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西藏工委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方案(草案)说明向中央的报告   (中央并各分工委:)   现将“划分农村阶级方案(草案)说明”报上,请审核。各分工委有何意见请报来。   (1)构成农奴主的和农奴主代理人的时间标准,以国务院颁布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的命令的时间为起点,向上推算,连续过农奴主和农奴主代理人的生活满三年者,即构成农奴主和农奴主代理人成分。原来是农奴主或农奴主代理人现在已经破产或不担任农奴主代理人的职务,但有劳动力仍不参加劳动,生活状况超过中等农奴者,仍应划为农奴主或农奴主代理人。   (2)因为我区是一季生产,在普通情况下,全家有一人全年有四分之一时间(即三个月)从事主要劳动,即算该户有劳动。如全家人口超过十五人,在其有劳动力的人员中,有三分之一的人员每年有四分之一的时间从事主要劳动,即算有劳动。不符合这个标准者,算作没有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动。   所谓主要劳动,是指农业生产上主要工作部门的劳动,如犁地、割禾、锄草及其他生产上的重要劳动事项。   (3)亲属关系是个复杂的问题。有许多农奴家庭为了支应繁重的差役而收容亲属(指叔侄、姨表、姑表、亲家等),也有一些剥削者家庭,利用亲属关系或采取纳妾的形式,来进行剥削。划阶级时,对这两种不同的性质要加以区别。如本人原是劳动者家庭,其家庭成员参加主要劳动,他所收容的亲属与他家主要成员在生活和劳动强度方面悬殊不大,可不算剥削,计算该户参加劳动的人数时应将其亲属中参加劳动的人数计算在内,如果把亲属实际上当奴隶长工使用,应以养朗生或雇工论。如原是剥削者家庭,其家庭成员不参加主要劳动,以收容亲属或纳妾从事主要劳动者,不能以该户有劳动论,其亲属应划为适当的劳动成分。   (4)为了缩小打击面,依据我区实际情况,每年雇请一个春秋工(“春约、敦约”),春秋两季合计六个月,或每年雇请零工一百八十工者,按雇请一个长工计算。农民之间的换工,不以雇工论。   (5)群众对原西藏封建政府的负担,不是单纯的农业税,而是一种租、税不分的剥削形式,这种负担,应算被剥削;但昌都、波密等地向人民解放委员会缴纳的公粮不能算被剥削。   (6)高利贷应以实际收(付)债利计算剥削(被剥削)。但中等农奴以下的劳动人民间的债务关系,可不算剥削或被剥削,在计算其家庭收支时可计算在内。   如主要依靠债利生活,其债利收入超过其全家全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划为债利生活者,并按农奴主代理人对待。   (7)群众自愿用于宗教方面的支出,如烧香、念经、拜佛和布施等,可不算被剥削:贫苦喇嘛在这方面的收入与其在寺庙里的薪俸、布施、收入也可不算剥削,其中愿和家庭一并划分成分者,可计算在其家庭收入以内。但以管冰雹、降神等名义索取的收入和强迫摊派的宗教负担,应计算剥削和被剥削。   (8)半农半牧区有些人经营农业又经营牧业,并剥削他人,应把农业与牧业收入分别进行计算,不要混在一起,如农业上的剥削构成那一个成分即按那一个成份确定,对牧业上的收入可暂不计算。牲畜所有制亦不变动(叛乱的领主和牧主除外)。   (9)划成分时,必需将剥削与被剥削相抵计算、实行、货币部分一律折为粮食或货币抵算,比价由各分工委统一掌握;劳役部分,据初步调查,农奴给农奴主支一个长年乌拉大体上可与他剥削一个半长工(或差若、约波)相抵消;被剥削一个工的零星差役大体上可与他剥削一个半工的短工相抵消。畜役折人役办法按各地习惯合理确定。计算农奴主等对朗生、差若、约波的剥削量办法,原则上按照中央补充规定(草案)计算雇主对雇工的剥削的公式计算。为了方便起见,其家庭总收入中一般可不减去农业生产的投资,也不计算朗生等在主人家从事其他劳动所创造的零星收入,如拾点牛粪、放牧耕畜、驮畜、喂养三两头奶牛和麦秸的收入等。但所占比例较大的副业收入应计算其总收入以内,并计算剥削量。 ## 中共西藏工委关于划分西藏农村阶级的方案(草案) ## 1959.08.10   西藏是一个落后的、黑暗的、反动的、残酷的农奴制度性质的社会。农村中基本上可分为农奴主、农奴两大阶级,同时还存在着奴隶社会残留下来的奴隶。占总人口不到百分之二的农奴主,几乎占有着西藏的全部土地(亚东有少数农民,近似自耕农,土地可以买卖)、草场、森林和大部牲畜等生产资料,并占有农奴和奴隶,靠剥削、压榨农奴和奴隶为生,另有占总人口不到百分之三的农奴主代理人,代表农奴主在农村中直接统治、剥削、压榨农奴;占总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农奴没有土地所有权,只能向农奴主支差、交租、纳税的条件下,取得一小部分份地和租地,人身依附于农奴主,受着农奴主的残酷剥削和压榨;占总人口百分之五左右的奴隶,人身和劳动完全为农奴主所占有,过着牛马般的悲惨生活。   关于划分西藏农村阶级的标准: ## 甲、农奴主阶级 ## (一)农奴主。   占有大量土地和农奴(含奴隶),据有封建特权,自己不劳动,依靠剥削,压榨为生者,叫做农奴主。