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批转河北省委关于队干部参加公共食堂的规定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河北省委关于队干部参加公共食堂的三项规定,转发给你们。这个规定很好,各地可以仿效。    中 央一九六○年三月七日   (附件:) ## 河北省委关于队干部参加公共食堂的规定 ## 一九六○年三月一日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农村公共食堂,省委特作如下规定:   一、所有农村支部书记和队干部,除因病等特殊情况以外,一律参加公共食堂,不得单独立灶起伙。   二、所有参加公共食堂的干部必须同社员群众一样,按照定额吃,不得单立小灶额外吃好的。   三、所有到农村工作的各级干部,必须到公共食堂去吃饭。   以上规定要经过动员教育使其自觉地去认真执行,如果经过教育仍有无故拒不执行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已发: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政治局、书记处各同志,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各党组。共印一、○八一份。   来源: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室 一九六○年三月八日发出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