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某些农业社中发生侵犯人权、逼死人命等现象的报告   (省委:)   各地农业合作社在实行只主管理土不所有所改进,对进一步发扬社员的生产积极性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有些农业社中强迫命令的现象仍然是相当严重的,以致造成了侵犯人权和逼死人命的后果。   一、有些合作社干部不善于运用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而滋长了强迫命令的作风;有时当社员对某些问题提出意见和批评时,不能虚心考虑和适当采纳,而竟加以压制。如肖县龙城区腰庄乡优胜第二农业社,于五月十八日召开全体社员大会公布账目时,该社管制生产分子吴信言对账目不大明白、提出询问,社干即与之争吵起来,当时吴的父母和兄弟也曾上来说理,会后父子四人被驻社干部许义明叫到社里扣押了一夜。又如无为县泥汶区(无为县有个泥汊镇)果园乡新举农业社,于七月十九日预支稻子时,原规定按劳动方预支,每个劳动力三十斤。社员邢修善家有三个劳动力,木应预支九十斤,但队里却只给他六十斤,邢心中不满,说分得不公。生产队长高土岗就责问他骂那一个,并因而争吵起来,要拉邢修善到合作社办公室去,邢的锦弟邢修周听说要拉他的哥哥,说了一句:“拉就拉”,竟被队长抓住打了两拳。更严重的是,有的农业社监察主任竟也随便侵犯人权。如无为县黄龙乡幸福社监察主任潘德金和社员杨世全、杨世明三家的鸭子因吃社内稻子,被社员黄永金打死了两只,社员杨和顺讲了一句:“打死还不算了”,当晚监察主任潘德金就用绳子将杨和顺捆绑起来,并打了两个耳光。   二、从目前情况来看,发生强迫命令、侵犯人权较多的是某些社干在处理生产管理、 社员落后自私和其它一些问题上,不是釆用说服教育的办法,也不深入调查研究,而主观主义地采取了强迫命令的错误做法。怀远县有些农业社竟规定了扣罚工分的制度,而且有时在极不合理的情况下,也强制扣罚工分。如该县河溜区固献农业社社干竟以“做活时没向生产队报告”为名,不给社员褚作典记工分,因而发生了争吵、撕打;后又以他“做活不报告,无组织无纪律,殴打社干部”为理由,扣罚了十个工分。又如歙县深渡区昌启乡青庄高级社生产队长汪杏花向社长汪培智报告被人窃去两块钱,并说是王志吕(一个没有父母、年仅十五岁的孩子,曾偷过食物吃)偷的,社长不加调查研究,就将王志吕叫来,进行诱供和威胁;见此无效,又将王捆吊起来进行追逼,王体弱难忍,因而乱供一起。该款到底被谁偷去,至今尚未弄清。另外,近来有些农业社干部对社内集体隐瞒和私分绝食的问题,不是加强政治教育,在提高觉悟的基础上适当解决,而硬性迫逼,造成了不良后果。如亳县十九里区岳乡胜利二社付主任张永清等,怀疑姜屯生产队有私分粮食的可能,就将生产队长张永吉、李德义和保管员张永芳等分别数次严刑拷打,逼其供认侵吞粮食。结果被打成伤,卧床不能劳动,而所谓“侵吞”却并无实据。   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农业社中不关心群众疾苦、强迫命令和违法乱纪的行为,已造成了逼死人命的严重后果。据我扪现有材料统计,入夏以来,在来安、怀远、朋辉、六安、无为等八县一市的农业社发生被迫自杀事件13起,死12人,1人遇救未死。怀远县农业社中最近连续发生自杀事件3起,都是因社员感到预支不及时、不够吃,向社内要求发口粮,或因不满社内随便扣发口粮,而遭社干责令反省和追询其它问题,造成自杀。如沙港区码头乡社员黄振富,曾当长工十年余,现家有四口人,没有吃的,但两次救济粮都没发给他,后到社内支粮时不惟没有领到,生产队长陆开文并说:“你平常不劳动(实际是劳动的)拔草都不向社里送(因其房屋破漏,拔的草一部分送社,一部分留下晒干换麦草修理房屋),没有粮食就来社里要,你不能吃草吗?”黄回家后即气恼地向其妻说:“我当几十年长工都没受过这个罪;不给粮食还叫我吃草,我都想死了。”因而在八月十五日早晨把家中人都分配到地里生产后,在家自杀而死。来安县合作社中在六月份自杀而死的三人,均是因社干随便乱关、乱斗而造成的。特别是该县兴隆乡农业社生产委员张友付、生产队长裴同元毫无理由地乱斗社员周怀保,并唆使对周怀保怀恨在心的反革命分子高俊及其妻子(周怀保曾检举过高俊而使他被判劳改)来斗周怀保和周的妻子,使周被迫自杀(此案已在安徽日报披露,裴同元、张友付已逮捕法办)。