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吉林省委批转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一九五九年全省批捕人犯情况的报告   (各市委、地委,延边自治川州委;各县(市)委、自治县委;省委各部委;省人民委员会党组,省政法党组,省检察院、法院、公安厅党组;省军区党委;并报中央:)   省委同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一九五九年全省批捕人犯情况的报告,并发给你们阅读。   省委认为,一九五九年全省各级党委领导各级政法机关,认真地执行了中央关于在对敌斗争策略上实行一个由紧到松、由严到宽的转变的指示,坚决地实现了中央关于“捕人、杀人要少,管制也应当比过去少”的要求。同时,由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群众运动的方针,由于注意了工作质量,讲究了工作方法和效果,因而对仍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敌人给以更准确的更沉重的打击,取得了新的更大的胜利。   今后,在执行中央关于把对敌斗争的任务抓得紧一些的指示时,仍须注意坚持“捕人、杀人要少,管制也应当比过去少”的原则。因此,在抓紧打击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抓紧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抓紧深挖敌特工作和抓紧对五类分子的改造工作的同时,必须继续注意提高工作质量,讲究斗争策略、工作方法和效果,以期更准确更有效地加强对敌斗争。    中共吉林省委一九六○年四月四日   (附件:) ##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一九五九年全省批捕人犯情况的报告 ## 1960.03.14   (省委:) ## 现将一九五九年全省批捕人犯情况报告如下 ## (一)   一九五九年全省各个战线都取得了辉煌的胜利。我省检察机关,在省委和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也取得了很大成绩。各级检察机关通过批捕人犯工作,协同公安、法院兄弟部门,严厉地打击了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各种破坏活动。全年全省共逮捕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三千六百零八名(其中反革命分子一千一百六十二名,其他犯罪分子二千四百四十六名;公安机关逮捕的二千四百零九名,内部肃反逮捕的五百六十八名,检察机关逮捕的四百三十五名,法院系统逮捕的一百九十六名),依法管制一千八百零五名,劳动教养三千七百五十四名,监督生产三千七百六十六名,批判斗争二千二百三十九名,戴回帽子一千四百一十七名。全年共杀反革命坏坏分子四十四名。   从捕人数字来看,一九五九年逮捕的人犯较少,比一九五八年逮捕的一万四千九百五十三名下降百分之七十五点八七,占一九五九年捕人控制数五千名的百分之七十二点一六。去年所以捕人少,主要是由于全国、全省政治、经济大好形势和党的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伟大胜利的影响,由于几年来镇压反革命斗争取得巨大成就,加上各级政法机关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抓紧了打击现行、挖掘残反、大搞改造、加强预防等工作,给了敌人连续不断的沉重打击。所有这些,促使全省敌我斗争形势进一步趋向缓和,反革命虽然还有,但比过去是更少、更弱和更加分化孤立了。全省案件发生数同一九五八年比较,政治案件下降百分之四十五,刑事案件下降百分之十五。五类分子表现好的逐渐增多,比一九五八年约上升百分之十;坏的逐渐减少,约下降百分之七。少数野心不死的分子,要想活动也更加困难了。其次,在一九五九年挖掘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中,因材料查证工作未结束,有一部分应捕必须捕的尚未捕起来。同时,各地坚决贯彻执行了中央的“三少”方针和“三捕七不捕”的政策,对于那些罪该逮捕但不是必须捕的分子,一律没有逮捕,绝大部分给了管制、劳动教养、监督生产、批判斗争等处理。实际情况证明,在敌人更少、更弱和更加分化孤立的情况下,采取少捕而运用多种形式打击敌人的方法是正确的,效果是良好的。既严厉地打击了敌人的现行破坏活动,保卫了党的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又进一步促使敌人内部分化瓦解。一年来坦白自首的残余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就有六千七百八十四名。一九五九年捕人虽少,但全省敌我斗争形势总的仍然是趋向缓和的,社会秩序是安定的。   一九五九年全省捕处人犯的质量是好的,各地执行中央对敌斗争的方针政策是认真的、坚决的、正确的。