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批转中央直属机关党委、中央国家机关党委关于在反右倾斗争的整风运动中犯错误同志的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和关于划分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标准和处理原则 ## [发至省军级]   (各省市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各党组:)   中央批准中央直属机关党委,中央国家机关党委关于在反右倾斗争中整风运动中犯错误同志的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和关于划分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标准和处理原则。在反右整风运动中,对于错误的批判,必须从严,对于犯错误的同志的组织处理,应该从宽。这是党在历次整风运动中的一贯的方针。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经过必要的批斗和斗争,增强党的团结的目的。请你们注意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务必抓紧领导,贯彻实现中央的正确方针。    中央一九六零年一月十五日 ##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党委、中央国家机关党委关于在反右倾斗争的整风运动中犯错误同志的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   (中央:)   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反右倾斗争和整风运动,从一九五九年八月中旬开始,到现在已经进行了四个多月。在中央书记处的直接领导下,整个运动的发展是健康的,并且获得很大的成绩。   根据这次运动主要是党内路线性质的斗争和思想斗争的特点,我们在运动过程中,始终强调抓大是大非问题;严格地把批判对象限制在党内,并且强调重点是解决领导骨干的问题;坚持既要反对对温情主义,放手发动群众,对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展开严肃的批判和斗争,又要和风细雨,摆事实,讲道理 ,以理服人。实践证明,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运动所预期的目的;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对犯错误的同志“一看、二帮”的精神。   四个月来的反右倾斗争的整风运动,大体上经过了三个阶段,即:酝酿准备和学习文件的阶段;一般交心和重占批判的阶段;系统批判和普遍提高的阶段。到目前为止,两个党委的大部分单位,都已进入第三阶段。在运动过程中,被列为重点批判对象的共有一千九百人,占两个党委的党员总数六万一千五百五十九人的百分之三;被列为重点帮助对象的共有二千七百一十四人,占两个党委的党员总数的百分之四点四。在重占批判对象中,司局长以上(党中央直属机关是十二级以上)的党员干部有二百八十七人,占同级党员干部总数三千零六十八人的百分之九点三。经过揭发和批判,两个党委的各个单位初步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共有二百二十四人,占两个党委的党员总数的百分之零点三六。其中司局长以上(党中央直属机关是十二级以上)的党员干部有六十一人,占同级党员干部数的百分之一点九。此外,在运动中,还揭发出阶级异己分子、蜕化变质分子、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九十余人。   从已揭发出来的、犯有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的人来看,他们大部分是老干部、老党员、老战友。这些人,经过严肃地批判和斗争以后,大多数都检讨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悔改,真正坚持错误、顽抗到底的人是很少的。但是,运动的发展过程表明,斗争是激烈的、尖锐的。正如党中央所指出的,这是一场严重的阶级斗争。如果不彻底粉碎党内的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反党活动,党的总路线就不能贯彻执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胜利就根本没有保证。虽然,在这次斗争中,我们已取得了巨大的胜利,但是搞得不深不透的单位还是有。这就城要我们坚持把斗争进行到底,以争取全胜。   运动发展到目前阶段,对于各单位所揭发出来的犯有错误的人,已经需要进一步考虑确定他们的性质和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对所有犯错误同志的处理,应该采取慎重的严肃的态度,应该贯彻执行中央所规定的“思想批判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真正做到“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使矛盾得到解决,从而在新的基础上达到团结”。   根据这次运动的性质和特点,对于在运动中揭发出来的犯错误同志的处理,我们考虑,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在运动中,本着“思想批判从严”的精神,把问题搞深搞透,批判的面稍宽一些是需要的;当然,也必须实事求是并要加以控制。从现有材料来看,两个党委所确定的批判对象,一般是适当的。但是,对错误性质的确定,应该力求准确。除了少数右倾错误的情节确实严重的,划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外,一般情节较轻,可划不可不划的,一律不划。同时,划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人,主要地应该是犯有这类错误的各级领导骨干;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一般地不划。按照上述总的精神和两个党委的现有材料,划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人数所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将在百分之零占四(即千分之四)以下。   应该肯定,在这次斗争中揭发出来的犯有右倾错误的同志,不论划或不划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他们的问题一致地还是属于党内的性质。因此,一般地也应该按照党内问题来处理。对于他们,有些可以给以撤销或部分撤销党内职务、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有些可以只调动工作:还有一些人,经过批判以后,可以不再作其他的处理。但是,原来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的或在要害部门工作的人,在被划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以后,都应该予以调离。总的来说,对于所有犯错误的同志,应当实事求是地根据他们的情节和表现,分别作出恰当的处理;一般地不要开除党籍,给以留党察看处分的也应该只是极少数。