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武汉市江岸区委员会关于开除反党分子刘成萱党籍的处分决定   刘成萱,男,32岁,东北旅大人,1949年入党,1949年南下来武汉,曾先后在江汉船舶厂任保卫干事;市委工业部干事、科长;湖北农具厂付厂长;农具标件厂厂长及党支部生产委员等职。   刘长期以来,一贯拒绝党的领导,不愿或拒绝参加党的会议,从1957年5月至1958年8月,在这15个月中,据自己交代仅参加过4、5次会。他认为上级会议“都是教条主义的老一套,没有什么新东西,我闭着眼睛就能说上几条,总不是什么党领导的,走群众路线了……”。如是支部通知他到区委开会时,不是先蹓了,就是公开不去,或者会议中途开了小差。他还说“要开会不如在家看看报纸、文件还强些。要听报告除李尔重、张平化同志报告可以听听外,其他部长,秘书长根本没有什么听的”。在1957年整风中期,区委召开党政领导干部会议,由区委书记传达省、市委重要指示,刘竟然拒绝,尽管主持会议的负责人亲自电话通知,刘仍然未去。   由于刘成萱在思想深处对党种下了不满的根,对党是离心离德,怀疑党和决议和政策。在整风期间他认为区委召开基层党政领导座谈,对区委领导提意见是“先放后整”,在他接到通知后,大为不满的说“我不去,我又不是苕,先放后整,那个不知道”,57年决定调到党校学习,认为是整他的思想,结果就坚决不去,特别是区委书记传达庐山会议精神时,全党感到是一件振奋人心的大事,而刘成萱却在会上写了一首相反的诗,内容谓:“天气热难当,会议内容长,报告听不进,只有睡觉强”。不仅如此,并对支部书记提出下午不参加会了,尽管在书记的严肃的批判和劝告下,由于他和党背道而驰的结果,下午竟然到冻肉厂看打球去了。   削弱和抵制党在企业的领导,他认为党在企业和行政是平行关系。如是他召开行政会议,非邀即聘党支书参加列席。党支部开会要通过行政厂长批准。并公开以厂长室名义向党支部下通知说“凡各部门开会,需得3天以前告诉厂长,酌其情况决定开与不开”等语。在其错误的指示下,党支部在车间通知工人开会有的不参加,有时参加了会议的工人被打旷工和扣工资。在其对支部的态度上,要支部主动向他联系,厂部不应向支部联系。当党支书提出,党政相互加强联系时,他说“这是马列主义新创造”,在整风“整改”中,经上级批准利用二个下午的生产时间让职工代表集中辩论方案。支部决议交刘成萱在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上贯彻。刘却拒绝贯彻,并在会上说“整风矛盾越整越尖锐,你整我一顿,我整你一顿,这个决议我在支委会上没同意”等语,结果在其操纵下,把党的决议搬到群众会上推翻了,他认为党在企业的领导是“以党代政”,“支部是好大喜功”,他个人是“傀儡厂长”。   整风中刘的反党言行也极其显明。他不仅自己找很多借口常常不参加整风会议。反而所谓“整风影响生产,区委光只搞政治运动,不问生产”来限制整风会议时间,并经常把正在参加会的人(积极分子、群众、右派)喊去参加他的会或他指定其他工作等。鸣放中在他带头下集体写了一首诗:“吃饭在路旁,仓库在街上,睡觉在桌上,拉屎跑万丈,天热求神风,天冷喝北风”(头四句是他自己写的)。以此来污蔑厂子。同时经常写打油诗发泄私愤说“原在高山水长流,今落洼地被絻纠”,“身在深谷攀高峰,愿为人民当孺牛,寸心不死精神在,要学悟空创奇材”;他极力反对“三同三化”,他说体力劳动“是不是拿了几个钱过不去,如果参加体力劳动就不当厂长了”。党提出干部参加劳动以来他仅参加过一次。群众反映说“书记干,厂长看”。   刘成萱的错误是十分严重的,当组织上一再帮助教育他的时候,由于他的反党实质,刘更加嚣张。区委李书记对他谈话后,刘说“是一次尊重组织,不是这样,再来就训他”,并说“新形势,要采取新态度”。翌日在支部会上不发言,支书征求他意见时,他说:“没有什么,我是水蜇过河顺大流”。   传达庐山会议精神后尽管支部开了十几次扩大会议对其进行批判和帮助,仍然没有很好的检查和改正自己的错误。在大办钢铁中是消极应付,有时喝酒,喝得薰薰大醉,在群众中说“支部把他当右派”,“张书记手段毒辣整人”等语,以上充分表现了无悔改诚意。   刘成萱之所以走上反党的道路,是由于出身军阀家庭和生长在日伪干事的舅舅家庭,有钱有势,从小养成了独断专行的习性,随后进入日伪工厂作工,不仅没有认识反动统治的压迫和剥削,而认为“日本人说了话就算”,独裁手段是好,刘从小到作工所受资产阶级毒素很深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的根基是根深蒂固。解放后参加工作以来,一直是一帆风顺,没有经过严格考验,特别是本身一贯忽视政治,长期抱着纯技术观点。放松自我改造,所以资产阶级个人主义一直蔓延发展,认为自己没有提拔,工资待遇低,对党不满,逐渐对党疏远。近一、二年内其阶级本质暴露得更加明显,反对党的领导,与党对立,而成为反党分子。故为了纯洁党的组织,巩固党的统一和团结,以“严肃谨慎,区别对待”的方针,经区委1959年1月12日讨论通过决定开除反党分子刘成萱的党籍。   来源:《监察工作通报》第8期,中共武汉市监察委员会编印,195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