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精简、下放支援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对资产阶级分子、小商小贩区别对待问题的几点意见 ## 中央批示:   中央同意中央统战部十一月三十日“关于精简、下放支援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对资产阶级分子、小商小贩区别对待问题的几点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今后凡处理有关资产阶级分子和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应该事先同统战部门取得联系,密切协作。并且应该从根本上认识资产阶级分子、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和上层小资产阶级分子下放到农村参加生产,安家落户,不仅他们本人和家庭不愿意,震动大,更重要的是他们留在城市及其所在单位和街道组织中还较易改造,如果下放到农村人民公社,反更难改造,而且他们会更易于接近地富分子,影响公社干部,增加农村阶级斗争和社会改造中的更多的不利因素。因此,这些人原则上一律不要下放到农村,而在必需精简的单位,在完全自愿条件下,可以下放一些人到城市企业。   自中央发出“关于全党动手,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指示”和“关于开展以保粮、保钢为中心的增产节约运动的指示”以来,有些地区在精简机构,下放人员支援生产第一线的时候,精简下放了或者准备精简下放一批资产阶级分子和小商小贩。这一情况,在不少地区的工商界中已经引起相当大的震动,表示积极拥护,主动申请下放的只是少数人,多数人则心情非常紧张,怀疑、顾虑、动荡不安。他们怕自己被精简,更怕被下放农村,最怕的是到农村安家落户。他们认为下放农村安家落户是全面地冲击了他们的根本利益,挖了他们的“老根”,不仅会“妻离子散”,工资、职位也将不保。有的人怀疑党的和平改造和赎买政策是否变了,还有少数人表现严重抵触不满,装病逃跑。县城集镇和大、中城市远郊区的小商小贩,大部分家在农村,“半农半商”,生活水平与农民相近,他们思想波动较小。   对于资产阶级分子和小商小贩的精简下放,目前存在若干政策问题需要解决。一方面企业要精简下放人员支援工农业生产第一线,这就不能不涉及到资产阶级分子、小商小贩和他们的家属。因为在企业中,尤其是在商业部门,私方人员占相当大的比重,有些地区商业系统中私方人员占一半以上,对他们如果完全不精简下放,就会影响精简下放任务的完成。另一方面,资产阶级分子与一般职工又有所不同,对他们必须继续贯彻改造和赎买政策。如何解决以上矛盾,有些省、市党委已作了一些规定,但作法不够一致。我们认为,精简下放支缓工农业生产第一线是当前全国人民重大的迫切任务,也应当教育资产阶级分子和小商小贩积极参加。但为了更有利于发挥他们支援生产的作用和贯彻党对资产阶级的改造和赎买政策,在具体处理上,应该采取既要精简下放、又要区别对待的方针。应该坚决贯彻党的“包下来、包到底”的精神,切实防止“甩包袱”的思想和作法。对于有定息的私方人员和资方代理人,可以根据身体条件定期支援工农业生产,但不在农村安家落户。这样做,对贯彻党的赎买政策,促使他们积极服务,安心改造,比较有利,使我们在政治上处于主动地位,而且这些人,一般体力不强,又缺乏农业劳动知识,生活习惯同农民相差悬殊,把他们下放到农村安家落户,对支援农业生产不但作用不大,而且给农村人民公社增加麻烦,对他们的工资福利、政治待遇等问题均不好解决。现将我们的具体意见报告如下:   (一)凡在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城市人民公社工作有定息的私方人员和资方代理人,不下放农村安家落户。但可根据生产需要和他们的身体条件定期(如半年、一年等)参加劳动生产,支援工农业生产第一线。下放方式,一般是下放本行业、本企业或城市其他企业基层、国营农场、企业经营的副食品基地,如本人愿意,又有条件,也可以下放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下放人员的职位、工资、福利待遇和定息照旧不变。   (私方人员(包括资方代理人)的家属,凡参加国营、合营、城市公社和街道工作的,不下放农村,但可组织她们参加临时劳动。)   (二)对于有定息的私方人员和资方代理人中的年老、体弱、多病的人,不要借口整编机构,紧缩人员把他们“推出去”,“甩包袱”。应按照一九六O年四月二十八日“中央关于资产阶级分子的高薪、病假期间工资和‘退职退休’,等问题的指示”办理。   (三)县以上代表性人物,不精简也不下放农村参加生产劳动,对于一些年富力强的人需要下放劳动锻炼的,仍应继续组织他们参加定期的劳动。   (四)对于已经下放农村的私方人员(包括资方代理人),尚未明确下放期限的,应该明确期限;对那些已经宣布在农村安家落户的,应该改为定期劳动。并及时通知本人,使他安心劳动。   对于已经下放到农村的私方人员家属和年老有病的私方人员,应该立即调回来。   (五)对于没有定息的小业主和小商小贩,家在大中城市市区和近郊区的,可以参照有定息的私方人员的方针办理;家在县城集镇和大中城市远郊区本人条件又适宜于参加农业生产的,在完全自愿条件下,可以精简下放到农村安家落户。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暂时不变,建议各省市研究提出意见,另行规定。对于他们中的老弱病残人员,不下放农村安家落户,原单位应以妥善安置。   (六)对于犯有严重违法乱纪错误行为而必须予以行政处分的私方人员,应该另作处理,不要与整编机构和支援工农业生产第一线混淆在一起,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思想混乱和误解。   (七)对下放人员,一方面要认真作好政治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提高认识,解除顾虑;另一方面对于他们的实际困难,应予适当照顾,帮助解决。他们下放以后,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以上报告,如认为可以,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1960年11月30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