同时,为了争取、改造和团结这些犯错误的同志,处分的人数以少一些为有利,处分的面不宜过宽。   在运动中,还揭发出一些人犯有其他方面的违犯党纪的错误,如进行反党反领导活动的野心家、严重个人主义、严重失职、革命意志衰退,等等。对于这些人,应该根据他们的情节,按照党章分别进行处理;不属于右倾机会主义性质的,就不要给他们戴右倾机会主义的帽子。另外,对于运动中揭发出来的阶级异已分子、蜕化变质分子、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了坏分子,只要情节确实,应该一律清除出党,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戴什么帽子,有多少就处理多少。   参照中央转发的军委总政治部“关于划分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标准和处理办法”,结合两个直属机关的具体情况,我们共同拟定了一个“关心划分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标准和处理原则”,现随报告附上。   以上报告和附件,请中央一并审查批示。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党委中央国家机关党委一九六零年一月八日 ##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党委、中央国家机关党委关于划分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标准和处理原则   甲、凡党员干部,犯有下列各项右倾机会主义性质错误之一,经过揭发和批判,查明情节确实严重的,划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   (1)公开散布系统性的右倾言论,从多方面攻击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的;   (2)积极支持以彭德怀同志为首的右倾机会主义反党集团的纲领,公开为反党集团辩护,攻击党中央和毛主席的;   (3)组织宗派集团,夸大、歪曲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中的缺点,反党反中央的;   (4)对党中央所规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业务方针拒不执行,向党闹独立性,或者采取其他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手段,以阻扰总路线的贯彻执行的;   (5)历史上多次犯错误,屡教不改,对党心怀不满,一九五八年以来又借批评大跃进中的缺点为名,猖狂向党进行攻击的;   (6)在革命斗争中,在党的路线、政策问题上,一贯严重右倾,一九五八年以来又有严重的右倾言论和行动,在学习八届全会文件以后,仍然保持错误观点,不主动检讨的。   党员干部犯有上列性质的错误,但情节较轻,并且在揭发和批判中态度较好、表示决心悔改的,或者其主要的错误言行是自己主动交代的,可以不划为右倾机会主义分了。   乙、凡党员干部,基本上拥护党的总路线,拥护大跃进和人民公社,拥护党中央对以彭德怀同志为首的反党集团的处理,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划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   (1)对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有若干怀疑、抵触,发表过若干右倾言论,在这次反右倾斗争中主动检讨,或者经过批评,表示决心改正的;   (2)在批判以彭德怀同志为首的反党集团的初期,对彭德怀同志的反党错误一时认识不清,怀疑中央对他们的分析和处理的正确性,甚至为他们的某些错误言行作过辩解,但不是有意支持反党集团,一经教育就坚决同反党集团划清界限并积极参加斗争的;   (3)对一九五八年以来的社会主义建设工作中的某些缺点缺乏正确分析,进行过不适当的批评,甚至片面夸大,滥加指责,但不是有意对党进行攻击,并在事后或这次反右倾斗争中承认错误,认真检讨的;   (4)对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的某些问题,有过比较严重的错误认识,但没有公开散布,在这次反右倾斗争中,自己主动检讨交代的。   (5)在历史上发表过右倾言论或者犯过错误,已作过批判和处理,一九五八年以来,只有轻微的错误言论的;   (6)在历次政治运动中表现积极,但由于政治水平低,思想方法片面,只了解某些局部情况,对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在个别问题上发过牢骚,讲过怪话,其错误属于不自觉或偶犯的性质,一经教育,就承认错误,作了检讨的。   党员干部犯有上列性质的错误、经指出而不作认真检讨的,应当进行严肃的批评,帮助他们提高觉悟,端正立场。   (丙)处理原则:   一、犯有(甲)项错误、划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党员干部,一般都应该给以撤销或部分撤销党内职务,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其中情节较轻、检讨较好的,可以酌情减轻处分;极少数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给以留党察看的处分。   二、犯有(甲)项错误、不划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党员干部,一般地免予处分。其中不适合于现职工作的,应予以调离。少数情节较重的,应给以适当的党的或行政的处分。   三、犯有(乙)项错误的党员干部,一般地不予处分。其中个别坚持错误、拒不检讨的,应该给以适当的党内处分。   四、在这次反右倾斗争中,对揭发出来的犯有其他违犯党纪错误的党员干部,应当根据其情节和表现,按党章规定分别处理。   (丁)关于划定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和处分批准权限,由中直党委与中央国家机关党委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另行规定。   (戊)对于反右倾斗争中揭发出来的阶级异己分子、蜕化变质分子、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应当另立专案,把材料查对确实,按照一九五一年四月九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一九五六年三月十日“中共中央批准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和一九五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补充解释”等文件,分别作出结论(是党员的开除党籍),交由公安部门或其它有关机关接收处理,不要同批判和处理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相混淆。    一九六零年一月八日   已发: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西藏工委,在京中委、候补中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各党组,军事各部门。共印四三二二份。   来源:根据一九六零年一月十六日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