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山东省委批转省委肃反领导小组关于甄别定案案件的审批权限和几项制度的规定   (各市、地委,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   省委同意省委肃反领导小组“关于甄别定案案件的审批权限和几项制度的规定”,希遵照执行。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省委“关于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运动中批捕权限的规定”与此有相抵触者,依本规定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一九五六年十月七日 ## 中共山东省委肃反领导小组关于甄别定案案件的审批权限和几项制度的规定 ## 1956.09.26   根据中央十人小组“关于甄别定案小组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和第一批肃反运动的经验,特作以下几项规定:   甲、甄别定案小组的工作任务   一、受理、审查专案小组所交来的已经作出审查结论的案件;   二、受理、审查普通小组可以直接定案处理不必经过专案小组的案件;   三、受理肃反运动中对所作定案处理结论不服者提出的申诉案件。   乙、甄别定案小组的工作范围   一、以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进行了斗争,经查证属实者;   二、以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进行了斗争,经查证并无其事者;   三、以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进行了斗争,已彻底坦白或有立功表现者;   四、未经过斗争而自动坦白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者;   五、以反革命嫌疑分子进行了斗争,查有实据者;   六、凡属于下列各类案件不属于甄别定案范围:   1、肃反运动中的自杀者;   2、以一般政治历史问题进行了斗争或自己坦白交代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者;   3、曾被列为肃反对象,但未进行斗争而下降者;   4、以思想作风思想而进行斗争者;   5、非属中央规定的十一种反革命分子和四种其他坏分子者。   丙、甄别定案小组的组织领导   甄别定案小组,可以设立在此普通小组高两级的地方。凡是在已经有甄别定案任务的地方,都应该建立甄别定案小组。甄别定案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必须慎重选择具备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和具有一定政治思想水平的干部参加。   甄别定案小组,受同级党委的肃反领导小组的领导。各市、地委肃反领导小组的甄别定案小组应当由党的监察委员会、组织部、国家检察机关、法院、政府监察部门、公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甄别定案小组应该设立办事机关,负责进行日常具体工作。   丁、甄别定案案件的审批权限和必备材料的规定   一、凡属以下各类案件,都应该报告省委肃反领导小组审查批准或备案或按规定转报中央十人小组审查批准或备案:   1、省委管理职务名称表内的干部、高级知识分子(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省级以上科学研究机关研究员、著名文化艺术人员)、高级民主人士(省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委员、工商联委员,省辖市人民委员会委员、政协常委、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正副主任委员、华侨、少数民族及宗教的上层代表人物)、全国知名的工农业劳动模范、解放军和志愿军转业的战斗英雄等及其以上人员,查明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不论应受何种处分或免于处分,都应该报告省委肃反领导小组审查批准或转报中央十人小组审查批准。其中属于经过调查证明确系错斗对象须进行平反的案件,应报告省委肃反领导小组备案或转报中央十人小组备案。   2、省级机关办事员,县(市)机关科员,县(市)委干事,区委正副书记,正副区长,省辖市的区科员、区委干事,大专院校助教或相当于助教的人员、学生,科学研究机关助理研究员,中学教员,医院护士长、助理大夫,国营、地方国营厂矿企业相当于科员级以上人员、技术员,上述职务以上的人员,和其他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查明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须逮捕判刑、判处管制、行政开除、送劳动教养所予以劳动教养的,都应该报告省委肃反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3、凡在肃反运动中查明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属市、地委决定逮捕范围内须判刑五年以上徒刑的案件,一律报告省委肃反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二、凡属于下列各类案件,应报市、地委、省直各“口”肃反领导小组或县(市)委肃反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1、省级机关办事员,县(市)机关科员,县(市)委干事,区委正副书记,正副区长,省辖市的区科员、区委干事,大专院校助教或相当于助教的人员、学生,中学教员,医院护士长、助理大夫、实习大夫,国营、地方国营厂矿企业相当于科员级以上人员、技术员,上述职务以上的人员,和其他相当于这些职务的人员,查明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不须逮捕判刑、判处管制、行政开除、劳动教养,只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或免予处分以及错斗须平反的案件,应该报告市、地委、省直各“口”肃反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2、凡属于市、地、县机关办事员,国营、地方国营厂矿企业办事员、公勤人员、工人,完小校长、教员,医护护士,国营贸易公司、供销合作社的售货员及传达员,中等技术学校学生,以及其他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查明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须逮捕判刑、判处管制、行政开除、送劳动教养所予以劳动教养的案件都应该报告市、地委肃反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3、县(市)级机关、厂矿企业办事员,完小校长、教员,医院护士、卫生员,国营贸易公司、供销合作社售货员,中等技术学校学生及相当于县办事员以下人员,查明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不须逮捕判刑、判处管制、行政开除、送劳动教养,而只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或免予处分以及错斗须平反的案件,都应报告县(市)委肃反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4、省级机关凡不属于干部范围内的公勤人员、工人、汽车司机等,查明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须逮捕判刑、判处管制、行政开除、送劳动教养所予以劳动教养的案件,由本单位提出意见送“口”肃反领导小组审查决定,送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三、凡报送省委肃反领导小组审批的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1、审查结案的结论。包括:(1)本人主要经历;(2)主要罪恶事实和查对结果;(3)审查和坦白经过,日常表现和运动中的态度;(4)分析结论;(5)处理意见(刑事处分,党纪处分,纪律处分等)。   2、附件:(1)历次运动中本人交代的有关材料(自传、简历表);(2)经过鉴定的检举材料;(3)调查的材料;(4)肃反运动中个人坦白的口供材料。   3、备案案件应该报送结案的结论和有关重要材料。   戊、本规定适用于这次肃反运动中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处理。如果犯有其他错误和刑事犯罪,须要受到各种不同处分,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处理,不应列为肃反运动中甄别定案工作范围。   · 来源:   山东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