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委关于基本建设集中力量保证重点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贯彻全国一盘棋和集中力量、保证重点的方针,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本省下半年钢铁、煤炭的生产建设任务,省委决定:   一、所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都要列入国家计划和省计划,不准有计划外的建设项目。县以下(包括县在内)一律不进行新项目的基建,地市委以上(包括杭、宁、温三市),除经省委批准的煤铁基建项目外,不进行其他新项目的基建。已开工的计划外建设项目,要限一周内分别由地(市)委审查提出意见,报省委批准进行。   二、凡是列入国家计划和省计划的基建项目,也要分别轻重、缓急,集中力量,保证重点。在工业方面,主要是保证钢铁、煤炭以及为重点服务的交通、运输、电力等;在农业方面,主要是保证农业机械、化肥、农药、水利,每个重点行业,要保证本行业中的重点项目;每个项目,要保证本项目中的重点单项工程。要明确树立生产观点,保证工程质量,抓紧扫尾工程,使之能够按时、正常地投入生产。   三、凡是非生产性的建设项目,如办公室、礼堂、展览馆等,一律不准兴建,已施工的应立即停工。新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必不可少的宿舍、食堂、浴室等,也要根据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的精神,因陋就简,按省安排的计划分期分批地进行建设。   任何组织和个人,如违反以上决定,即以违法乱纪严加处理。   · 来源:   浙江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