从工人的立场看去,从政府的立场看去,工厂是中国人开的,抑是外国人开的,并无什么分别。可是社会上有一种人会感到外厂的压迫,那便是一部份不长进的中国资本家。开明的,进步的中国资本家,只得到外厂切磋琢磨之益,而不感到其压迫。譬如外人在华开纱厂,固然获利,但是无锡、上海一带,中国人开的纱厂,也有获利的,而且还有获利很多的。他们不怕外国工厂的竞争,因为他们的技术及管理,处处可与外人比美。但是也有一部份中国人办的纱厂,因为技术落伍,管理腐败,无法与外厂竞争,因而倒闭的,我们决不可因为要保全这少数人的利润,而忽略整个国家民族的福利。而且落伍的工厂,即不为外厂所淘汰,也会因为不能与进步的华厂竞争而消灭,这是社会演化应有之义,我们可以不必为他惋惜。   最后,我们愿意再提出两点,以供讨论这个问题的人的参考。第一,外人在华设立的工厂,平时政府固然可以利用,战时一样可以利用,象利用国人自己所开的工厂一样。战争—起,外人的工厂,是无法可以迁移到海外去的。所以外人在华设厂,不但可以加增我们平时的生产,还可以加增我们战时的生产。第二,工厂的所有权,是时常变换的。商务印书馆,原来有日人的资本一半;亚浦耳电器厂,原来是德人创办的;荣宗敬在抗战前所辖的九个纱厂,第二厂原来是日人的恒昌纱厂,第七厂原为英人的东方纱厂。沧海变桑田,原来是日人的、德人的、英人的工厂,经过相当的时期,也会转变为纯粹华资的工厂。   所以外人在华设厂是不足畏的。我们欢迎不平等条约取消之后,中国的法律,管得到境内每一个人及每一个法人的时候,外人继续来华设厂。    (选自“新经济”半月刊,第8卷第1期,1942年,第9—12页)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教研室编《中国资產阶级右派经济言论批判参考资料》,195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