例如贵族、土司、千户和占有土地、农奴的活佛、官员、大头人、孝堆、孝折等。   原西藏封建政府宗以上的各级主要官员,是农奴主的政治代表,依靠封建特权,剥削、压榨农奴为生者,即使不占有土地和农奴,也应划分农奴主。   在占有大量土地和农奴的寺庙中,据有政治、经济大权(即寺庙的当权派),依靠封建特权,剥削、压榨农奴为生的上层喇嘛,如堪布、吉苏、恰布、强作等,即使本人不占有土地和农奴,也应划为农奴主。 ## (二)农奴主代理人。   代表农奴主直接统治、剥削、压榨农奴,直接经营农奴主的庄园,或在支差、交租、纳税条件下,经营农奴主的大量土地,自己不参加主要劳动,依靠乌拉、雇工、朗生耕种土地,过着剥削生活,或自己参加主要劳动,但剥削收入超过其全家全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者,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之一者,均划为农奴主代理人。例如农奴主的管家、溪堆、大差巴和不占有农奴的孝堆、孝折等。   农奴主的管家、溪堆等人中,有一部分人没有生产资料,自己不参加主要劳动、依靠剥削、压榨农奴为生,且生活水平超过中农等农奴,也应划为农奴主代理人。如果本人参加主要劳动,则不应划为农奴主代理人。   原西藏各级封建政府中的一般官员,如世袭根保、佐扎、错木、秘书等,依靠封建特权,经常敲诈勒索劳动人民特别恶劣者,也可划为农奴主代理人。但一般的小职员和小根保等,如果出身于劳动者家庭,生活水平不超过富裕农奴,虽然对劳动人民也有一些轻微剥削,可不划为农奴主代理人。   另寺庙里有一部分宗教地位较高的上层喇嘛,他们不掌握寺庙的政治经济大权,从事正当的宗教活动,主要依靠念经和布施的收入为生者,如格西、翁则和不占有庄园的活佛等,不应划为农奴代理人,而应划为宗教职业者。 ## 乙、农奴阶级 ## (三)富裕农奴。   人身依附于农奴主,在支差、交租、纳税条件下、经营农奴主较多的土地,自己占有较多的牲畜、农具,参加主要劳动,受农奴主的剥削和压榨,但同时也剥削贫苦农民或奴隶,如剥削与被剥削相抵消后,纯剥削收入超过其全家全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者,如富裕差巴和富裕堆穷等,叫做富裕农奴。   另农村中有一部分商人,主要依靠剥削雇工和朗生的劳动经营商业,生活水平相当于富裕农奴者,可按富裕农民看待。 ## (四)中等农奴。   人身依附于农奴主,在支差、交租、纳税条件下,经营农奴主部分土地,自己占有部分牲畜、农具,生活来源全靠 自己劳动或主要靠自己劳动,不剥削别人,还受别人轻微剥削,或者既剥削别人,同时又受别人剥削,但剥削与被剥削相抵消后,纯剥削收入不超过其全家全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如中等差巴和中等堆穷等,叫做中等农奴。   另有一些人,从事手工业生产和经营小本生意,生活来源主要靠自己劳动,生活水平相当于中等农奴者,可划为中等农奴,或根据本人意愿划为小手工业者,小商人亦可。 ## (五)贫苦农奴。   人身依附于农奴主,在支差、交租、纳税条件下,从农奴主那里,取得少量土地,自己占有少量牲畜、农具,生活来源靠耕种土地和出卖部分劳力,主要受别人剥削,如贫苦差巴和贫苦堆穷等,叫做贫苦农奴。   人身依附于农奴主,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完全或主要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雇工、手工工人等可划分贫苦农奴。或根据本人意愿划为雇工、工人亦可。   人身依附于农奴主,没有任何生产资料,或只有少量生产资料,以打猎、屠宰、驮脚、当小贩等为生或无固定职业,依靠其他劳动为生,且生活贫苦者,可划为贫苦农奴。   另农村中有一些人,一贯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以不正当方法为主要生活来源(如乞丐、妓女、小偷等)满三年者,不应划为贫苦农奴,应划为游民。 ## (六)奴隶。   人身和劳动完全为农奴主所占有。过着牛马般生活的朗生、差若和某些没有工资的“约波”等都叫做奴隶。   另有少数的奴隶,生活待遇高于一般奴隶,已成为农奴主的亲信佣人,在工作中不应作为依靠对象。 ## (七)贫苦喇嘛。   寺庙贫苦喇嘛,一般均有人身依附关系,原则上可按本人家庭成分来划定本人成分,或根据本人意愿将本人成分划为贫苦喇嘛(扎巴)。   根据以上阶级的划分,在西藏实行民主改革的阶级路线应是:依靠贫苦农奴和奴隶,巩固地团结中等农奴和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打击叛乱的和最反动的封建农奴主及其代理人,实行民主改革,消灭封建农奴制度。   第二个方案系参照政务院一九五O年关于划阶级决定的标准来划的。   第二个方案中拟划为地主、二地主、富、中、贫农及贫民,手工业者,商人,宗教职业者等的成分均参照政务院的标准划的,因此第二个方案的内容拟不电发,如中央原则上批准使用那一个方案时,再据以上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