此外,六安县顺河乡高级社在今年五月间还发生过生产队长许炳坤挟嫌打击报复,致使女社员吴家英自缢而死的事件。   上述情况的发生,引起了社员很大不满。不仅影响了社员的生产情绪和农业社的巩固与发展,而且也使我党和政府在政治上蒙受不应有的损失。这一现象的发生和滋长,反映出这样几个问题,是值得严重注意。即:(1)由于农业社的迅速发展,从群众中挑选了大批积极分子来当社的干部,他们政策水平一般不高,工作经同。经验较为缺乏,有些人把在长期小农经济生活基础上形成的家长式作风带进了合作社的领导工作中去;并且,他们之中还有些人曾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过旧社会反动统治作风的浸染,因而在工作中有时釆用了简单化的方法和粗暴的手段,结果招致了强迫命令的发生,并使自己脱离了群众。(2)有些社干不关心社员的疾苦和切身利益,对社员的实际困难不积极设法解决,对社员的合理建议不认真地加以考虑,而是擅作决定,甚至任意处罚社员。在处理某些社员的一般错误行为时,没有充分估计到农民中自私落后思想不是一朝一夕所能根除的,必须进行耐心的长期的反复的教育,而是釆取了追逼和打击的态度。(3)在广大农业社干部中,法纪教育工作还较薄弱,有些地方甚至还未引起重视。因此,有些社干对于按照农村根本大法——合作社示范章程办事和严格遵守法律还认识不足,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出现了不自觉的或者明知故犯的违法现象。这些都说明如何加强对农业社干部的教育,克服工作中的强迫命令作风,发扬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是县、区、乡党组织必须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的重要课题。   根据目前农业社中滋长强迫命令的情况,为了迅速设法予以扭转和改正,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建议各地紧密结合当前中心工作,通过检查总结生产、救灾、整社并社和布置今冬明春工作,向农村干部进行一次群众路线和民主办社的教育,批判不利于工作的主观主义和强迫命令作风。在具体做法上,可以釆取表扬好典型事例、批判坏典型事例的办法,引导大家自觉地进行检查。还可以有计划地、广泛深入地结合实际展开民主办社的讨论,以求得从上到下,把这一精神逐步贯彻到合作社干部中去,有效地改变工作作风,并从而充分发挥广大社员的积极性。   第二、各地农业社中必须根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切实贯彻民主管理的各项规定,并鼓励社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便克服强迫命令和官僚主义的作风。同时,合作社干部必须随时随地关心群众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于有关社的集体利益和社员个人利益的问题,应全面考虑,慎重处理。   第三、对于农业社中发生的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等情事,应该及时查明情况,予以纠正。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必须以教育为主,既不能强调惩罚,又不能听之任之,着重弄清是非,以提高干部政策水平,改进工作。对于少数品质恶劣、严重违法乱纪、逼死人命的分子,则必须依法惩处,以严肃法纪,挽回影响。检察机关应密切配合党的监察部门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并注意请党委通报一些典型案例,组织社干和社员进行学习,以提高法纪观念,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保障农业合作化运动健康发展。   以上报告是否有当,请予审查;如同意,请批转各地参考。    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 来源:   安徽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