据各地几次复查,在各地区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的人犯中,大约百分之九十九左右是办得正确的,与一九五八年百分之九十五左右比较,有了显著的提高。到现在为止,全省仅发现不应捕而捕的十一名,应该捕必须捕而没有捕的四十四名。对于上述少数错漏案件,各地都及时地发现并迅速地作了严肃处理。在对敌斗争策略实行重大转变的一年中,全省捕处人犯的正确率能够达到百分之九十九左右,成绩是很大的。   这些成绩的取得,首先是由于中央制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和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各地坚决执行了党内审批案件的制度,加强了审批案件委员会的工作,应该逮捕的案件都经县委审批,报地委批准。其次是,依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各级政法机关在“全党一盘棋”和服务于共同对敌斗争的思想指导下,充分发挥了公、检、法三机关密切协作、互相配合的作用。第三,经过整风、反右派斗争和大跃进,全省政法干部的政治思想觉悟更高了,工作作风更细致、深入、踏实了。公安机关侦察的案件,绝大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质量很高;做审批工作的干部,审查材料认真细致,认定事实准确,为党委审批案件提供了可靠的事实根据。各级政法机关的干部,认真地学习了去年一月全国政法会议的指示,贯彻了中央规定的方针政策,不断地纠正了干部在执行政策上存在的各种模糊认识和错误思想。同时,加强了政策指导,紧紧抓住了提高办案质量这一中心环节,加强了复查案件的工作,及时检查和研究在执行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措施,报告党委加以解决。 ## (二)   在批捕人犯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某些检察干部对敌我斗争形势的认识上,缺乏敏感性和预见性,扑击敌人不够主动、及时、有力。上半年主要表现是,有些同志对敌我斗争总的趋向缓和的形势认识不足,只看到(应该看到)有少数敌人还在进行破坏活动,而没有看到整个敌我斗争形势是趋向缓和的。因而,对中央在新的形势下提出的对敌斗争的新的策略,一时不能自觉地接受下来,存有某些盲目多捕的情绪。但也有些同志,只看到(也应该看到)总的敌我斗争形势趋向缓和,而对敌我之间还存在着新的复杂的斗争则认识不足。甚至认为“紧”了这么多年,可以“松一口气了”;既然政策强调从宽,从严惩办的一面也就不需要或不重要了,因而一度产生思想麻痹、工作松劲的现象。一九五九年夏季以来,由于一少部分富裕中农猖狂地向社会主义进攻,农村出现了两条道路斗争尖锐、紧张的情况。当时有些检察干部,由于政治水平不高,对于这种新的情况认识不清,因而一时未能主动地深入到实际斗争中去,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对于地主、富农、反革命和坏分子利用农村两条道路斗争紧张的情况所进行的煽动破坏,对于少数富裕中农对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的猖狂进攻,缺乏应有的警惕,工作未能自觉地跟上去。   在具体处理案件中,有少数检察干部还有某些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例如:对于残余漏网的反革命分子,认为“社会危险性不大”、“现在处理已经失去现实意义”;对到处流窜行窃的惯盗分子,认为“次数虽多,但数量少,不够重大”,属于一般性问题;对奸淫幼女的严重犯罪,认为是“闹着玩”,“是否强奸值得考虑”,等等。加上有少数同志缺乏对革命高度负责的精神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作风粗糙草率,因而他们在对案作的分析认识上,就存有一定的主观性、片面性,他们在向党委汇报案情时,就不可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情况,这就增加了党委审批案件的困难,直接影响了批捕案件的质量。   (以上存在的问题,目前虽然绝大部分已经纠正了或者正在继续纠正中,但是,必须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便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政策,改进今后的批捕人犯工作,提高办案质量。) ## (三)   当前我省敌我斗争的特点是,总的形势继续趋向缓和,为彻底肃清残余反革命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但是敌人越来越隐蔽了,斗争更加复杂了。全省有十三万多五类分子,虽然多数有好的表现,表示愿意改造,而且,确实有些也改造好了,但其中仍有百分之十三左右表现较坏,有百分之二左右有现行破坏活动。