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商标及招牌等使用外国文字的布告   兹为取缔商标及招牌等使用外国文字,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论中外人所经营的商店,招牌及装潢上,应一律使用中文,不得再用外国文字。   (二)各工商业户门面牌匾原用外国文字附着于固定建筑物者,限自布告之日起,于6个月内一律拆修改正;新建门面,不得再用外文;其非附着于固定建筑物者应即撤除或涂改。   (三)旧存印有外文的包装纸、盒、发票、仿单等,应一律向工商局登记数量,自行加盖改正戳记或涂改,至用完为止。   (四)重新申请注册的商标,除运销国外的商品外,不得再用外国文字,但为照顾厂商起见,凡原用外国文字之商标,准自发证之日起,暂行专用2年。   (五)西药名称如通行译名者应用译名;译名不一致者,可附原文,中外文并用;无译名者,可仍用原文。   即希本市工商业户一体遵照为要!    市 长 彭 真副市长 张友渔吴 晗   来源:根据《北京市政报》(第二卷第十二期)刊印