也有的平时假装老实,但野心未死,一有风吹草动,就原形毕露,进行破坏。全省还有七千多名残余漏网和外逃的反革命分子,尚待清查处理。在反革命的社会基础和一部分反社会主义的富裕中农中,以及在劳动人民内部蜕化变质的分子中,还会出现少数新的反革命分子。同时,帝国主义和蒋介石集团继续加紧向我省派遣特务间谍,这方面的斗争,过去和现在一直是紧张的。另外,刑事犯罪活动,如盗窃、凶杀、强奸等,在某些地区还比较突出。因此,我们在估计形势的时候,既要看到对我空前有利的方面,也要看到还有敌人、还有新的复杂的斗争。必须纠正在少部分干部中存在的“阶级斗争熄灭论”和“无敌人论”等右倾情绪和和平麻痹思想。当然,也要适当注意防止夸大敌情的“左”的情绪。   最近,中央根据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在对敌斗争方面,提出了“充分利用有利形势,在今年或今后几年内,进一步把对敌斗争搞得紧一些”的方针,即“打击现行要紧,改造要紧,侦察控制要紧,一切工作都要紧”。在政策策略上,仍继续坚持“三少”政策和内紧外松、时紧时松的策略。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继续执行一九五九年一月全国政法会议“关于对敌斗争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我们认为,中央这些指示是完全正确的,符合我省实际斗争情况,我们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为了保证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加强对敌斗争,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必须认真传达贯彻第十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和第五次全国检察、司法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全体干部反复学习中央的指示和会议文件,认清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和敌我斗争形势,明确对敌斗争的方针、政策、策略和任务。并结合整风运动,彻底检查、批判和克服在部分干部中的右倾麻痹思想和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观点,把检察队伍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搞得更加坚强。   二、必须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某些同志对新的反革命问题的处理上,有许多糊涂认识和错误观点,既有混敌为我的现象,也有混我为敌的现象。这个问题情况极为复杂,因此,必须采取既严肃、又谨慎的态度,进行实事求是的具体分析。对于确实转化为反、坏分子的人,必须坚决惩处;对于虽无破坏活动,但坚持反动立场,反动思想严重的危险分子,应当经过党委批准,加以控制;对于坚持资本主义立场,但只有不满或反对社会主义言论的分子,应当发动群众进行批判,不要当作敌我矛盾处理;对于人民内部由于觉悟不高,有某些错误言论,或者生活作风上有某些缺点错误的人,应当坚持说服教育。只有正确区别两类矛盾并采取不同的方法加以处理,才有利于人民内部的团结,才能更准确地打击敌人,更好地执行对敌斗争的紧的方针。   三、加强对办案工作的具体领导。各级领导干部应经常深入了解执行政策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找出原因,提出措施,报告党委加以解决。并选择典型案例,认真加以总结,树立标兵,加强正面指导。在复查案件方面,必须贯彻执行“办一案,回头看,一月一小查,一季一大查,一年一总结”的复查验收制度。有的地方,把复查案件工作同主动地征求基层党委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结合起来,我们认为很好,应予提倡、推广。在组织上,仍应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捕人权由地方掌握的指示。并且根据一九五九年批捕案件的情况,我们意见,除应该逮捕的人犯一律由地方批准外,县里不同意逮捕而又把握不大或各方面有分歧意见的案件,亦应报地委审查,以便更有效地防止可能产生的某些偏差。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一九六○年三月十四日   已发:各市委、地委,延边自治州委;各县(市)委、自治县委;吉林军区党委;省委委员、候补委员;省委各部委,省人委党组,省政法党组,省检察院、法院、公安厅党组;存档。共印四三五份。   来源: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秘书处 一九六○年四月七日印   · 来源:   吉林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